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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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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之纯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汤维建  刘静 《法学论坛》2005,20(3):11-13
2003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被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之修改应当首先在体例结构上将其内容分化,然后纯化民事诉讼程序自身内容,使民事诉讼法成为名副其实的“诉讼法”。  相似文献   

2.
张卫平 《北方法学》2016,(6):118-125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任务和重心会因为社会时期或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初创阶段,民事诉讼法治也处于大规模的建构和实践之中。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任务就应当集中于对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的研究,以适应民事诉讼法治的大量建构和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学的大量研究资源也应当集中投入其中。过去由于受错误司法政策的引导和影响,将有限的学术研究资源投向了与民事诉讼原理研究关系不大的一些领域,从而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心的偏移,也导致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本身的贫困化。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和重心回归于民事诉讼法制度原理的探究,真正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提升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  相似文献   

3.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环境侵权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与其有关的程序法律问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主要有两条:  相似文献   

4.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5.
吴英姿 《中国法学》2007,(4):144-159
通过对当下民事诉讼程序非正常运作的实证分析,探知当前影响程序运作的各种力量及其互动关系,权力不再是影响程序运作的唯一因素,而交织着法院和当事人的交往互动。程序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程序的流动性、碎片化表明民事诉讼法正处于创生的阶段,审判权对诉讼制度的形成起主要作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遵循民事诉讼规律,谨慎对待审判经验和司法解释。立法技术上应当区分程序规则和操作规程。修改民事诉讼法还有待时机成熟。  相似文献   

6.
修订民事诉讼法与深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民事诉讼法,有着极为深厚的法律基础和政策背景。此次修法,是深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应当把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作为三项任务。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当初对民事案件要求不高的国情下制订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民事案件从性质和数量上都对民事审级制度有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国情,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审级制度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和效率,应当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型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再审程序部分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改革的热点所在.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入手,着重论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提出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几点建议,以供业界参考.  相似文献   

9.
黄勇胜 《法制与社会》2013,(14):122-123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公益维护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问题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受案范围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消费者利益侵害行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过狭,受案范围不明确。我国应规定公民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等情形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应该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为着共同的目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互相影响、互相衔接、互相作用。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为具体考察对象,试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程序的具体构建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宋双  钱大军 《行政与法》2005,2(6):44-46
司法程序公正要素的结构体系应以人的主体性为理论基础。只有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尊严和人格,保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和内容,才可以纳入结构体系的架构。  相似文献   

12.
朱虎 《现代法学》2022,(1):173-190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其独立于先予执行和普通的行为保全,是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人格权独立保护制度。根据此种实体法功能,禁令的程序模式在价值上要权衡程序的便利高效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基于非讼程序法理的发展和现行法,虽然禁令案件是真正的诉讼案件,但仍可将其作为非讼程序的审理对象,并以非讼程序作为禁令的基本程序模式。据此,禁令程序应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建立被申请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确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转换条件和方式,且禁令程序中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其他的具体程序规则也应根据非讼程序予以解释构建。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医尸体检验存在体制设置不合理、侦查机关可裁量启动、尸体检验过程中权利保护不足和专家见证使用混乱等主要问题。我国应从犯罪控制、程序公正和摒弃部门利益原则出发,以法治国家成熟经验为参考,改革我国法医尸检体制、设置强制尸检制度和强化尸检过程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4.
从若干起冤案看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童之伟 《现代法学》2004,26(5):165-173
人身自由是公民全部权利中最基础的和前提性的部分。在人身自由保护领域,近年来不断披露出的一些重大冤案向社会发出了警示,要求人们给予人身自由保护问题以足够关注。保护人身自由固然需要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但从根本上看却首先是宪法课题。全面、直接保护人身自由,既是200余年来的宪法传统,也是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性条款不足,因而公民能够享有的相应程序性权利偏少。我国需从补充宪法程序性条款、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和保障审判权独立等方面入手来提升人身自由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5.
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之倡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学栋 《河北法学》2006,24(10):123-126
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是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母子法关系的链结点,是刑事诉讼法治秩序的需要.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不完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我国宪法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16.
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们对信赖保护的认识已经提到了一定的高度 ,将信赖保护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之中已基本上形成共识。但信赖保护究竟是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立法还是作法律原则的立法 ,甚至能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信赖保护仅仅是实体性保护 ,还是包括程序性保护 ?在构成要件上 ,是否需要与公共利益相权衡 ?在保护请求权上是否需要设定时效 ?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引起足够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以让信赖保护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附属法,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直被视为一元化的工具价值。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社会,刑事诉讼法已被视为多元价值的结合体。但是,在价值多元的立法需求条件下,刑事诉讼制度设计采取多点定位的思维方式必然导致价值冲突调整失序,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的和谐性和制度设计的逻辑统一性无法完美的实现。因而,确立程序公正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基准价值,既赋予刑事诉讼法以独立的法治价值地位,有助于推进刑事法治,又为解决刑事诉讼立法技术方面的困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程序设计考量标准。  相似文献   

18.
有限理性与立法程序的设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表现在立法程序中就需要我们从一种重视立法结果的立法思维方式转向一种重视“过程理性”的思维方式。但是,正是因为如此,立法程序也有着内在的局限,因此,需要一种宪政民主程序给这种“过程理性”设置一种价值底限,那就是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相似文献   

19.
关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理论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极不周全,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漠视。在民事诉讼中,基于人性的要求和对人的意志和尊严的尊重,当事人应享有程序主体权。程序主体权的确立,有赖于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赋予当事人广泛而充分的处分权,以及科学健全的法官责任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20.
死刑程序的正当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死刑程序正当化的要求应高于非死刑案件,主要表现在对死刑的适用应有更严格的程序,对于面对死刑的人应赋予更多的诉讼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从审判程序、诉讼权利、证明标准等方面确立了死刑案件程序正当化的最低标准。参照这一标准,并针对我国有关死刑程序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应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即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应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执行程序,应区分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要加强面对死刑的人强制辩护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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