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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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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2.
田孝民 《山东审判》2003,19(6):108-109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经济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一切经济诈骗犯罪的活动方式,均是这一深层本质的外在表现。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审理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然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确定行为人是  相似文献   

3.
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共性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金融诈骗犯罪诈骗故意的认定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直接故意。从实践情况看,对金融诈骗罪诈骗故意的认定,焦点问题就在于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相似文献   

4.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存在着“直接故意说”、“双重故意说”、“司法推定说”。“直接故意说”和“双重故意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而“司法推定说”则不违背刑法理论,又有利于惩治金融诈骗犯罪。但从长远角度看,为了保障人权,“司法推定说”应严格限制适用。建议修改刑法,将金融欺诈犯罪区别为两种情形:骗取财物型诈骗和虚假陈述型欺诈。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目的犯;后者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是行为犯。  相似文献   

7.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破坏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1997年修订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在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设了金融诈骗罪一节作了明确规定。但在金融诈骗一节存在一个模糊性的问题,即在金融诈骗罪一节规定的8个具体罪名,只有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其余罪名均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  相似文献   

8.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花样不断翻新,表现为数额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为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本文拟就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  相似文献   

9.
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下)张承关于金融诈骗方面的犯罪一是《决定》第八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集资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决定》第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  相似文献   

10.
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顾晓宁票据诈骗罪主观是否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尽统一。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票据领域和流通环节中的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它具有普通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修改后刑法第194条没有明...  相似文献   

11.
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12.
浅析集资诈骗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智康  职国盛 《犯罪研究》2001,(3):33-35,50
售资诈骗犯罪是金融犯罪的一个种类,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诉讼证明的困境与金融诈骗罪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沈丙友 《法学研究》2003,(3):132-145
刑法所规定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是个在司法实践中常令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的问题。对此 ,司法解释与各种学理解释都未能提供合理的解决办法。为彻底、有效地摆脱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证明困境 ,应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修改 ,以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行为也能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信用证诈骗罪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是否意味着该罪之构成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界对此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未查证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即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的个案。从刑法解释的视角观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一切诈骗犯罪的题中之义;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也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5.
杨照东 《中国律师》2008,(10):90-92
任何一种诈骗类的犯罪.按法律规定都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缺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就不构成诈骗类犯罪。 然而,当一个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欺诈的行为,确实因欺诈而获得了他人的财产,主观上又确实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为辩护人.我们能否有勇气仅以“主观要件缺失”为由为其做无罪的辩护?  相似文献   

16.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签订合同,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犯罪。这种犯罪表面上通常以经济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在非法占有目的指导下的诈骗。认定这类犯罪,在主观上必须首先考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是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应认定为诈骗罪,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相似文献   

17.
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日前,笔者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  相似文献   

18.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19.
陈少青 《法学评论》2023,(4):186-196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其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实质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其二,以民事救济可能性为标准,确定民事调整的有效范围。两种路径之间具有共通性,现有规定列举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均指向被害人因受骗而失去民事救济可能性,民事救济可能性是串联与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的各项要素的逻辑主线。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应采取“阶层式”判断:首先,当行为人欠缺履行能力时,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其次,当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时,需要进一步判断履行意愿,若欠缺履行意愿,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若具有履行意愿,即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也仅构成民事欺诈。  相似文献   

20.
常玉 《法制与社会》2012,(35):70-71
目前,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破坏了稳定的金融秩序。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过程中,有一些疑难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原则问题。本文将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入手,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对定罪的影响,最终指出准确并且及时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考虑的几个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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