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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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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之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其鲜明特点是法益与法益之间的正的冲突。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限度条件是其成立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规定比较简单,含义不甚明确,所以笔者希望本文能对我国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重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假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不能对合法行为实行防卫;对依法执行公务、执行命令的行为,公民或司法工作人员追捕、扭送正在进行犯罪的犯罪人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等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不…  相似文献   

3.
疫情期间以非官方途径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三个特征,即披露主体"多元性"、活动轨迹"可追踪性"、传播速度"爆炸性"。当披露行为同时满足避险前提、避险时机、避险意识、避险对象、避险必要、避险限度条件时,该行为因成立紧急避险而产生阻却其违法性的效果。当披露行为不能同时符合紧急避险的六个构成要素时,视要素缺乏的具体情况,披露行为可能成立假想避险、避险不适时、偶然避险、避险过当等单一因素缺乏型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成立多因素缺乏型的违法行为,亦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产生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一般防卫与特别防卫制度的结合。特别防卫制度是在法律规定的在针对正在进行的特定重大不法人身侵害等案件中的防卫人才有权实施的不受防卫限度、手段等限制的不承担防卫过当责任的一种特别防卫行为。我国防卫制度以一般防卫制度为基础,防卫过当的行为依然受一般防卫制度的调整。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那就是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为了使防卫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求“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适应”。这里,对“相适应”绝不能作简单的、机械  相似文献   

6.
环境防卫权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不可以混同。环境防卫权基本构成要件有防卫的起因是环境侵权行为,防卫的主体是受环境污染等环境侵权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危险状态仍然存在时即可实施防卫行为,防卫对象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防卫限度上是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得越出权利的控制边缘。公民的环境防卫权需要立法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交警认定李舒舒负25%的事故责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非议,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上排除违法性行为制度的缺失.借鉴刑法、民法关于排除违法性或犯罪性行为的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确立行政法上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行政法上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损害自己法益的救助行为、客观阻却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8.
驾驶员作为特殊义务主体,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以应对、避免在道路行驶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害的情形。从招致危险的行为与避险行为的因果关系看,如果未尽到特殊义务,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9.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属于犯罪阻却事由的范畴,大陆法系国家将其视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在行为人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害时,不可能期待其做出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从紧急避险理论上看,以生命权为代价的紧急避险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被接受,从道德上看,生命不可能被拿来当避险的工具,但是从法益权衡和刑法的目的上看,在特定的唯一的避险情形下,以生命权为代价的紧急避险可以阻却违法。  相似文献   

10.
防卫人对现实中并非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时,确实存在防卫行为的强度超出制止其假想的不法侵害所需限度的情形,即不法侵害事实的欠缺不是否定假想的防卫存在过当性的前提。假想防卫过当虽与假想防卫有诸多共同之处,但假想防卫过当中防卫行为超过防卫所需限度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并非被假想防卫所包容。对假想防卫过当概念的界定应注意其与防卫限度错误的关系以及行为人对过当性认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谢雄伟 《求索》2007,(8):107-108
紧急避险制度是允许行为人通过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避险行为来避免较大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由于生命权的特殊性,生命之间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具有不可衡量性。因此,在紧急避险中,不允许实施牺牲他人生命的避险行为。但鉴于生命冲突情形中,该种避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对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广义的自力救济,包括刑法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民法的自助行为。狭义的自力救济,仅指民法的自助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但民事法律一直未对自力救济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自力救济的研究也比较少。民法典规定自力救济制度,有利于加强民事权利的保护和规范自力救济行为。近年,我国部分学者起草的  相似文献   

13.
被迫行为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事由,我国刑法典在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中规定了被迫行为,但两者对被迫行为的规定是有冲突的。为有效处理这一矛盾,应取消胁从犯的规定,把被迫行为放在紧急避险中讨论,同时,应当把紧急避险放在犯罪论体系中进行讨论。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主流的观点认为被迫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非责任阻却事由。事实上,被迫行为应当是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4.
道德的法律化有其必要性,但应有"度"的限制,立法机关只能将国民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道德义务要上升为法律义务,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种侵害必须对社会赖以维持正常状态的根基构成了威胁;二是这种义务必须是能够期待国民履行的义务,即这种义务应当具有社会相当性。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的危险,有必要将国民在可能的时候必须救助处于危难之中的社会成员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见危不救行为应当入罪。  相似文献   

15.
《民主与法制》2013,(15):68-68
贺保汉读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司机秦某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轧横穿公路的袁某,紧急刹车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因此,  相似文献   

16.
基于对中日美三国正当防卫的法律地位、立法模式的分析,进而在比较三者在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以及相关司法适用的基础上,发现我国、日本、美国在防卫挑拨、警察防卫权、防卫装置、饲养的动物致害、退避义务以及特别防卫权等方面均有特别的规定。日本刑法制度对于判断不法侵害的"客观说",美国刑事法律对于防卫装置、退避义务等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7.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救护一个较大利益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利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文章从民法角度论述了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通过案例分析了紧急避险行为所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现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  相似文献   

20.
随着主观主义理论的衰退,作为刑罚处罚根据的危险是指行为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将刑法中的危险区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并不可取;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而不是结果的属性;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危险是由一定的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所做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或者造成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结论。关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二者在处罚根据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都是由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才成立犯罪,其区别仅在于刑法对前者规定了"危险"的要件,而对后者没有规定"危险"的要件。未遂犯也属于危险犯,未遂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完全适用于危险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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