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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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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交易水权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可交易水权制度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实现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是水权的高级表现形式。可交易水权可定义为:法定的水资源的非所有人对水资源份额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可交易水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通过立法设计将可交易水权划分为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并赋予其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分割性这些财产权特征,使之满足可交易的需要,同时,又使水资源蕴涵的公共利益能够嵌入水权人的私人决策之中,以保证不减弱对生态环境和社会价值的保护,实现可交易水权多重价值的平衡。我国现行水权要成为可交易水权还存在许多困难,中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2.
李启家  罗吉 《中国法学》2003,(5):187-190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中国海洋大学联合于 2 0 0 3年 7月 2 4日至 2 9日在青岛召开了 2 0 0 3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近2 0 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提交论文 2 6 0余篇。本次会议的主题为“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现将会议讨论和论文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水资源权利与水权(一 )关于水权的概念关于水权的概念 ,目前学术上存有不同理解和表述。广义地 ,任何与水资源有关的权利 ,都可以说是一种水权。代表们也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  相似文献   

3.
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基础。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归国家、州、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而是类似于总有。作为非法权概念的水资源全民所有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则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才能使水资源作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伴随着主权国家向国家法人的主体转化,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亦实现了转变。这为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水权提供了可能,从而保障了水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  相似文献   

4.
财富、财产权与宪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现代宪法的发生学视角出发,通过梳理财产权从古代到现代的两条转化路径,即自然权利路径和普通法路径,阐述了作为现代宪制动力机制的财富和财产权问题,揭示了财富与财产权的认识论和法律观的古今之变,进而论证了财产权是现代宪法的基石,对财产权的保护是现代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5.
环境保护应当协调好环境规制与财产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德国《宪法》尽力协调私人财产权的自由保障功能和社会公正功能之间关系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环境规制行动中,要分清对财产使用的负外部性的规制和特殊贡献两种不同情形,贯彻好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6.
张港礼 《法制与社会》2013,(25):106-107,115
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的意义所在,同时也是宪法研究的动力源泉和价值目标。财产权作为公权力的约束机制,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研究的是宪法财产权的性质问题,全文从主体归属、源权利属性以及特殊性三方面论述我国宪法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第一性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7.
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从总体上看是有缺陷的。为了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必须在宪法中确认公民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将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注意协调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与财产权社会性原则,完善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完善补偿要件,确立“公平”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8.
水权制度初论   总被引:82,自引:1,他引:81  
裴丽萍 《中国法学》2001,(2):90-101
本文从水权的基本含义着手 ,通过分析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在各国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将水权定位为民法上的新型用益物权 ,并进一步说明了水权在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方面的制度功能。为使水权与相关物权相互衔接和配合 ,作者从理论上探讨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邻权、地役权等物权制度的关系 ,并初步提出了理顺它们之间关系的立法设想。文章还探讨了水权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征 ,并对水权的种类、设立和取得方式以及水权贸易的具体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9.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一种基本自然资源。中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分布很不均衡的国家。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加剧,水资源市场配置问题已成为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问题,如何完善中国的水权制度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美国和澳大利亚水权制度的对比,寻找出中国水权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中国的水权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论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裴丽萍 《法学家》2007,(2):100-108
水资源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罗马法制定水法制度的出发点,以公水和私水的划分为据,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和以行政授权为中心的两套不同的水资源调整模式在罗马法时期已现雏形.19世纪末期以后,围绕公水、私水的基本分类而建立的传统水权法律制度也向现代水权转变.传统水权的调整规范主要是私法规范,其调整模式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义务模式.行政水权、法定水役权以及可交易水权是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现代水权的典型形式.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综合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而提出的可交易水权不同于完全自由水市场背景下的可交易水权,构建可交易水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性问题在于:可交易水权如何能够在随着水文、气候变化而灵活调整的同时仍然满足稳定性、安全性等交易特性,这同时也是构造可交易水权制度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1.
在宪法上 ,财产权是社会中自主、自决、自治的人追求幸福的条件 ,而不是法律上一切人格体瓜分经济价值的形式。它与经济学的产权概念有巨大差异 ;同时 ,也不是复制民法的财产权概念。宪法列举财产权 ,旨在排除公权力的侵犯。公权力侵犯财产权的本质在于限制甚至排斥社会中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的独立人格 ,其形式包括扭曲该项权利的主客体结构、恣意予以剥夺和不适当地予以限制 ,其最严重的不利效果是公共财产过度扩张。宪法保护财产权最关键的环节不是公私财产“一体保护” (平等保护 ) ,而是防止公共财产过度扩张。只要公共财产过度扩张 ,即使实行“一体保护” ,人们也不能享有适当的自治地位。 2 0 0 4年 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财产权的保护 ,突出了它作为人权的特征。科学实施 2 0 0 4年修正案的规定 ,需要从人在社会中的自治地位出发 ,结合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 ,适当解决条文没有直接回答的若干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2.
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黄锡生  王江 《河北法学》2008,26(5):15-21
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自然资源与传统物权制度上的"物"不同,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属性。同时,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这些原因导致了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传统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之间存在差异。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应是对传统物权制度理论基础的借鉴和超越。从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视角探究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Property Rights and Biodiversity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This essay deals with the alloca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with regard to property-rights theory. In addition to this, different arrangements of property rights will be examined as to their allocation and distribution effects. The result will show that property rights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an only cover patrimonial rights which contain the right to use the resource but not to destroy it. Bioprospecting conventions, such as the well known Merck-INBio agreement, will be examined as mechanisms to establish property rights in terms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Moreove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se agreements will be critically questioned for their applicability as a form of the Coase-theorem.  相似文献   

14.
水工程与水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水工程涉及多种民事权利类型 ,水权只是其中一类。水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用益权自身不包含、不产生水权 ,水工程用益权与水权各为独立的权利 ,所谓水利工程供水水权概念易生误会 ,应弃之不用。水工程所有权原则上归投资者享有 ,于是有必要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南水北调涉及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工程所有权、水工程用益权 ,不可一律归结为水权。  相似文献   

15.
有关纳税人权利话语的实践性议论和法律议论唤起了法学方法论的觉醒,但关于纳税人的权益如何构成一项公法上主观权利或宪法权利的争辩并没有被认真对待。如果直接从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切入,再加以层级化的结果,可以将之分为:自然权、宪法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权利三个层次,税法上的纳税人权利的主观公权利性质似乎没有疑问,但是宪法层次的纳税人权利面临着法律实践和理论的困难,在宪法解释学意义上所谓“纳税人基本权利”也许可以解释为宪法基本权利和纳税义务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炒作矿业权是一种违背资源配置与财产权配置的有害行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其得到效率性开发,社会发展对资源的依赖性则促进了立法对囤积矿业权的炒作行为的强制干预。矿业权动态持有是市场配置资源规则与投机利益博弈的结果,符合现代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分析其法治性与合理性可为我国新时期的资源立法提供有利参考,确立可持续发展、生态并重的资源财产观。  相似文献   

17.
海洋资源利用的"xx使用权模式"引发一系列海洋资源权属理论上的困境。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下,海洋资源权属从"公有物"到私权盛行的变迁,表明传统私法视域下海洋资源权属制度具有反思和检讨的必要性,这是由海洋资源权属立法上的诟病、适用范畴的不周全性以及理论依据的争议性所决定的。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法理念以及国家主权或者管理权等多维逻辑进路的考量,海洋资源权属制度是公私法色彩兼具的混合权属机制。海洋资源权属制度的多维解读,其主要的现实价值在于提升民族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能力。  相似文献   

18.
Water resources have the functions as domestic water, resource water and environmental water,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e legislative framework of water resource regulations shall be studied. Firstly, domestic water shall be deemed as property right and the legislation shall prot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for use of domestic water. Secondly, with respect to resource water, an independent water resource regulatory agency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meanwhile, the legislation shall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 market based on property rights and improve the utility of water resources. Thirdly, since environmental water is one of the public goods, the legislation shall create a path of privatization in implementing mechanism for realizing the use of environmental water and the franchising system provides a practical solution to privat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water. Xu Jinhai, Ph.D in Law, is a vice director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Law Institute of Hohai University. Since 2001, he has released nearly twenty articles in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and Jiangsu Social Science Journal and other academic journals.  相似文献   

19.
基于民法的水权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书俊 《法学论坛》2007,22(4):115-119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实施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愈加体现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施行新的《水法》、《物权法》,使我国水权地位得以确立和发生变化,充分反映了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水权作为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法权,在其法理上与其他法律,特别是民法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立法和实践中也亟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和提高水权的民法保护效力.  相似文献   

20.
环境权新探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需许可,不能剥夺,不可让渡,而环境开发利用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通常需经许可而取得,其行使须遵循特定程序,因此环境开发利用权不属于环境权的内容。由于后代人具有范围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不宜将后代人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但视后代人环境权利为一种道德权利则是可取的。同时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错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在主体间分配的不均衡性表明环境权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环境权主体并非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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