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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灭时效客体与物上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学理上对消灭时效客体作粗浅探讨,分析了国外的立法模式,指出消灭时效客体应限于请求权的理由,进而从研究请求权的体系入手,进一步阐明哪些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并着重探讨了消灭时效和物上请求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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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法时效理论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现代民法中,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制度都是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界限难以划清,但除斥期间不属于时效,造成理论上的不一致。在时效制度中,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衔接,造成理论和实际不一致。现代民法为保护已存在足够长时间的事实状态而对权利存续期限的规定,第一,可统一于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为可变时效,除斥期间为不变时效;第二,可统一于消灭时效:现在的消灭时效是阻却时效抗辩请求权消灭时效;除斥期间是形成权消灭时效,例外是担保物权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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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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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权利类型的模式化法典建构需要,而且也为消灭时效制度的适用找到了法学依据,同时也为完善立法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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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120-126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本质上属于消灭时效,在实体效力上具有消灭诉权
的效果,在程序上则体现为仲裁机构依职权主动审查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弱效力模
式”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属于消灭时效中的“强效力模式”。 两者差异的根源在于劳
动法与民法对公权力干预程度存在区别。在一裁两审的架构下,这两种时效模式衔接不畅,
导致法官与仲裁机关在主动审查时效以及处理继续性债权请求权时尺度不一。为妥善解决劳
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制度层面对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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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有公法的保护与私法的保护之分,本文以私法的保护为主线,将物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分别论述了这三者与时效的关系。详细分析了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物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基于物权请求权本身的特殊属性,以及时效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对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应针对于不同的请求权予以不同的适用方法。物权保护的其他方式也稍加分析并论证了与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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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财产法中,逆占有制度为一项重要制度,用以惩罚怠于行使权利的所有人及令长期对财产为用益的占有人取得产权。此与大陆法系中的时效制度,无论是消灭时效还是取得时效均有共通之处,然又有异于此。本文就逆占有制度与消灭时效及取得时效分作比较,以明其异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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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立法例,通过对中国和德国诉讼时效改革的比较法研究,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因各国所采用的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因此不应割裂不同立法例而论其长短的观点。在当代社会,诉讼时效期间制度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例存在明显的优势,应为我国未来诉讼时效期间立法所坚持,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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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立法课题组 《政法论坛》2003,(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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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国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未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立场,故当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兼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这一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权利人请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在返还标的物属于普通动产或未登记特殊动产时,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空间。基于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的第三人,且不论第三人所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未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宜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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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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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消减"的时效构成背离了人类的一般道德情操和自然正义观念,而"公益"、"社会秩序"、"信赖保护"、"社会效率"、"不保护权利上的休眠者"等都不能使该构成正当化。将时效定性为"权利推定"的制度,克服真正权利人或已免责义务人的举证困难,将从根本上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使其成为"人类权利的保护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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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2):72-76
“通说”将消灭时效的效力分为实体权利消灭、诉权消灭和抗辩权发生三主义。然前二者是关于消灭时效标的主义,后者是关于消灭时效效力发生方式的主义,三者不可并列。“时效的效力”由“时效的标的”和“时效发生效力的方式”复合构成。前者有实体权利消灭、起诉权消灭和胜诉权消灭三主义,后者有权利直灭和抗辩权发生两主义。日、法、德民法典在时效发生效力的方式上均为抗辩权发生主义;但时效的标的则众说纷纭,几至混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