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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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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名词在媒体上出现的频率再度增高. 广东省社会组织提起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湖北省跨行政区域受理的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达成和解;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和解;为破除地方保护,云南省高院将试点环境公益诉讼跨区域管辖……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 这一系列的新动向足够令人振奋并对未来抱有期待.那么,在过去的近一年半时间里,环保法赋予社会组织的这项权利,在各地的落地情况如何呢?  相似文献   

2.
李劲 《行政与法》2014,(3):65-69
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可行性.环保NGO要充分发挥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立法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确立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明确环保NGO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条件及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建立有利于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至今尚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为适应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被法院受理。究竟应该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如何看待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很大。近日,本刊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研讨会,邀请专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均得到普遍认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最基本的障碍在于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检察机关、环保团体、环保行政部门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谁最适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都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确定诉讼主体问题,应当对几类主体优劣势进行比较研究,从各主体的优势和自身职能定位出发赋予各自有限原告资格,构建多元有机互补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体系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环保机关依法履行了环境监管职责,仍不能有效保护环境的,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维护公共性环境公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而言,环境权、诉讼信托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核心的权利基础,为了更理性、更科学地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今后务必高度重视对环境权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新《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法律规定时还会遇到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缺乏、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衔接的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和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和惧怕心理、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政府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通过加速司法改革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  相似文献   

7.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制约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缘于公民、环保组织、行政机关的局限性,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其职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不断完善的立法将克服法条主义的缺陷,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8.
刘超 《河北法学》2012,30(6):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普遍忽视了法院/法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认知与态度,当前法院与法官普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持有保守与拒绝的态度,其原因在于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存在缺陷:法律依据不足、专门环境诉讼机制缺位,法院排斥群体性诉讼,环保法庭的制度突破难以获得法官群体的广泛认同.因此,必须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构建系统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进行专业培训和环境问题的社会建构等几个方面开发与重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机制.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内容,并引起各方热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是人民主权理论和生态本位观,其法律化则表现为承认公民享有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建议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别法,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鼓励环保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公益律师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民、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10.
韩梅 《法制与社会》2014,(6):120-121
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动力在于保护环境,以满足环保需要为根本宗旨,对维护生态环境、治理污染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严密的法律逻辑,检察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文章随后在重点分析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的基础上简要提出两个方向的做法。  相似文献   

11.
自立案制改革实施以来,立案登记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难仍然困扰诉讼实践,表现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占比不高、环境公益诉讼总量占比较低、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并非起诉就受理仍需进行实质审查。其原因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严格、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激励以及部分地方势力因素的干扰。可以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改造、扩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合理设置立案标准、构建起诉激励机制并加强公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意识,从而探寻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纾解进路。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当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要求,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确定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遵循维护公益原则、维护法治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而且案件范围应予以限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但应称之为"公诉人"更为合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审查和决定,而且在公益诉讼中享有抗诉等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13.
罗桢 《法制与社会》2013,(9):246-24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环境是全体人类的"公共财产",起诉主体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公民个人、环保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是比较适宜的起诉主体,政府机关不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在序位安排上,环保公益团体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个人补充。  相似文献   

14.
和谐稳定视角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通过诉讼途径对环境保护的保障存在缺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已经初见端倪,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已被立案受理。为有效保护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昆明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迄今一年多来,因诉讼成本高等难题,环保公益诉讼受理数一直为零。面对“零公益诉讼”尴尬,6日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昆明市环保局等部门正联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破解公益诉讼成本难题。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7.
由于环境资源的公益性和市场的外部不经济性,人们将环境公共利益交由政府管理。但政府的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因而需要引入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赋予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以环境行政公益诉权。环保NGO突破了个人提起该类诉讼的不便,具有特殊的诉讼优势。目前我国环保NGO行使诉权还存在障碍,因此有必要保障环保NGO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权。  相似文献   

18.
7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环保行政管理一案.这是我国首例由民间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人状告地方政府部门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9.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0.
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虽然陆续出台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作出系统的规定,本文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主体以及检察机关、环保社团、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由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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