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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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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国家检警关系模式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合一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警分立模式两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检察机关作为形式上的侦查权主体,一般不直接进行侦查活动,而作为享有实质侦查权主体的警察机关,其侦查职能只是控诉职能的一部分,仅仅对控诉职能起辅助作用。本文指出检警关系的一般特征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孔璋 《人民检察》2005,(5):18-21
我国现行警检关系总体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和国情,不能用"检警一体化"取代现行的警检关系模式。完善警检关系的总体思路是,明确警检机关分工职责,限制与优化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与控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它直接关联刑事审前程序结构并决定侦查和公诉的模式,同时也将影响、制约审判的程序和结果,最终对刑罚权的实现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检警关系的设计尚不合理,存在着侦查质量不高、法律监督乏力、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低下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过程中尽快理顺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即在现有司法体制和法律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宜通过有关司法解释来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主要是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从而提高审前追诉程序的运作效率,共同服务于追诉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邓强 《河北法学》2004,22(6):86-89
两大法系国家在检警关系的设置上对保障充分地行使侦查权以有效地惩治犯罪和对侦查权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以保障人权这两方面的价值各有侧重,也因此各有优缺点。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检察机关既行使追诉权又行使侦查监督权,而在于侦查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因此,改革我国的检警关系主要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5.
西方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配合与协作的关系,以控制犯罪为直接目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既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又是一种监督关系,以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然而,从警检关系的实际运作来看,无论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还是检察监督均未能达到理想效果,由此导致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均未能充分实现。我国应在侦查程序中加强辩护职能,建立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人权。在此前提下,以提高对犯罪的追诉效率为目标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  相似文献   

6.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世界各国检警关系的主要模式是检察领导或者指导警察。这种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或刑事司法的规律,符合社会职业分工的规律和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检警关系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模式,即通常所说的"公检法"模式,其形成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即"流水线"诉讼模式是其制度原因,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观是其思想原因,强调社会稳定是其历史原因。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检警关系,即检察指导警察的关系,应该是符合和谐社会需要与刑事司法规律、自身能够保持和谐和互补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刘计划 《法学研究》2013,(6):147-164
我国现行的警察主导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尤其在控辩式庭审改革的背景下愈益暴露出弊端:不仅难以满足检察机关有效指控、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无法适应侦查监督、保障人权的要求。实践中自发的检察引导侦查的改革是对现行接力型检警关系的突破,其本质是检警一体化,构成了当下诉讼程序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检警一体化模式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权的行使,而非检警机关在组织上的一体化,亦非二者角色的混同。我国建构检警一体化模式,不仅存在理论基础,而且具有法律依据。采纳这一模式有助于提升侦查质量、强化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能力,也便于检察机关践行侦查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8.
勒芒凶杀案的调查程序鲜明地体现了法国检警关系的特点。法国实行检警一体模式,检察官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和指挥者。其优势体现在有利于加强对警察权的制约,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形成追诉合力,实现控诉目的等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检警一体模式的优点和经验,在坚持检警分立的前提下,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诉前主导作用,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合乎我国司法环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但亦存在一些突出弊病。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和实践探索,检察引导侦查成为优化我国检警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检警关系现状,对在批捕阶段建立健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进行价值评价,提出在该阶段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发展的应然方向。  相似文献   

10.
在商业贿赂犯罪滋生的现状下,应更好的设计该种犯罪的侦查模式。现行的"检警二元式"存在诸多弊端,应对之予以改革。"检警一体式"由于具有增强国家刑事侦查能力、更好的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侦查监督以及缓冲外界不当压力五大优势,应作为目前对商业贿赂犯罪侦查的理想路径。  相似文献   

11.
冯军  韩文成 《河北法学》2003,21(4):19-23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一直认为这种关系模式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积极的 保障作用。但是,从这种模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尚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有 学者主张建构一体化的检警关系,但是也有学者予以反对。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决定了一体化 只能作为检警关系改革的远期目标,而近期应当在坚持原有模式的前提下谋求完善。  相似文献   

12.
检警关系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关系,其模式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整体结构的构建和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一直认为这种关系模式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种关系也明显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入手,分析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检警制度。  相似文献   

13.
郑曦 《研究生法学》2008,23(5):73-79
一德国检警关系 (一)德国检警机构的概况和检警关系 1.德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构德国的公诉检察官(Staatsanwah)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侦查阶段,检察官的作用尤其突出。德国检察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即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通过告发或者其他途径,检察院一旦了解到有犯罪行为嫌疑时,应当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4.
吴国琳 《政府法制》2008,(10):58-59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和司法观念不同,检警关系大概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检警一体”模式,一种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检警分离”模式。然而,在检警关系的设置上,不管是检警一体还是检警分离的构架,都要考虑两方面的价值取向:一是力求侦查机关正确地行使侦查权,收集充分的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从而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二是通过有效的手段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15.
袁劲秋 《政法学刊》2002,19(4):84-86
在我国,检警追诉犯罪职责的一致性决定了检警之间的合作关系,检察官的法律监督的职能决定了检警之间的监督关系。从理论上看,刑诉法对这二者关系的规定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合作与监督的关系相处得并不理想。因此,如何在现有检警机制下解决好二者之间的合作与监督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和法警依法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整体上说又难以截然分开。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有必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化”运作机制。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一、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人人都是指挥官,个个都是侦查员”等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随着…  相似文献   

17.
检警一体化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侦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但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办案模式。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警察没有立法,从而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及缺陷,因此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检警一体化体制。  相似文献   

18.
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警检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警检机关所从事的诉讼活动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因此,无论是在刑事审判前还是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机关都应当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关系。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检机关的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警察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方面。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警察以各种侦查笔录或者情况说明代替其出庭作证,以及警察补充侦查的一贯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应当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治国家检警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控制和职能充分发挥之矛盾的平衡.因此,借鉴达玛什卡关于科层式与协作式官僚体系架构的思想,将检警关系改革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协作式职能关系,另一部分是人员体系科层式架构关系.在检警职能关系上趋于协作理想型模式,以充分借鉴"检警协作"之优点,在检警人员的体系架构层面趋于科层理想型模式,参照"检警一体"的优势,扬长避短以发挥各自优势,充分调动检警机关积极性,做到制度改革与结构体制改革并进,最终达到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的成效.这种改革既便于操作,不会造成来自实务机关的压力,又不会背离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值得为我国司法改革所借鉴.  相似文献   

20.
警、检一体化模式的提出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检察对侦查的管理、领导、指挥和监督,与之相适应,应改革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警、检一体理论缺乏司法环境的现实基础,因而注定了其“空中楼阁”式的理论结局。针对当前警、检关系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从捕诉一体化改革、检察官提前介入“证据把关”、重设“预审员”等途径加强警、检之间的配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从建立立案、强制处分和撤案备案制度,以及畅通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促进侦查监督,以此确保侦查程序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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