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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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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全国共查处治安案件1105万起,其中治安调解372万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33.7%。”《人民公安报》提供的数据显示:我们面临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  相似文献   

2.
辽宁省近三年治安调解实践的基本情况表明,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治安案件查处和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在立法上规范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在制度建设上建立治安调解的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在实践中推行当场调解程序、辩证处理调解与取证的关系、提高民警调解业务能力、将治安调解纳入“大调解”机制、利用现有立法赋予治安调解书相应的法律效力等是我们在调查基础上得出的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3.
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正确运用治安调解,对于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进行治安调解的案件大多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所以,根据引发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的发展规律来制订相应的调解策略是能否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即治安案件)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独特作用。为了规范治安调解执法行为,提高治安调解的效能,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制度,针对治安调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不规范问题,构建一套科学、精细、操作性强的治安调解执法规范和勤务标准体系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应用治安调解权存在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处理某些特定治安案件的方式,也是一种警察权力。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具有两个必备的条件:由民间纠纷引起;案件情节轻微。在办案实践中,在治安调解权的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适用治安调解的条件认识模糊,对治安调解的内容认识不清,治安调解文书的制作不够规范,对治安调解效力存在不同看法等几个方面,并逐一进行分析探讨,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张勤 《警察教育》2000,(6):42-43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正确使用治安调解对于处理该类治安案件、缓解民间纠纷矛盾发挥着良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不少公安干警在运用调解时,出现了盲目调解、主观臆断和当和事佬等超越职权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公安干警专职权有损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我们强调治安调解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减少治安调解中超越职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治安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中行政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缓解民间矛盾,减少违法犯罪和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它体现了我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治安管理处罚原则。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调解也是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结案方式,所以,基层公安派出所应重视做好治安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治安调解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作为治安案件和治安纠纷处理的一种重要机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行法律、法规对治安调解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公安机关对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研究与解决。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治安调解,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9.
余定猛 《公安教育》2023,(12):31-34
<正>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路径,具有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犯罪诱因、提升警务效能、培养契约精神等优势,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和诉源治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生动实践。学术界认为,治安调解制度有待优化。实践中,治安调解也时常引发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  相似文献   

10.
陈有芳 《公安教育》2002,(12):37-40
我国案件统计分治安与刑事两类。一般情况下,治安案件比刑事案件要多立,甚至超出数倍。如果统计中发生治安案件少于刑事案件,即被称为案件倒挂现象。倒挂距差越大,说明治安案件漏统也越严重。两类案件立案失衡,导致对社会治安局势估测出现偏差,直接影响公安决策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赖。在多种社会震荡源剧烈震动下,在刑事案件剧升的同时,治安案件以多出刑案几倍的比率大幅上扬,完全是正常的。以立案措施得力的北京市为例,2001年查处的治安案件比刑事立案多2.33倍。今年l至7月,查处治安案件26万多起,比刑事立案近4万起多5.6…  相似文献   

11.
调解在传统中国文化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不但是一种和解手段,更是一门艺术。治安调解继承了传统调解的实质和精髓.是新时期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管理社会、促进人际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各地公安机关正掀起学习“三懂四会”群众工作能力热潮的背景下,作为公安队伍生力军的青年民警,只有充分认识自身在治安调解中的优劣势,不断提高自身治安调解的职业能力,才能富有实效地履职,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2.
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经常会运用调解手段来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但目前一些公安人员对治安案件查处中不同调解手段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对调解手段的错用、滥用,给公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本文运用行政法学的有关原理,并结合有关规定及公安工作的实际,对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调解手段作若干探讨。  相似文献   

13.
治安案件调解是公安机关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缩小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面,以平和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促成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本文从剖析当前治安调解的困境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对治安调解的策略与艺术进行深入探讨,对于公安机关更为有效地开展治安调解,缓解纠纷,消除矛盾,促进警民关系,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相似文献   

14.
治安调解的界定及适用范围与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损害后果,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处理治安案件的方式.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以非处罚的方式办理治安案件的职权行为,应准确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调解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规定.正确把握何为民间纠纷、何为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何为情节较轻等问题,做出符合立法原意和能更好地发挥治安调解功能的解释.  相似文献   

15.
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的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经常会运用调解手段对治安案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处理,但目前一些公安人员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对不同调解手段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缺乏正确认识,导致对调解手段的错用、滥用,同时也给实际办案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运用行政法学的有关原理,并结合有关规定及公安工作的实际,对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调解手段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徽县公安局领导深深感到:治安案件发案范围广,数量多,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群众感受社会治安好坏的重要方面。同时,因治安案件查处不力、查处不当,一些群众长期到有关部门上访、缠诉,影响了局部地区社会稳定。在充分认识到治安案件对社会安定的现实危害性后,县局党委大胆提出了大力查处治安案件、切实维护治安稳定的工作思路,从而找准了解决本地突出治安问题的症结所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徽县经验的启示:大力查处治安案件,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化解因各种民间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推动派出所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鼓舞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最终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建议: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把查处治安案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决心纠正治安案件立案不实的问题;大力查处治安案件,把查处的数量搞上去;与有关部门一道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减少不安定因素;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18.
治安调解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调解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公安机关在适用调解时随意性大,程序各异,缺乏规范性.因此,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忽视的管理手段.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 ,基层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中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 ,导致大量的治安案件没能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查结 ,对此 ,群众意见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警民关系 ,而且引起了大量的来信来访 ,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 ,改革警务制度 ,提高民警素质 ,严密治安案件查处的内外监督体系 ,严肃处理不作为行为 ,建立治安案件查处超期审批制 ,制定一系列治安案件查处规范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0.
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处罚性处理方法。究竟需要怎样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将其置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加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关于治安调解的原则性规定,治安调解适用的情形主要在该法第43条和第49条规定调整的范围内。治安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只需表明自己的权益受损,证明责任由警察担当。但不应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绝对化,尤其是在当事人因民间纠纷提起治安处罚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治安调解的程序适用一方面应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纠纷事实真相,明确双方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还须为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治安处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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