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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1 毫秒
1.
追求和谐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古老真理和基本理念,其核心价值是"和为贵"、"和谐共生"与"和而不同"的"贵和"思想.当今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是建设和谐婚姻家庭,目前我们正处于新的、快速的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钡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究其主要原因有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的家庭伦理关系的解构与重建、个体的人格因素、传统家族伦理道德的沦丧与传统家庭代际关系的破坏、经济理性对家庭核心价值的入侵、过度强调以权利理论全面建构家庭制度及婚姻家庭法律环境的不完善等.对此我们应力倡并践行"贵和"理念,崇尚并培育宽容与多元主义的人文精神,树立与弘扬尊重人性尊严及包容他人的理念,重构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价值体系,重申与坚守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建构与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环境,真正实现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健康.  相似文献   

2.
中国古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为追求实质正义-无讼与和谐,往往会舍法而取情理,依情理进行审判。这种法律思维模式与西方的严格形式主义相对,被称为实质性思维模式,它是中国古代审判文化的一个特质。其产生的文化根源是中国人对和谐、无讼理想社会的追求及越过事物的形式追求实质内容的思维模式,以实质性思维处理案件亦可达至息讼止争的社会目的,但这种思维模式也造成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淡漠,同时阻碍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然而,无论如何它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又是无法抛弃的,只能期待我们现代人对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相似文献   

3.
徐燕斌 《政法论丛》2009,(2):109-112
传统观念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反逆罪是皇权专制的体现,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不平等与赤裸裸的暴力。作为一项重要的罪名,反逆罪其实有着更为深邃的文化意蕴,它是传统法律对和谐的秩序与价值追求的反映,其立法宗旨亦是关注于维护整个礼制秩序的和谐稳定,而非君主制度本身。  相似文献   

4.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不仅是理论思想界崇尚的社会目标,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终极社会理想。这个伴随人类整个发展过程的理想目标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不仅如此,"无讼"中所蕴含的智慧和精神追求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即价值合理性。对"无讼"思想中的和谐理性追求这一问题的今昔探求,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我们在关于法律本土化和法律移植这个问题上做出适合中国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法律文化的交流是一项严肃、复杂的社会工程,需以理性的精神和不舍的毅力来对待。因此,透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比较中外法律文化类型,关注当下中国法律文化实践,摄取人类关于法与社会不同模式的经验、智慧和理想,是一项有意义的学术工作。  相似文献   

6.
于熠 《法学论坛》2022,37(1):19-28
李唐之初,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建立,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的"民本"理念呈现出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鲜明"中国"精神价值特色。唐季以降,随着长城体系的打破,中华法系在农耕与游牧生产方式交织影响下,"民本"理念中增加了多民族和谐共存的内容。整体法律价值出现天下一体、文化正朔、民族共融的新补充。宋、辽、夏、金政权对峙期间,各政权围绕客观上异民族多元文化共存这一前提进行法律治理新模式的建构。两宋在"大一统"框架下推进法律"一道德、同风俗"的模式。辽朝在南北异质文化下探索法律互通的模式。西夏在"蕃汉兼备"多元文化下兼容各种法律模式。金朝全面接受两宋法律治理模式。这些尝试的结果奠定了中国国家法律治理的基本版图,完善了多民族共生共存的治理经验,加强了统一政权的认同感。这种努力使传统中国国家法律治理模式获得了道路试错与经验积累,具有多元一统的法律文化特征,融合了中国各民族法律文化,极大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涵。  相似文献   

7.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思想和追求"无讼"的价值目标蕴含着丰富的和谐精神。本文认为批判地继承其中的精髓,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谢晖 《法律科学》2004,22(6):17-26
"仁道精神"构成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基础。"仁道精神"的核心在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在此影响下,古典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充满了温情的协调色彩,追求情、理、法的和谐统一。古典中国法律的使命主要是为了辅助地求取一种符合"仁道精神"的社会生活,而不是构筑西方社会追求的那种符合个性自由精神和"科学意识"的社会生活。在古代中国,法律也不是至高无上的"真理",人们并不通过法律达到某种"真知",法律主要执行着实现"仁道精神"的功能,法律经常被变通,甚至被替代。当情与法或善与真发生冲突时,法便要让位于情,真要让位于善。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中的趋善抑真恰恰就是对实践之善的趋向和对法定之善(真)的抑制。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解释的价值追求,才使得法律即使自身不能很好地实现德礼教化的功能,也能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而通达教化的境地。  相似文献   

9.
蒋薇 《行政与法》2008,(9):122-126
"以人为本"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础上建立的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它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以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为其终极价值追求.作为其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与显现,"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内蕴着现代法律的人文精神与人权至上的崇高理念,体现了一种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的精神品格.立足于此,要实现这一法律价值观,必须从观念、制度、实践三层面加以完善,使法律真正回归于人,服务于人,实现法律与人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自身独有的精神和样式.中国法律起源于部落联盟时期,而初级形态的法律文化则起源于传说时代的黄帝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是:“众议法”文化—神判法文化——先例法文化——定式法文化——制定法文化——混合法文化.中国法律独有的伦理主义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运行和思想意识等多方面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中性、消极三方面的价值,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扬光大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对我国的法治理论建设和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纠纷解决是社会和谐的第一要义,中国法律传统始终贯穿着注重和谐这一主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许多构思与实践,特别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治理模式,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对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形成正确的认识基础上,通过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承担主体的多样性,以及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阐释了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对当下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无论在司法方面,还是非司法方面都极具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马腾 《北方法学》2011,5(2):139-148
"中"的思想,是中国文化的性格特征。随着思孟学派经典《中庸》的出现,以及儒学的意识形态化,"中庸"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人生哲学与社会政治。中庸的思想大致呈现出儒家至德、本体论、方法论三个面相,通过不同进路观照于传统法文化。中庸主义一方面要求通过内圣功夫,经由个人内在道德的修养,修塑"治人"之主体人格——传统法文化中秉持"直道",追求无讼,注重调解,兼顾情理法的司法官员;另一方面,在外王意义上,中庸通过治法之和合构建并维持一种超稳定的统治秩序,传统法文化中德刑相辅、礼法融合、宽猛相济、人治"和谐"诸特质均为其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3.
张中秋 《中国法学》2014,(2):192-204
本文以法文化的视野和法哲学的方法,重新审视和揭示了传统中国法的精神,进而探讨它的哲学及其意义等相关问题。认为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亦即在人为称首的思想指导下,以仁义为内核的重生与讲礼的对立统一。在有机宇宙观下,重生与讲礼对立统一的理想是和谐、合理、公平。如果与近代西方法相比较,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存在着宗法血缘和专制等级的缺失,但更有超越宗法血缘和追求合理秩序的普适性,因此并不违背人类法律的内在使命和基本价值;而且这个精神扎根于万物有序与生生不息的自然之理,是中国人固有的世界观及其正当性所在,亦是中华文明历五千年风雨而绵延不绝的思想根源,甚至还有可能是我们创新中国法文化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  相似文献   

14.
厉尽国 《北方法学》2011,5(1):67-77
法律人孜孜以求的法治究竟如何实现?关注司法实践,从微观和方法层面对其进行反思、批判和改进,可能是迈向这一理想境界的重要途径。判决书为宣示法官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告,它所表达的内容只能是基于法治立场的合法性论证。该论证至少应当在形式上摒弃政治、经济、舆论、私人情感等法外因素的不当干扰,从法律规则和事实出发论证判决的正当性。为此,笔者以"李庄案"判决书为素材,基于某种法律方法论立场分析了司法裁决证立过程中的修辞现象,并对此进行了一些评价和反思,希望能够促使人们正确认识并认真对待这一判决正当化的有力工具,从而为趋近理想法治提供现实的方法支撑。  相似文献   

15.
论和谐商法     
梁鹏  徐学鹿 《北方法学》2012,6(3):37-43
在当代中国,由于政治哲学已由斗争哲学转向和谐哲学,法治观念亦由"以法治国"转向"良法善治",商法应以和谐哲学为基础构建和谐商法。事实上,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律的国家强制性遭遇了强烈的挑战,法律的强制力逐渐"软化",这为以软商法为代表的和谐商法的提出提供了法理学支持。从商法的历史来看,和谐一直是商法的文化传统,特别是软商法的文化传统。同时,和谐也一直是软商法的终极价值,软商法的秩序、正义、效率及自由价值均以和谐作为基础。不过,对构建和谐商法来说,适度的国家强制也必不可少,只有软硬商法结合才能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商法。  相似文献   

16.
肇基于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极端落后时代的中华文明 ,不可避免地带有早熟性。人们一直相信 ,有一个称作“天”或“上帝”的主宰神支配着整个自然界与人间 ,因而 ,以人事解释天界 ,再用这个人事化的天界做为人间的模式便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这个传统可以“天道”概括。中国传统法律几乎全部的内容都可以用“天道”思想附会、解释 ;法律以维护“天”的秩序为己任 ,以“承天意以从事”的“天子”的利益为根本着眼点 ;追求“天理”重于对“私益”的人的保护等等。由于这种“天道”思想的独特性与保守性 ,中华传统法律也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相似文献   

17.
滕祥志 《法学家》2012,(1):94-107,178
交易定性在税法分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交易定性围绕认定纳税主体、税收客体的有无、定性和量化以及由此延伸的税收管辖权等税企争议的关键环节展开。在单一合约交易,法律关系与交易定性具有同一性,税法与私法呈协调与融合状态;在复合交易、"名—形"冲突或"名—实"冲突的虚假交易,合同性质与交易定性分道扬镳,税法与私法呈现冲突与龃龉。实务中,交易定性应从行为和所得主体的"名—实"冲突或"形—实"冲突、"法律关系"和"交易定性"的协调与冲突、税收客体的"定性"与"定量"的决定关系中来把握,凸显税收活动的法律属性、交易定性与法律关系的辩证关系和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气质。  相似文献   

18.
法哲学视野中的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曾凡跃 《现代法学》2002,24(6):35-41
人是属人世界中的一切存在和关系的中心。以此出发 ,人理应也是法的关系和法的世界的主体与中心。法的构建与历史演进、法的底蕴、法的根本价值指向和评价都应当在人中寻找。法哲学是对人的存在、人性、人的本质的理解和把握。法作为对象性的存在和关系 ,对主体的人又产生重大制约作用 ,法使人成为法的存在物、权利的存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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