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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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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市场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和主体的多样性使得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尤其是那些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不同的市场主体对其的掌握程度是大相径庭的,为了使证券的发行、交易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信息披露及持续公开制度成为各国证券法的核心制度。但在实践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却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本文仅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中的归责原则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2.
试论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陈述的概念是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在有关文件中虚构事实或遗漏事实,诱骗投资者证券的行为.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有多种.需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分类,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注意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虚假陈述侵权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白彦  伏军 《中国法学》2003,(2):100-104
本文的基本立论是 ,应当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与客观需求 ,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在赔偿原则与赔偿范围方面 ,应在填平原则的前提下 ,对受损投资者的间接利益损失予以支持 ,增加造假者的造假代价 ;在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方面 ,借鉴美国作法 ,采纳”推定信赖”的原则 ,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 ,对发行人、承销商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对中介机构及其它责任主体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8,(4):68-78
非法定信息披露主体在非法定披露渠道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所能引发的后果,应当与法定披露主体在法定披露渠道作出的虚假陈述所能引发的后果相区别。投资者只应对法定披露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披露义务主体均为对市场有影响力的特定人,但证监会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将之进行扩张解释,值得检讨。对虚假信息责任的追究,应在主体上坚持有市场影响力的特殊主体标准,同时在客体上坚持事实性信息虚假且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这样方符合《证券法》的本意,也与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相匹配。否则意味着推定投资者对普通主体随意作出的不实言论也能产生合理信赖,这有碍于证券信息规制的正面建设。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治理,不应依靠公法责任的强化,而应依靠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凸显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等。  相似文献   

5.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所有侵权行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其自身的特色,所以人民法院选择虚假陈述引起民事赔偿纠纷为突破口,采“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称结构分析法来透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前提的虚假陈述经侵权行为法的评价后定位为特殊侵权行为,对其责任性质与方式、责任原则与范围、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现代社会纷争群体化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表现出设置起诉前置条件、明确管辖制度、代表人诉讼原告权利登记程序要件等以加强法官职权进行诉讼管理和适应实体法上的无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需要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等以实现对抗主体之间平衡的双重特色。应进一步采取缓和权利登记程序要件、扩大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引进团体诉讼与诉讼担当制度、拓宽当事人适格范围、强化法院判决效力扩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等措施以完善救济机制和强化纠纷解决功能。同时要注意法律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纠纷解决体系的协调与衔接。  相似文献   

6.
虚假陈述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虚假陈述罪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或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交报告、证明、说明、申请、记录等各种文件的人,违反证券法规,在提供的文件中,故意作虚假的、严重性误导的或重大遗漏的陈述,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陈述的行为危害证券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证券市场的高透明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许多国家都在证券法规中规定了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直接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原则,它包括初次公开、持续公开及内部关系人士公开三个方面的制度。所谓初次公开主要指在发行股票、债券时,依法提供真实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办法等法律文件,不得作虚假、重大遗漏和严重误导的行为。所谓持续公开,是指证券发行销售后,在市场  相似文献   

7.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指上市公司对应依法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报告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  相似文献   

8.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描述和分析贝斯克公司诉莱文森一案,提出了在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人受损的情况下,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时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原则,然后讨论了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基础——“欺诈市场”理论。在考察完美国证券市场上因果关系推定后,对我国的证券法规中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相似文献   

10.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虽然我国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发面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还是存在着诸多不足,信息披露的实际状况也不尽人意,因此,证券市场中对虚假陈述的归责对于保护投资者来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及其它的归责原则,以达到简要介绍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惯性和信息披露公平性等的考量,对网上证券信息披露采行"类推监管",但"类推监管"仅是一种过渡性的监管理念,随着信息化时代证券信息披露技术的不断发展,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将其监管理念重塑为"网络导向监管",并以此构建信息化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12.
董新义 《财经法学》2020,(3):107-123
股东代理权征集对上市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其优势与弊端共存的特性使其更需严格规制以防止被滥用。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并结合以往征集投票权实践所暴露的问题可知,新《证券法》第90条相比以前法律规范虽有重大进步,但仍存在对代理权征集滥用规制的不足。可以运用代理人道德风险理论、信义义务理论解释和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分析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可知,对征集人资格、条件和行使权利程序规定的不足,对征集过程中信息披露和违法征集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的粗放式规定都可能带来代理权征集的滥用。为了更有效地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应从限缩征集人资格和条件、确立代理权征集决策程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制披露包括征集目的在内的法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证券"看门人"见证制度等入手,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和加强对代理权征集滥用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王延川 《行政与法》2010,(10):100-102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产生于交易公平的考虑,即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范围之内公开自己的某些财务和业务信息。但基于成本的考虑,信息披露又应该有所节制。以"实质重要性"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才会实现公平和成本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阴越 《法学杂志》2020,(2):133-140
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信息披露出现瑕疵的责任如何承担,需要结合学理和实践的互动进行研究。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核心,厘清股权众筹不同参与者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基于责任承担的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推定平台过错,督促平台履行勤勉责任,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通过设定平台与融资方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优化平台和投资者之间信义义务联动,促使信息披露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有效。  相似文献   

15.
2019年《证券法》对权益变动披露规则在信息披露规则、慢走规则以及罚则标准进行了重构,自修订成果来看,平衡理论没有得到贯彻,收购预警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彰显。信息披露规则应结合最新个案逐渐形成标准,慢走规则宜保留并转向责任的分担。限制表决权及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仍是违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未来没收违法所得应有适用空间,并可探索代表人民事诉讼作为重要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6.
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诸如该义务之性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故而需要予以澄清。从著作权法之公共政策出发,构建利益平衡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确立它的民事义务属性,义务之履行须通过民事诉讼之方式,以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而具体之条件应该关注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需求,同时建立违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综合治理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近年来大批知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事件频发,美国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应对之策.其治理思路可以归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政府(国会)作为治理的中心力量并立足于重塑诚信的社会环境和加强相关法规改革两个基本面.在此治理思路指导下,美国政府加强了诚信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的培养,并加大了上市公司相关法规的改革力度,包括: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将审计委员会明确为法定的公司财务监督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管,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作出更多的救济和更重的惩罚规定,等等.这些综合治理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就已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因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8.
进入信息社会以来,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要成为良好的治理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是必要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保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也是制约行政权力,预防腐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政府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随着个案的陆续出现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相关立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存在着不同的判断。在城外一些国家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中,均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有着充分的考虑和细致的制度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应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列入免于公开的范围,但须制定公共利益的特别裁量标准,如公共政策的制定等影响面较大的政府行为,应最大程度地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20.
政府主导模式与证券公开规制的失效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盛学军 《现代法学》2004,26(6):113-119
中国证券公开规制的体制基础,即“政府主导模式”创造了激发“造假”(即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制度条件,公开规制法律的失效难以避免。中国当前体制弊端的实质是扭曲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定位,与公开规制的制度理念发生直接冲突。因此,证券市场的制度建构乃至其他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绝非单纯的移植先进法律规范和执行法律的问题。仅就公开规制而言,法律规范及其预设目标的实现,除了立法和执法的自身建设之外,还必须根据制度内蕴的价值和理念要求,创造法律适用的制度环境,尤其包括政府行为方式与公众的社会观念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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