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量刑建议提出时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法律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追求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而量刑是刑事司法一个最核心的环节。量刑的准确与否,是最终衡量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是否准确地适用了刑法、客观公正地对被告人科以刑罚,从而实现准确有力惩处犯罪、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社会既定秩序的功能,同时亦由此彰显刑事审判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些正是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本质体现。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中检察官不对法官量刑提建议的诉讼传统遭到质疑。尽管英国至今坚持检察官不就量…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司法解释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判文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能动性受到抑制,不少法官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远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司法需求,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与"民意"相背的情形难以避免。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吸纳民意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参与司法和对司法实施监督的重要问题。应正确认识司法实践中运用判文解释的必然性及其与吸纳民意的内在关系;通过判文解释有效吸纳民意,化解司法和民意冲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3.
在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刑事审判吸纳不真实的民意、不吸纳民意、过度吸纳民意和直接吸纳民意的误区,使得刑事审判或者与民意脱节、或者沦为民意的附庸。正确处理刑事审判和民意的关系,要求刑事审判既要吸纳民意的合理诉求又要对吸纳民意的风险保持警惕,即要做到有限度地吸纳民意。刑事审判吸纳民意应遵循充分甄别原则、适度吸纳原则、程序吸纳原则,并建立民意采集和甄别机制、民意引导机制、民意吸纳机制。  相似文献   

4.
法官如何正义地思考——因应网络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奕 《政法论丛》2010,(4):57-63
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运用兼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法官思维,是化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紧张关系的必要之举。从司法正义的思维流程上看,法官必须把握契约前设、环境认知、原则建构、程序操作诸方面的关键要求,尽力涵摄网络舆论正义吁请的个体主义、国家主义和传统主义特性。因应网络与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要求以科学发展的思维,实践司法均衡的理想;以灵动的司法政策调控,应对多变的民意和舆论;以协商民主的方案,整合网络舆论的异议,增进司法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5.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判决和民意之间."民意"也可以称为民心、公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常常会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予以裁判.由于立足角度不同,判决结果有时会与民意存在差距,这就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技巧,也需要民意沟通和引导机制.  相似文献   

6.
公案是转型期司法与民意交织的怪圈,由于各国普遍信奉"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那么在法律世界观紊乱的今天,公案似乎成了"法官不能承受之重",甚或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明确树立在司法审判中吸收、引导民意,而非排斥、消除民意的司法态度和法治意识,搭建民意与司法互通交流的机制,是寻求司法正义功能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7.
在民主的法治社会,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有它的功能和价值。然而掌控社会重大传播资源的新闻媒体以其强大的舆论价值导向极易造成"新闻审判",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的压力。寻求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平衡应当着眼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立法完善和司法公正。即使在民主日趋完善的社会里,要求司法审判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也并不意味着当时的民意可以左右司法裁判。所谓"国法人情"是以理性的民意推进立法的完善,但绝对不可以民意裁决践踏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8.
李立丰 《当代法学》2013,(5):117-122
重大刑事案件中民意的拟制与导入机制是证据规则出台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另一个潜在突破点。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活动中民意的有效拟制与导入机制,面临代表性不足、权力配置机制缺失等问题。只有从制度层面增加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强化重大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互相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疏导民意,并通过这一手段影响社会舆论,为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寻找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量刑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当然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量刑不当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健全有密切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量刑监督缺失,裁判文书无需阐释量刑理由.因此,应当通过刑事程序法,建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0.
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衡量标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定罪、轻量刑传统思想影响下,忽视量刑问题。量刑不公引发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日益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一些典型案例量刑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量刑模式缺乏一个良好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大,难以保证量刑的公正。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成为解决量刑不公问题的主流观点。  相似文献   

11.
余海燕  唐娟 《法制与社会》2010,(11):114-11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纲要》对刑事审判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载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Ⅸ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在强化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我国法官自由栽量权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确立法官客观公正的形象与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12.
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衡量标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定罪、轻量型传统思想影响下,忽视量刑问题。量刑不公引发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日益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一些典型案例量刑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量刑模式缺乏一个良好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大,难以保证量刑的公正。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成为解决量刑不公问题的主流观点。  相似文献   

13.
刑事法官运用已有的审判经验,充分发挥量刑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应有之意。“一个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①“规范的构建应当给法官留下追求正义价值的空间……,司法审判必须以事先存在的一般规范命题为前提,”但是“将一般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不应是一个机械的、工具性的过程,而应当建立在法官对法的公平和正义价值的深刻实际的理解基础之上”。②“法官过度地以自己的刑罚价值观影响量刑,”其结果会导致不同程度的“量刑不当、司法不公甚至司法擅断、量刑畸轻畸重”③,因而,对…  相似文献   

14.
论“民意病毒”的司法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坤 《河北法学》2013,(1):176-182
"民意病毒"的出现,加剧了民众对法律的不认同感。在推行司法治理的背景下,针对"民意病毒"的特点和危害性,人民法院要想理性引导网络民意、重塑法律权威和维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实现从刻板的司法克制主义向适度的能动司法过渡,从传统的法官平民性思维向现代的法官职业化思维转变。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民意一直是司法裁判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无论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官(兼职法官,主业是行政官,俗称父母官)通过"衡情度理"来断案,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1〕还是延安时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形成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走群众路线"的"大众化司法",民意都曾经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而存在。  相似文献   

16.
余俊 《法律适用》2011,(4):111-114
近年来,公众对刑事司法案件越来越予以关注.在量刑过程中,法官的裁量权是否受公众舆论的影响,一直以来是法学理论与实务部门争论的焦点.无庸质疑,量刑应符合民意,但何谓民意,量刑怎样体现民意不仅是价值问题,也涉及规范操作问题,在此,笔者对量刑的公众考量问题略述管见,期许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一步拓展与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7.
王一超 《法制与社会》2011,(14):146-146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一些热点案件如何量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得量刑规范化从幕后走上了前台,但也使审判实践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以及在量刑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受到公众质疑。目前个别刑事索件量刑畸轻畸重,社会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使人民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影响.本文试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现状,并结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望有助于量刑规范化的实施。  相似文献   

18.
定罪与量刑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实现定罪的准确性与量刑的合理性是整个刑事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罪名的认定与量刑轻重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由于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宽泛,在量刑问题上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更大,相应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也就更迫切需要有效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9.
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但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其次,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以智能化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可能会改变法官认识过程,影响其个案参与程度、理性能力培育和真理判断标准。最后,新媒介正在成为法官之替代方案。新媒介为审判过程引入了技术要素和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权、话语权,最终可能会危机法官审判权力资格。这三重意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官应当合理、适度和理性地对待新媒介,以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发展审判能力并捍卫审判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8,(5):46-52
剖析司法认知规避现象的根源并进行制度激励,在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极具现实意义。从司法压力机制、司法指引机制、司法替代机制等角度着手,司法认知规避的深层次根源得以发现。从司法认知规则重构、司法认知案例库体系建设和司法认知责任及其豁免三大方面建构司法认知激励制度,颇具必要性与可行性。关于司法认知规则重构,应坚持简约主义立场,使得司法认知规则简约、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司法认知案例库建设,应建立一套从指导性案例到精品案件的多层次案例库体系,建立案例库反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关于司法认知责任及其豁免,坚持不当行为作为法官惩戒的主要事由,错案惩戒需要结合客观结果与主观状态来分析,并建立影响性后果错案的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