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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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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计划 《中国法学》2012,(5):133-148
解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表明,三种行使方式都系诉权范畴,即属诉讼职能。其中,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名不副实,实为一种异议;抗诉案件改判比例极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中始终站在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代表国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实施法律监督"的辩称不符,二审、再审中的抗诉不过是检察机关提起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实为检察机关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追诉活动,因定性为监督,造成诉讼法律关系混乱和诉讼职能冲突。将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职能区分为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是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误区,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却滋生了诸多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2.
早在本刊1996年第3期中以《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现实》为题,刊登了时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罗书平法官的文章,呼吁对法律规定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死刑复核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在按照中央的决定,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今天,时任执行局局长的罗书平法官再次给本刊写来了有关死刑核准权"归位"前后法律适用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主张:《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的内容与基本法律相冲突,亟待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宜分期分批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方式原则上限于"法律审",一般不直接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必须开庭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逐步"归位"的"过渡期内",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必须与二审程序相分离,坚决杜绝"合二为一"的做法,具体分离的方式可以变通进行,等等。作为一种观点、一种声音、一种来自地方审判实务部门的作者的一家之言,本刊一并予以发表,欢迎读者讨论。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将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概括为5个无限,即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无限。①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中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再审的立案环节。当前,再审程序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②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对现行的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作一检讨,并对我国再审程序的重构作些探讨。现行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缺陷立案审查的部门混乱。这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同一法院内部的审查部门不统一。对再审立案的审查,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有两种:其一是立案庭承担再审立案前对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认为符…  相似文献   

4.
何帆 《政法论坛》2023,(2):97-108
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  相似文献   

5.
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机关,是依照党章党规,通过进行具有司法意义和符合司法程序的活动来行使其"党内惩戒"功能。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的是一种"准司法"职能,该职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行使"准司法"职能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6.
(邱):胡、张二位就死刑司法不合理的评价主要针对的是死刑的裁量。就其所指出的问题而言,可谓切中要害。但是,二位忽视了死刑司法不合理还表现在裁量的程序不合法与行刑司法不合理。我前面已讲到,特别刑法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不合理。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与新刑法的实施,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应该自然失效。然而,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依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以致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于法无据地行使死刑复核权。相应地,死刑裁量程序不只表现为不合理,而且还表现为不合法。至于行刑司法不合理,主要是指在死刑…  相似文献   

7.
法官享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各国的立法共识。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官的主观判断息息相关,必须将其控制在适度范围内,防止司法专横和腐败。对检察机关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四个标准进行归述,剖析当前检察机关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原因,探索和思考检察机关强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8.
复查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采取的一种带有行政化色彩的非规范化、非程序性的内部处理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但由于法律未对再审诉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后果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一直由法院依职权主义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因此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实现,规范意义上的再审之诉尚未建立。为建立再审之诉制度,使再审的发生直接基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就必须对现行复查工作的性质进行重新定值,将其改造为诉讼审理程序,作为再审程序的审前程序,以确认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这是由复查工作的内容所决定的,是人权保障的需要,符合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要求,也体现了效率理念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时复查程序的审理内容、审理范围、程序规州等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建构,以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的诉权。  相似文献   

9.
孙立智 《法制与社会》2013,(31):107-108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较晚,其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都还极度匮乏,这就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出现错误和偏差.统一自由裁量的方法,综合全面的衡量各种利益体系,注重个案背后的社会目标,加强对其的程序规制将会引导和规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相似文献   

10.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1.
王艺 《法商研究》2015,(2):156-165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国际私法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基石性原则之一。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继续遵循了这一原则。依此,法官获得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守特定的限制,否则便构成滥用。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将裁量权滥用分为擅用和错用两种类型,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均不乏其例。裁量权滥用的发生与立法、司法现状均有密切关系。相应的,裁量权控制的途径也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寻找。裁量权的立法控制,指通过完善涉外合同冲突规则体系,设置明确的裁量权行使边界。然此方式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须配合对裁量权本身的司法控制,以便从制度上保障法官不受现实因素干扰地、自由地行使裁量权。上述两条路径中,前者以限制为主,后者以引导为主,若能双管齐下或可构建张弛有度的裁量权控制之道。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统称检察权,检察机关拥有并行使检察权,这是一个没有什么异议的命题.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深入发展,对检察权法律监督的性质以及检察权的职能定位在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开始出现"质疑"的声音.  相似文献   

13.
黄小育 《行政与法》2010,(11):105-107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能时必不可少的权力,其存在有其正当合理性。从理论上讲,不存在不受控制的权力;从现实上看,当前,在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事实。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置于司法的监督与控制之下,以防范滥用的行政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急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是行使公诉权还是法律监督权,是二者兼而有之抑或其他,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角色定位,探讨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主要职能,并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发挥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司法审查职能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框架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具有不可否认的法理基础.然而,检察机关现行审查逮捕、审查羁押延长职能存在程序不全、控制不严等问题,需要在正确定位和更新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审查职能和程序,适当调整和扩大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民事指定再审制度是与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相配套而存在的,其在分流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部分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再审制度却基本上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因为,无论是诉讼原理上还是运作程序中都存在着掣肘其功能发挥的因素。本文认为,只有明确指定再审的案件范围,赋予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法院以撤销原审裁判的权力,规定指定再审如需发回重审的,应当发回受指定法院的下一级法院,并对指定再审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才是完善指定再审制度的基本路径。唯有如此,才能使被指定再审法院的审判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决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以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于严格控制死刑,统一死刑的适用,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死刑核准权的权力复位只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一步,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构建,如何使其发挥应有作用,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其中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如何完成其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能否有效发挥。作者拟从检察机…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等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刑事二审程序的关注,并改善了其长期以来不受重视的状况,但现行刑事二审程序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上仍过于简单、粗糙,本文拟通过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等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职能,是指一个组织的部分在组织关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方式。检察机关的职能,即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它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通过行使职权决定的。在现代法治框架内,检察制度承载着重要的救济权利的使命,是秩序、权利、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职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予以实现: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公诉权。三是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职能从三方面来发挥: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约束权力的正当行使;三是维系现代司法的合理构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各种诉讼活动的方式行使的,其中包括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诉讼活动。于是,又形成了各种具体的检察职能,包括侦查职能、侦查监督职能、公诉职能、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监所监督职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宏大理想与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再审理念与具体程序设置上的不科学使得再审无限、终审不终,司法裁判无权威性可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理念的再塑和制度的重构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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