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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鉴于社会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屡屡发生,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增加"见死不救罪"。2004年12月15日的《人民日报》发表记者综合报道, 再次将设立"见死不救罪"的问题提出讨论。记者给"见死不救"下了一个定义:"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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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社会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屡屡发生,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增加“见死不救罪”。2004年12月15日的《人民日报》刊登记者的综合报道,有专家再次提出了设立“见死不救罪”的问题。记者借助专家意见,给“见死不救”下了一个定义:“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见死不救”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让人感慨颇多,也许是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造成一些人日益习惯于冷眼旁观,导致很多鲜活的生命在冷漠中陨落。从全国发生的数起“见死不救”事件来看,给“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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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正让那些漠视生命、见死不救者受到人们道德上的谴责,也让中国开始反思国人的道德教育。“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行为,国外是否也存在路人冷漠,或救人反被讹赖的现象?其他国家又如何从法律法规方面对民众进行引导与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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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44-146
关于"见死不救"的讨论,在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反观历史,在我国古代法典中已有关于"见死不救"的立法。通过对历史上的"见死不救"立法及其法律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深入挖掘我国传统的法制资源,可以从中获得很多有益于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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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制定“见死不救罪”,也应仅针对特殊群体。刑法惩罚不作为者,从来就是针对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比如警察、消防队员、扳道员等等。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日前,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中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见4月24日《重庆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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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年里,社会上因道德滑坡而出现多起令人心寒的事件。解决"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的问题,破解"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也成为本次两会上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不谋而合:让"见义勇为"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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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不用先交押金,出院只缴纳自付部分——最近,山东兖州市中医院的"先看病后交钱"改革引发社会关注。此举是短期"作秀"还是长远之策?医院遇到病人"逃费"怎么办?"后交钱"模式能异地"复制"吗?近年来,有关医院"见死不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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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蔡国的日子里,孔子给弟子们讲仁,讲见义勇为。其弟子宰予问孔子有人落井,跳下去救是仁和见义勇为,不救是见死不救是不仁。孔子回答说可以用其他办法救。据悉,这就是"见死不救"的成语表达。可见,早在当时,孔子就已经点明了"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仁"。所谓"不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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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58-59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吵架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行为与"见义不勇为"一样,都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但能否将其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中则是理论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夫妻"这一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否为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决定了能否以不作为犯罪对见死不救的一方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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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因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个道德问题。没有特定或法定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只是丧失了道德底线,理应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却不该受刑罚惩罚,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南京市高淳县一位市民却因为见死不救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不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付出了10万元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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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43-46
"见死不救"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有法定职责型、有先行行为义务型、特殊关系人型和陌生人型四种类型。陌生人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在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不具备入刑的合理性。为使施救者免于承担过多的"好人成本",应以保护性法律和鼓励性法律双向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当救助和正当防卫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立法上给予施救者相应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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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兼析李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处理□赵秉志《人民公安》杂志发表的《见死不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997年第7期),就李某与王某相约自杀而李某未自杀且见死不救一案引发了一场讨论,出现截然相反的主张。《人民公安》杂志邀请我就此发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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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指出,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其理由是:“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当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在今年初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也提出.“要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不许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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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2004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察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了,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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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央视等主流媒体大篇幅介绍了杨善洲同志的先进事迹,网上也刊发了其先进事迹,读后令人深思:究竟是什么让这位纯朴的老党员扎根大亮山,如此"草根"而又坚强地生活了这半辈子?又是什么让他如此无私与爱民?从杨善洲身上我们能读懂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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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7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述伟“见死不救”案,以故意杀人罪(间接)判处张述伟有期徒刑6年。这也是辽宁省首次对“见死不救”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令人关注的是,此案最终认定的有力证据竟来自张述伟7岁的女儿张丹。一1984年,21岁的姑娘秦丽红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岁的张述伟。张述伟是辽阳市第三建筑公司的一名架子工。几个月后,她把张述伟带回家中让父母审验,其母姚国光见这个未来的女婿大腿跷二腿地坐在那里,除了一双嘴巴动个不停外,手脚都纹丝不动,一看就是懒人。为女儿的将来着想,她不想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