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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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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主要就不动产登记立法中的几个问题着重研究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查阅制度以及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以期能对我国将来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瑕疵登记救济的原则,但在适用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应借鉴国外制度,允许登记机关收取一定比例的赔偿基金,并从基金的筹集、管理、营运及监管等方面予以设计,从而对侵权损害进行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3.
按照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是物权法的制度基础。要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就必须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按现行规定 ,凡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变动 ,都要到管理机关登记。我国现存的问题是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登记效力不一 ,严重损害了企业和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4.
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是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之一,理论上对此也多有纷争。从我国房地产登记的立法精神以及实践做法来看,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以过错归责为原则的国家赔偿责任。在共同责任形态下,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科学分配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形态。同时,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适当限制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范围,并建立以专项赔偿资金为主体、以追偿和罚款所得为补充的资金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现状具体表现为不动产登记呈分割管理状态,审查模式呈实质审查模式。因此,应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化。现提出五种不动产机构设置的方案与分析,认为应将行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机关。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且规定不得加载相关文字作其他表述。由此导致房地产抵押的物权担保范围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无法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纠正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物权法》、《担保法》法律规定误读所导致的错误登记。司法审判时,对抵押范围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院应查证登记记载内容是由于执行登记机关的规定所致,还是抵押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如属前者,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以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呢?这是我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问题,本文对此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是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存在适用上的竞合关系,应从立法纵向发展的角度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和界定.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存在一些难题:不动产登记“错误”认定中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当事人责任分担问题上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9.
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民法均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学界大多数主张此类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但过错推定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0.
董金 《工会论坛》2011,17(1):142-143
基于民法学视角,以物权行为为逻辑分析的起点,重点分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意思表示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主导作用,阐明抵押人、抵押权人与登记机构的合同关系,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民事属性,以及登记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张秀华 《工会论坛》2007,13(5):154-155
对人格权的保护,除了传统的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以外,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来详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对用以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认为应明确精神损害的涵义来界定主客体问题;规定对一般人格权的赔偿来全面保护人格权;规定赔偿原则以及相关考虑因素的顺序来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于索赔普遍缺少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确定最低赔偿责任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将会激发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防止违法经营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公司登记失实的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信赖公司登记内容的债权人的利益 ,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登记失实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存在严重缺失 ,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公司的设立人、支配者、验资机构、登记机关都参与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并分别或共同对公司登记失实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他们应根据不同情况就公司登记失实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承担分别、连带或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赔偿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赔偿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对国家机关和赔偿请求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关于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从《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分析,违法责任原则具有如下构成要素:第一,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第二,违法是构成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这里的“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作为国家法律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违法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非职权行为,即使违法也不  相似文献   

16.
《国家赔偿法》所构建的赔偿义务机关制度尚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混淆了复议机关与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界限,不利于复议机关更好地履行复议义务。所以,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修改应以公正、方便赔偿受害人请求以及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为基本点,对此,文章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7.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范围,也可称是航空运输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实质条件,它指承运人适用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特定责任所具备的直接内容。这种责任范围可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从责任范围的广度来说;它指承运人应进行赔偿的横向责任。公约第17、18条规定的关于发生地点以及过程内容,就是横向责任,它指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害进行赔偿。从责任范围的深度来说,它指承运人应进行赔偿的纵向责任。公约第17条规定的关于旅客因死亡、受伤、身体上的任何损害之内容,公约第18条有关行李货物的损坏程度之内容,属于一种纵向责任,它表明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害应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8.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实行单一归责原则,即违法归责原则;司法赔偿实行二元归责原则,即有限违法归责原则兼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注意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正确处理国家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9.
家行政赔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一、国家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国家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基本法律和某些特别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国家机关侵权赔偿  相似文献   

20.
一、国家赔偿立法的缺陷1、关于国家赔偿的免责条件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对于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及由于第三人(受害人和国家机关以外的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2、关于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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