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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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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合同上的不正当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客观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即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直接决定了合同不发生或不完全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误解、虚伪表示、诈欺、胁迫等,但在英美合同法上,不正当影响也被包括在内,它被认为是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之一。我国目前正在积极起草的统一的《合同法》也规定了不正当影响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所以本文对此稍作讨论。  相似文献   

2.
刘嫣姝 《山东审判》2005,21(5):95-96
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3.
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德国民法中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即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两种情形。前者由受他人不正当干涉而产生 ,后者则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 ,导致表示行为没有正确地反映效果意思。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取这种传统的分类 ,而是按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作了另一种划分。第一种是行为人一方或双方故意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二种是行为人非故意而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1〕(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  相似文献   

4.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属于合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 ,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 ,并对《合同法》第 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5.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核心要素,其构成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而主客观难免出现不一致,使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有来自行为人外部及行为人主观的原因,戏谑行为即为行为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现行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尚有许多欠缺之处,应当构建符合本土要求的戏谑行为规制的平衡模式。  相似文献   

6.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属于俣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4和析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合同法》第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7.
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两大类。根据产生的原因我们可分成若干类型,同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它们可分别归入可撤销、无效、有效之列。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9年Ic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合同法》作为效力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之一,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自从我国在198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以来,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再没有能称得上是“基本法律”级别的法律规范出台了,直到《合同法》的产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就是指…  相似文献   

9.
不正当影响是英美法国家特有的关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更有利于保护交易中的弱者。我国现有的类似制度较之有很大不同 ,鉴于我国实践中存在因不正当影响而订立合同的情况和弥补我国此方面立法之空缺 ,建议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予以吸纳该项制度 ,从而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相似文献   

10.
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①故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是健全无暇疵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即表里如一、内外一致,不能有矛盾。但因私法自治为当事人就私法法律关系之自我决定,若决定过程瑕疵,如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为虚伪表示、意思表示有错误,或受诈欺、胁迫所为,法律秩序亦须有所规范。盖只有在健全、无暇疵之状态下所形成之自我决定…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下列情况:1.欺诈,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制作假相,隐瞒真相,骗取对方信任,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上当受骗并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二是必须有欺诈行为,包括积极和消极行为;三是受欺诈方所为的意思表示系欺诈行为的直接结果。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我国  相似文献   

12.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王利明八、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销该合同,使其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畴...  相似文献   

13.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4.
谢晓尧 《现代法学》2003,25(2):164-169
欺诈在合同法中是一种意思瑕疵 ,在信息社会里 ,欺诈作为误导公众的行为 ,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简单地视为合同法的特别法 ,欺诈的研究不应拘泥于意思表示的狭隘范围 ,反欺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来考察。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 ,欺诈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一种行为只要在客观上有误导消费者的效果 ,就足以构成欺诈。欺诈的救济措施 ,在主体设计、补救措施和赔偿责任上均有区别于传统合同欺诈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一项行为要发生一定私法意义上的效果,就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真实一致、无瑕疵,如果“构建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以无瑕疵的意志为基础的,则可以将此视为不成功的构建行为”。错误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它影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比于大陆法、英美法有关国家,我国《民法通则》未建立完善的“错误”制度,导致救济规则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一、“错误”概念的界定。各国民法典一般并无专门条款规定“错误”的概念,如德国、法国民法典也只是规定了意思表示错误的范围、救济…  相似文献   

16.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卖方一项重要义务,它关系到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涉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2002年修订的德国新买卖合同法体现了大陆法系对英美法系的又一次认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同时又有其特点;而中国《合同法》中关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的规定更是填补了公约相关规定的空白。  相似文献   

17.
王礼伟 《河北法学》2003,21(3):100-104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但在其构成问题上仍未走出误区。  相似文献   

18.
在英美普通法中,不当影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意思表示疵救济制度。英国和美国基于不同的标准对不当影响制度作了不同的划分。不正当影响制度与我国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因此我国应借鉴不正当影响制度来完善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9.
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应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与明知其内心之真意保留的情形同等对待。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则对第三人亦有效,相反,若其对双方当事人无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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