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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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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生命的特殊阶段。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对胎儿的权利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关于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进入诉讼,胎儿的权利却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既是一重大现实问题,又是一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增多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即是在探讨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对胎儿利益应采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和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定代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等建议。  相似文献   

4.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5.
杨砚淳 《行政与法》2005,(12):125-126
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胎儿是生命的初始阶段,胎儿生长发育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命质量和一国的国民素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相应立法保护胎儿的利益,但在我国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考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认为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6.
高瑶瑶 《法制与社会》2013,(18):274-275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事实上,我国法院曾经遇到过胎儿在母体内遭受损害,从而在出生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但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相似的案例却判决完全不同的状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这对于保护胎儿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试通过讨论目前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胎儿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胎儿民事权益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对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尚待完善。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活着出生的胎儿“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即已出生”的规定值得借鉴。应对活着出生的胎儿的继承权、健康权、抚养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纯利益获得权等权利加以保护。活着出生的胎儿应自成功受孕起即获得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无生命权 ;关于胎儿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亦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8.
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几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我国在胎儿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欠缺。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学说,从是否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肯定说不符合近代民法民事主体立法的思想基础,也违背了权利能力的伦理性和平等性原则,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无实益。引入德国有关胎儿保护判例中的"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9.
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如何更好的保护胎儿的权益已成为当前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义务。因此本文试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缺陷等方面来阐述,以期为建立合理而有效的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胎儿"概念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明确界定,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争议。我国在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立法层面的保障明显不足,但各国的立法实践可以给予一定的借鉴和思考。经比较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可选择法定解除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基本法的内容中体现出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及救济途径等,给予胎儿应有权利的法律保障。总体而言,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应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受抚养权与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相似文献   

11.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关于胎儿的立法早在人类文明之初便已出现,最早可见于罗马法中关于胎儿保护的相关规定和随后主要受其影响的西方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迄今为止,胎儿的权益保护,保护范围有限,遑论保护手段,远远低于现代社会和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胎儿造成侵害而给予保护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知识产权竞合现象,主要表现为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竞合和知识产权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竞合。处理权利竞合需要进行利益的协调,应统一采用相对的保护在先权原则、对不同权利给予不同水平保护的区别原则、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原则和尊重社会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民法典将来要出台的大趋势下,不少专家提出了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通过了解这些建议稿不难发现其中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问题存在严重不足,无法充分保护胎儿的利益.本文以四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不足为切八点,从对胎儿保护时期的界定、有条件的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因他人侵权行为的保护,以及抚养请求权等方面来对胎儿进行保护,以求更加全面.  相似文献   

14.
胎儿,属于未出生的人,在民法意义上讲不完全是民法上的人,因此当胎儿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之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无法完全按民法对自然人保护的规定处理。而胎儿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民法需对他们进行特殊的保护,这样讨论胎儿的民法地位又似乎很必要了。诸如纯利益权利能力附解除条件说和附停止条件说都是法学家们研究的理论成果。本文将从胎儿的法律界定、社会的人、生物的人以及相关案例来论述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胎儿的性质、胎儿保护的立法例与理论依据、胎儿保护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对未来中国的民事立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使学界共同关注并建构相应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主体本质上是意志之存在形式.欠缺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意志为意志.拟制主体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意志为意志.法律定分止争之适用范围限于法律主体,本质上限于意志.所谓人格、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均以意志为其充要条件和唯一根据.权利能力存续期间即意志存续期间,就现代人而言,只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之利益即归属之财产,归属者即法律主体.如胎儿有自己的利益,即为主体,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将无法区分归属胎儿的行为后果与归属其母亲的行为后果,丧失定分止争功能,监护制度不适用于胎儿.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预留份额,是使胎儿活产后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资格.保护胎儿在法理上是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茹怡 《法制与社会》2015,(5):238-239
胎儿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特地位使其在面临继承时产生了许多法律难题.本文首先对胎儿的内涵从医学、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然后,从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是否享有继承恢复请求权,应否明确继承份额以及能否接受遗赠等四方面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足于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本文根据分析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胎儿的准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胎儿是一种人类生命,但又不是人;其不具有现行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又必须享受一些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人格地位,民法理论素有争议。胎儿属于准法律人格者。准法律人格即非完全法律人格者亦非完全无法律人格者。它是法律立足于胎儿的生命特质、胎儿保护的价值理念以及民法人格制度的立法逻辑所作出的人格定位。准法律人格者享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的人格利益及其权益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20.
试论胎儿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对胎儿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本文通过解析欧美国家对胎儿的法律保护,提出我国应进行相关立法,以便为胎儿的利益提供法律救济,有利于保障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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