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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钟瑞栋 《法律科学》2009,27(2):69-81
立法者应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是前置型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是外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中;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为内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相似文献   

2.
"其他组织"在我国某些民事法律中已取得权利主体的地位,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对现有规定的整合与抽象。本文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趋势的角度,分析了关于"其他组织"在立法和理论研究方面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是产生过程性违宪风险的背景性原因,过程性合宪是"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的必然要求。"合宪性推定"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取向。《民法通则》是宪法意义上的民事"基本法律",而《侵权责任法》是宪法意义上的民事"非基本法律",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具有立法程序意义上的合宪性。未来中国式"民法典"将采"总—分—责"的结构,《人格权法》必须制定;如果要制定《债法总则》,必须作为新的法律案依法提出;必须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取代《民法通则》。应该从立法依据、立法程序、立法精神、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五个方面来加强"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  相似文献   

4.
在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的类型选择应着重考虑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的分工、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选择、主体立法的开放性及民事基本法与商事单行法的协调等问题,并按照独立性、经济性、意思能力及内部决策机制等主体适格性标准科学选取主体类型.基于此种标准,法人、合伙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在民法典编纂中取消.民法典应采取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统一协调立法的策略,针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共性特征加以规定,有关商事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特别规则及技术性特征应更多地体现在商事特别法之中.  相似文献   

5.
沃耘 《政法论丛》2011,(6):32-38
民事自助行为属私力救济的一种行为样态,是权利主体最直接、最为有效实现权利的方式。通过法的示范功能和指引作用对民事自助行为加以规范与引导,进而实现民事自助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区分民事自助行为在绝对权与相对权请求权救济体系中的运作方式,确定民事自助行为在民法典权利保护与实现制度中的逻辑定位。我国未来《民法典》应有倾向地借鉴国外民事立法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采取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自助行为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制订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可以为各类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交易规则;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民法典的制订步骤,可以先制订各项单行民事法规,再编为统一的民法典。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制订,应与整个民法典的内容。体系相联系而通盘考虑。应贯彻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体例上宜有总则篇;专设人格权制度;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而民事责任制度不必单独设立;民法典应包括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制度,并采用民商合一体制。  相似文献   

7.
在环境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已经没有人可以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法律也需要在不同程度上进行"绿化".在目前民法典制定的讨论热潮中,很多学者试图对未来的民法典进行绿化,而对民法典进行绿化的关键在于民事主体①制度.本文从民事主体制度的传统设定开始着手,对于民法和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和理念进行了剖析,然后从功能和民事主体的本质方面分析了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反映代际公平内容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执时,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作出正确裁判、以保证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权利.诉讼权利,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法律赋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诉权和诉讼权利,二者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和内容不同.诉权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我国宪法第11条规  相似文献   

9.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个人取得民事财产权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资格。它是个人享有的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自然法学派认定财产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保护财产权,就是要使这种权利具有普遍性、排他性和不可剥夺性。保护财产权,关键是保护权利主体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  相似文献   

10.
任喜荣 《当代法学》2021,35(3):33-42
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受到了宪法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宪法学对于民法典表现出从立法技术、制度结构到制度精神的至少三个层面的理论关切.对此,民法典也进行了系统性回应,包括确认宪法的法律位阶秩序、巩固宪法上的国家基本制度以及重申宪法共识等.宪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虽有显著区别,但就国家宪法秩序的建构而言,在相互尊重和保持自身法体系边界的基础上,民法典与宪法应当实现法律功能上的衔接与协调,共同致力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之终极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11.
范健 《政法论坛》2021,(2):25-41
《民法典》以"民商合一"为编纂体例,但已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充分确认商事关系的特殊性,难以满足社会的商法制度需求。历史上,古罗马、德国、法国、美国的立法经验表明民商合一的理想与商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现实中,在主体制度上,《民法典》未能实现民商主体制度区分的现实需求,造成概念的不清晰和法律适用的混乱。在权利制度上,《民法典》未能关注到民商事权利在前提、本质、价值观念、性质、种类、范围、程序、保护力度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制度缺失、理念冲突、规则逆向适用等现实问题。在行为制度上,《民法典》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都没有针对商行为的特殊性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商行为的本质特征被忽视。在财产制度上,《民法典》从总则编到各分编都存在只关注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或债权,不同程度忽视了传统和现代商事财产权特殊性的问题。在责任制度上,大量的商事法律责任规则没有能够在"民事责任"一章乃至整个法典中体现。因此,为了弥补《民法典》在商事制度供给方面的缺失,中国应当考虑推动《商法通则》和《商法典》的编纂。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3.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魏振瀛 《现代法学》2006,28(3):45-63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14.
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仅适用个别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 ,或常会发生改变的 ,或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 ,或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规定 ,均应由单行法加以规定。我国民法典体系要采纳德国潘德克顿模式 ,应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总则 ,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分则应为人格权、亲属法、继承法、物权、债权总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在分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各编之后 ,应规定一个对各类民事权利加以保护的侵权责任编。  相似文献   

15.
李玲 《北方法学》2013,(6):110-116
《法国民法典》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为形成和维系大革命以来的法兰西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实现了路易·法沃赫教授所说的“宪法化”。30余年的宪法化进程使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进入了一种规范语境,民法典在规范上已经受到宪法的切实约束,同时,民法典作为“真正宪典”的社会作用也逐渐被人权宣言所取代。在探讨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时,“民法典是真正宪典”这一社会学命题不应错误地扩大到规范领域,更不能不顾时代变迁,忽视宪法化的时代背景。  相似文献   

16.
为推进对《民法典》的规范阐释,促使其与医事法的衔接、互补,应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进行明晰。"医疗损害责任"整体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框架结构,在说明义务、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构成等方面加以创新。其作为《民法典》的具体规范,对总则编之规定予以遵从,是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的特别法;其作为医事法的基本范畴,处于上位效力层级之中,与其他规范条文形成条件关系和并列关系。鉴于此,应遵循"从民法典到医事法"的适用路径,藉由内外在规范的自足与互助,明确规范条文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规范概念的阐明和规范内涵的拓补,以推动《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国医事法学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17.
江平 《政法论坛》2022,(1):35-43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终于颁布施行了.建国70多年以来,民法典先后经历了五次的起草编纂,这一次我们终于把我国这么多年来现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编纂成一部法典.民法典在编纂上既没有采取德国五编制或法国三编制,而是采取了中国特色的七编制,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摈弃债法总则.民法典内容上的创新也不少.民事主体采用...  相似文献   

18.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中国未来民法典与其传统伦理、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渊源——民事习惯之关系问题在民法学界基本没有深入展开讨论.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民事习惯所采取的从排斥到吸纳甚至给予极高地位的反复经验对中国未来民法典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可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日本民法典有关民事习惯的制度安排及其后续遗留问题的处理模式对中国未来民法典民事习惯位置的讨论提供了生动的个案.中国当下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程度需要将来的民法典必需慎重对待中国固有民事习惯,以便保障民法典的伦理基础和惯行定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都作出规定的多重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在性质上不应是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也不应是一种民事赔偿。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废除《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同时应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受害人更为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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