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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胎儿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不仅是对未出生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彰显人们对已存在之生命的敬畏。随着现代医学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发展,社会政策的变化,立法的粗疏以及部门法之间的不统一弊端凸显,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对胎儿继承权保护的妥当性,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胎儿继承权保护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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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愈来愈成为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现行民法不承认胎儿民事主体地位,导致胎儿的很多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现状,有必要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讨论胎儿应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并探究确立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紧迫性和必然性,初步明确胎儿民事权益的大致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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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对胎儿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的检讨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它不只是具有特殊利益的存在,而是所有自然人主体发育的必经阶段。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既是对这类特殊存在的关怀,也是对全人类的关怀。'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项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胎儿利益的关注和保护:给胎儿留有相当的份额,可以使胎儿出生后能够有较好的生活条件,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是,这也是我国立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唯一一条规定。这种保护是必要的,但它是充分的吗?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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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事实上,我国法院曾经遇到过胎儿在母体内遭受损害,从而在出生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但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相似的案例却判决完全不同的状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这对于保护胎儿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试通过讨论目前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胎儿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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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特地位使其在面临继承时产生了许多法律难题.本文首先对胎儿的内涵从医学、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然后,从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是否享有继承恢复请求权,应否明确继承份额以及能否接受遗赠等四方面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足于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本文根据分析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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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以社会规则理论为核心阐释法律的概念,使规则区别于习惯,并将法律视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同时,社会规则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限度,这集中表现在,根据哈特的理论,在法体系之下,作为法律规则的初级规则的成立并不以其具有社会规则这一身份为必要条件。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能够经由通过法体系效力判准的检验而在其被真正实践之前就成立,因此,有些法律规则不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理论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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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在其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形成了事制与刑制并驾齐驱的两面:一方面是通过"议事以制"——"制事典"——"令以存事制",编成令典;一方面是历经"不为刑辟"——"正法罪"——"律以正罪名",编成律典。它们是中国古代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人定规则的生成、成文法的出现、法典编制成功及"诸法合体"格局的突破,是中国古代法生成发展的三个关键节点。而从先秦的"制事典",到中古的"益事律"、"存事制","议事以制"的传统一脉相承,演绎了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的另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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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立宪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布坎南相信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规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但是由于布坎南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批评,使得布坎南不得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超多数裁定规则、普遍性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通过对布坎南的规则内容及规则形式流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看清布坎南规则理论的困境和乌托邦色彩,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把握其立宪民主理论的内容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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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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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经过排列组合可以形成完整的体系。根据其基本作用与实施目标,证据规则体系可分解为关联性规则、辅助性规则和外部政策规则三大类。其中辅助性规则又可细分为优先性规则、分析性规则、预防性规则、简化性规则和定量性规则。我国目前已有一些证据规则的规定,但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影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不妨参考借鉴普通法的经验,补自身之不足,以实现证据规则体系整体构建的完成和各个证据规则之间的协调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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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之后,各国开始积极谈判自由贸易协议,其中包含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与WTO体系中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有所不同,有学者将这种情形描述为"国际经济贸易规则重构"。知识产权规则作为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中的重要部分,各国在此领域的利益各不相同,体现于这些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具体规则也各有侧重。其中,网络技术发展作为对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变化有所影响的因素,也是各国在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在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自由贸易协议中的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基础上,可以观察其中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讨论我国应当作何应对,从而更好地构建我国主导FTA法律框架中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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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套外在的规则体系,存在规则制定者与遵守者的二元对立,为化解这种对立,本文先将法律限缩为禁止性规则,并将其分为自然禁止性规制和实证禁止性规则.然后借鉴康德的形式道德理论说明服从自律要求是遵守自然禁止性规则的原因,再通过演化博弈理论将遵守实证禁止性规则的动机还原为对利益的追求,分别提出内化两种规则的理论进路.从此法律就不再是对人的外在强加,而变成了自愿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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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阐明是司法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事实和法律问题,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则,发现和阐明这些规则,对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司法权威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行政审判有自身的特点,其纷繁的法律关系和复杂的行政管理活动,为行政法官进行规则阐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则阐明是指法官对所要适用的规则进行解释,阐述其涵义,解释规则适用的情境、适用于本案的合理性,包括事实规则、法律规则、法理规则阐明。阐明基础有: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经验政策。阐明方法包括利益权衡、依法解释、区别与类推。中国应当构建现代司法规则阐明制度,完善裁判说理制度,设立规则阐明的激励机制,借鉴判例法制度合理因素,建立规则引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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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解释欠缺指导理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未能清晰界定基本的证据法概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各类不同的证据规则都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证据法理上可将我国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大致分为四类,即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证明力评价规则、严格证明规则。对于这四类规则,要分别从法理出发探讨其合理性及适用问题。对于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典型案例等有效方式对其实践适用进行指引;对于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来说,要使其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并改变其适用方式;对于证明力评价规则来说,那些对法官采信证据形成不当限制的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对于严格证明规则来说,要将严格证明解释为一个独立的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并且完善举证质证方式、心证公开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