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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制毒物品”虽不是毒品,却是制毒的基本原料和配剂,在非法制造毒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天然毒品的提炼,还是人工合成毒品的生产都离不开它。因此,加大打击“制毒物品”犯罪,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是解决毒品问题困扰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在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对走私制毒物品罪进行了规定,为打击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科技化,当前打击走私制毒物品犯罪工作仍面临着较大困境,应从战略、战术两个层面提出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2.
易制毒化学品是海洛因以及冰毒等新型毒品“生产”的必要条件,是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境外毒源地,是“四禁并举”标本兼治的根据。只有遏制易制毒化学品原料非法出境,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犯罪。在强调积极查处案件、及时移交运输制毒物品案件的同时,还应当保障执法单位缴获的制毒物品能及时鉴定、涉案制毒物品依法及时处理(回收、拍卖、变卖或销毁)。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毒品来源发生结构性变化,“金三角”合成毒品产量激增,制毒物品需求高涨,云南边境地区制毒物品走私出境问题严重。管住了制毒物品,就抓住了周边毒源地制毒问题的要害,就会从根本上减少境外毒品流入,是从源头遏制毒品危害的根本措施。因此,针对云南边境地区制毒物品走私出境犯罪新动向和案件侦办难点,提出加强境外毒情调研、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临时列管机制、建立制毒物品查缉防线、构建务实性警务合作机制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管控对策。  相似文献   

4.
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非法提炼麻黄碱行为日益严峻,从目前来看,充分运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对提炼麻黄碱犯罪进行规制是当务之急;从将来来看,对刑法第350条进行扩容,增设制造制毒物品罪是规制提炼麻黄碱犯罪的长远之计。  相似文献   

5.
新型毒品指主要依靠化学合成的毒品。新型毒品犯罪即指以新型毒品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行为。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具有生产消费本土化、涉案人员高知化和消费群体白领化的特征。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应当:在对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的刑法管制上,严格限制相关犯罪认定的标准,防止过度入罪;严格监管含有精神药物的处方药,在刑法上设立"非法出具处方罪"和"非法提供处方药罪";创新与探索戒毒领域的制度,而不是匆忙地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以更好地规制新型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6.
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刑事法律制定后 ,对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随着毒品犯罪手段、形式多样化的发展 ,现行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规定及惩罚不够明确 ;2、对吸毒行为没有给予刑罚处罚 ;3、未对非法提供制毒设备的行为给予处罚……。建议 :从毒品犯罪罪名、犯罪情节、财产刑、对付洗钱行为和易制毒物品种类方面 ,加强禁毒刑事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7.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毒品犯罪的跨国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毒品犯罪的发展不仅呈现跨国性的特征,而且还呈现出鲜明的国际性特征。缅甸和老挝国内的罂粟非法种植、缅甸国内的海洛因及化学合成类毒品的生产、金三角毒品的走私贩运、中国国内制毒物品的走私出境等问题都是全球高度关注的毒品热点问题。近年来,金三角毒品的生产及贩运问题使得“金三角”地区毒情形势更加复杂。严峻而复杂的毒情形势之下,“金三角”地区跨国毒品犯罪的发展态势给禁毒执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8.
对制毒物品进行管控是控制毒品犯罪源头的有效出路,现行制毒物品的法律管控模式为"刑事规范+行政法规范"双重管制模式,但分析制毒物品犯罪趋势,仍需加强管控力度,完善管控对策。制毒物品概念不明、管控的相应行为存在缺失导致其管控范围不明确,应当进行概念明晰和罪名增设;关于制毒物品的法律在衔接上存在断层问题,可通过设置行政前置和提炼统一规范解决;对于制毒物品的数量认定存在问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处罚设置存在的问题包括行政处罚与刑罚两方面,可分别通过统一规定与调整罚金刑设置解决。  相似文献   

9.
当前,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因毒品犯罪而产生的未成年人吸毒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控制和减少毒品犯罪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迫切的任务。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应针对其特点采取合适的防控措施。具体说,在治理毒品犯罪时,不仅要切断毒品的供应,还应设法减少对毒品的需求;不仅要制定针对制毒、贩毒等毒品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治措施,还要建立完善的预防制度。  相似文献   

10.
析秘密研制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动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 ,掌握了一定有机合成术的制毒分子完全可以变换手法合成以苯丙胺为主要结构的各种各样的“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实践证明 ,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以毒品检验、监测为主的高科技禁毒队伍。从武汉市毒品检测中心发现的多达 2 0余种易制毒化学品及合成试剂的案例中 ,提示我们“科技强警 ,科技禁毒”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1.
农村房屋不是商品,但可以转化为商品并上市交易。农民拥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椒;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并不能买卖属于集体的土地。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应该实行“房地分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购买农村旁屋,但除了支付房屋价格以外,还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租,地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城乡资产融合,城乡房屋同地同房同质同价,政窬在整个城乡房屋的开发环节、持有环节、交易环节都能收取税放,这种税放收入量大、稳定,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昆明市公安局不间断地组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多发势头。但此类案件还是边打边发,难以有效根治。原因:1、买方市场巨大的需求,刺激着拐卖儿童犯罪的滋生与蔓延;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子女“放养”现象普遍。建议:1、从立法上加大对拐入地买方市场和买主的打击、惩处力度;2、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制定具体的处罚条款;3、出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协作工作机制;4、建立全国性的失踪被拐儿童父母DNA数据库。  相似文献   

13.
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不仅大大地增强了中国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也大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凝聚力。从深层看,就是增进了中华民族的认同。民族认同是民族产生和民族凝聚力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民族成员所认同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也不断发展,从而推进民族认同的变化,并制约着民族凝聚力的强弱。民族认同的程度、民族凝聚力的状况。从根本上说,决定于对民族领导核心的认同程度。改革开放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发展提供了较坚实的物质基础:拉开了建设民主、自由、富强的现代中国的序幕;促进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改变了中华民族政治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当前,我国社会有两个“认同点”(或“凝聚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民生问题,二是腐败问题。只有坚持全面的改革开放,才能推进中华民族的认同,才能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相似文献   

14.
思想政治教育应围绕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这一主题,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历史现象进行客观全面地评述,并且敏锐地捕捉和紧跟思想文化界的前进脉络,与时俱进,大力推动思想文化界的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15.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仍然是构建和谐、创新型社会的一项非常必要的、刻不容缓的任务。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各种方法和渠道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政治导向的过程。这一工作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相似文献   

16.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内在的理论品质,同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共命运,与科学技术革命的出现、发展相一致。现代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迅猛发展不会改变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只会发展和丰富其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是不会过时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都是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历史发展沿革之阐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本质上的权力与权利之分析、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法律控制的法理内涵棗法律与权力关系之阐发、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诉讼价值和目的的评价,从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层面上,批判与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基本理论现状,提出相关认识,以促进刑事强制措施理论的完善,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实施民主化、人权化、进步化之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8.
全球化与民族国家的消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全球化使国家的界限变得模糊 ,对国家的职能和作用产生冲击 ,对国家的主权地位提出严峻挑战。但这并不能得出民族国家过时甚至消亡的结论。因为 ,无论从一国之内还是就世界范围来看 ,政治的冲突、经济利益的差异和文化意识形态的对立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全球化并没有创造出使国家最终消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 ,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族和国家意识。  相似文献   

19.
网络与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 ,人们的生活、工作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 ,研究网络对青年的影响 ,积极制定对策 ,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罪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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