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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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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錞 《新法规月刊》2021,(3):171-186
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多主体、多行为两大特征,致使行政诉讼救济面临渠道不畅和审查不力的困境.一方面,法院视信访惩戒为不可诉行为,将实施惩戒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不适格被告,并把失信认定、列入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界定为内部行为、信息记录、信息公开或黑名单自动结果,导致相对人无法起诉或难于选择起诉对象.另一方面,法院对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定性,对其合法性依据也缺乏清晰判断,无法有效展开审查.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是:实体上,法院应把失信惩戒各阶段行为定性为可诉的行政处理,施以正当程序要求,并根据上位法对其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上,法院应允许相对人在失信惩戒多阶段行为中择一起诉,承认前后阶段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并通过第三人制度和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相似文献   

2.
针对当前司法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摇摆不定,本文界定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认为高校惩戒行为具有可审查性,同时应考虑高校的公私性质而区分对待。但是,为了尊重大学自治司法,干预也应把握审查强度,为此应正确处理高校惩戒规则与国家法律规则、高校惩戒行为与行政法治原则等关系。  相似文献   

3.
论司法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合理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走向法治的背景下,高校治理中的法律问题逐渐凸现,特别是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处理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高校治理关系、"大学自治"与司法权关系的前提下,应建立起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以保障学生免受高校惩戒行为的侵害;在综合考虑高校惩戒行为的主体、权力的属性、事务的性质等诸种因素的基础上,应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选择合理的司法介入方式。  相似文献   

4.
彭錞 《法商研究》2021,38(5):47-60
通过考察41份中央级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所包含的受惩戒主体、受惩戒行为和惩戒措施,可以发现失信惩戒制度面临合法性困境,但主要问题并非缺乏法律依据、"德法混同"、违反比例原则或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而是在形式合法性层面,违法建立双惩制、以行政权力为民事违约兜底和增设行政许可;在整体正当性层面,冲击法人独立人格、突破公法与私法之区隔、削弱行政裁量的法律约束;在实质合理性层面,违背平等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备忘录表现出"失信"与"违法"、"惩戒"与"执法"高度重合,失信惩戒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实施的强化机制,其合法性困境源于强化机制背离强化对象,亟须有针对性地予以纠偏.  相似文献   

5.
鉴于授权理论的不足,我国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应采纳公共职能标准,以解决职业协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平衡司法权和协会自治权的角度,司法审查应当遵从穷尽协会内部救济规则而非行政复议先行规则。另外,在惩戒规则的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与行政裁量四个方面应当合理把握司法审查之强度。  相似文献   

6.
王彪  顾深山 《法制与社会》2010,(36):160-162
现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改革深化的国情实践已经尖锐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宪法能否司法运用。即法院能否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这就必然涉及到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然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历史和认识的原因,法院对"合法性"均作狭义理解,司法领域中"虚置"宪法。本文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作为切入点,建议应明确将"依据宪法"作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1,(1):77-90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整体转型,催生着信用惩戒成为一种普遍化的治理手段,具有明显工具主义导向的信用惩戒暗含着被滥用的内在基因。行政主导的信用惩戒生成机制及其因此而型构的信用惩戒制度体系,为信用惩戒的滥用提供了极为宽松的空间,信用惩戒滥用由可能变为了现实。信用惩戒被滥用的趋势已引发人们对整个信用制度的质疑,因此需要对信用惩戒制度作出结构性反思,以将制度形成的正当性转化为制度内容的正当性。信用惩戒制度的构建应当重回合法性这个公法的永恒主题,在此框架下兼顾制度的实践有效性,即在信用惩戒的设定上适度模糊,在信用惩戒的实施上则赋予执法机关相对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应当将比例原则作为信用惩戒手段设定与实施的基本遵循,并要明确限制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准确界分失信与违法,在联合失信惩戒中贯彻正当联结的要求,在结构上提升守信激励的比重,同时建构以信息修复和行为修复为内容的矫正机制以及与信用惩戒特征相适应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8.
欧洲人权法院对单次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必要的被动性”标准,判断要素包括: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是否具有犯罪倾向以及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多重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取决于每一次引诱行为是否满足“禁止过度引诱”标准,同时,还要求作为整体的多重引诱行为符合“禁止不当扩大犯意与犯罪范围”标准,后者的判断要素为延期适用理由是否正当。在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审查程序应与公正审判权的构成要素保持一致。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我国完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与审查判断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通过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法院应围绕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0.
信用行政评价是信用行政惩戒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合法性对后续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具有决定作用。关于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理论上存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主动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实行为四种认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通过严格的规范演绎推理否定了信用行政评价的行政处罚属性,但是未能就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达成肯定而统一的认识。后果解释在信用评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通过澄清隐藏在司法判决中的后果考量,并以后果权衡的均衡性为标准,应当将信用评价定性为行政确认和政府主动的信息公开。在审查进路上,法院应进行独立审查和分类审查,根据不同的行为定性采取不同的审查强度,建构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1.
吴桐 《华中电力》2022,(1):144-159
日本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主客观混合的阶段化判断标准,分为启动阶段的合法性审查和实施阶段的正当性审查,具有清晰的阶段化特征和鲜明的实践指引功能。相较而言,我国在诱惑侦查合法性认定的问题上,既存在由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所导致的概念范围不明、法律性质不清等问题,也存在过度重视判断标准中静态要素的设置,忽视对诱惑侦查的行为阶段进行区分的倾向。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概念界定上应明确诱惑侦查作为事前侦查、任意侦查的法律性质,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对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合法性判断要素进行解释说明;在司法认定上应在肯定主客观混合标准的同时,对判断标准中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进行动态审查,进而形成启动阶段合法性审查和实施阶段正当性审查的区分,以凸显判断标准的实践指引功能。  相似文献   

12.
高校基于学术原因对学生惩戒,司法是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国内尚存争议。作一比较法的考察很有必要。传统上,美国司法对此持消极不介入的态度,并因“代替父母理论”的盛行而一度强化。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对高校基于纪律原因惩戒学生行为司法审查的加强,个别上诉法院也试图改变传统的立场。但是,这一努力最终被联邦最高法院所制止。对学术原因的惩戒,司法仍坚持高度尊重的立场,仅要求高校履行最低程度的正当程序义务,通常只有在其武断、恣意地行使惩戒权时才介入。学术问题具有共通性,美国的经验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13.
目前学界及审判实践对高校学生不服开除学籍之外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受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及校规校纪的合法探讨并不充分.本文在论述高校处分权是国家公权力的基础上,认为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是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均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对高校校规校纪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了审查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开始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文就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评判标准的情况下,正当程序构成合法性审查标准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正当程序审查标准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5.
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基准法应规范企业惩戒问题。立足于用人单位指示权集体化转型的法律技术,可以打通从个别劳动合同中的指示权到组织体中惩戒权的路径。据此,企业惩戒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企业自治基础上的自治罚,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秩序,保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企业惩戒需要通过追究才能得到实现。企业惩戒规则应以用人单位规章或者集体合同为载体,惩戒对象限于劳动者违反企业秩序的行为。企业惩戒措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但应遵循自治权行使的逻辑、组织体处罚的逻辑以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在逻辑。企业惩戒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代表共同实施,我国目前应采取劳动者一方代表弱参与模式。企业惩戒的行使应满足必要的程序要求并置于劳动争议裁判程序的救济及合理性审查之下。  相似文献   

16.
在行政管理中,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和适用频率及其影响远远超过行政立法行为,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均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界定出发,引出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对于目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规范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审查标准并不统一。在合比例性举证责任上,一些案件并没有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比例性审查强度上,似乎大多是宽松审查或低密度审查。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有着巨大的裁量空间,但大多数判决论证说理还较为简单。作为人权保障利剑的比例原则,势必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地适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与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未来适用应注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其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性构成行政程序的价值基础,现代行政法治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提出了一系列基本要求。正当性也应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法院要科学把握行政程序的审查强度,在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同时,保持适度的谦抑与克制。  相似文献   

19.
在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依据与不抵触”和“合法性要件”两种主要框架,但这两种框架未能回应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复杂性,且与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功能之间存在错位,导致审查标准僵化,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审查强度视角,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对此可区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两项合法要素,法院在这两项要素上分别存在强弱不等的审查强度,进而形成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四种基本态度:“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法院在这四种态度中具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并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可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20.
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简称为合法性原则。该原则确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原则贯穿于从收案到判决的全过程,概括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行为规范。由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具有确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本内容的重要意义,甚至被有的学者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唯一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其中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具体制度起着指导作用。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学术界和司法界以“走入困境”形容,并对现行法律关于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判决方式等规定提出诸多修改意见,这些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多数与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关。对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检讨并作相应修改,已成为走出行政审判困境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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