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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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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超 《天津检察》2010,(4):37-39
为了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维护司法公正,有必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有效运作机制。“检警一体化”更有利于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2.
检警一体化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侦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但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办案模式。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警察没有立法,从而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及缺陷,因此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检警一体化体制。  相似文献   

3.
一家之言     
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合二为一,警方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侦破案件,这就是所谓的“检警一体化”。某地检察院已在悄悄实践“检警一体”的设想。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检警一体”的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不采用。  相似文献   

4.
侦查活动中检警关系的本质不在于形成检警一体的体制以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的发展历史、实行”检警一体“国家的立法变迁和司法实践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说明,检警关系的本质在于保证检察机关对警察诉讼行为合法性的控制与制约。  相似文献   

5.
刘计划 《法学研究》2013,(6):147-164
我国现行的警察主导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尤其在控辩式庭审改革的背景下愈益暴露出弊端:不仅难以满足检察机关有效指控、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无法适应侦查监督、保障人权的要求。实践中自发的检察引导侦查的改革是对现行接力型检警关系的突破,其本质是检警一体化,构成了当下诉讼程序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检警一体化模式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权的行使,而非检警机关在组织上的一体化,亦非二者角色的混同。我国建构检警一体化模式,不仅存在理论基础,而且具有法律依据。采纳这一模式有助于提升侦查质量、强化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能力,也便于检察机关践行侦查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6.
一、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 关于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独立合作型,即检察官与警察分别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进行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的任务;二是有限控制型,即警察虽然独立决定开始侦查,并且承担绝大部分侦查工作,但检察官出于履行公诉职能的需要,有权对警察的侦查施加一定的影响,甚至给予具体的指示或指挥,要求警察进行特定的侦查行为。大体上英美法系的检警关系属于前者,  相似文献   

7.
郑曦 《研究生法学》2008,23(5):73-79
一德国检警关系 (一)德国检警机构的概况和检警关系 1.德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构德国的公诉检察官(Staatsanwah)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侦查阶段,检察官的作用尤其突出。德国检察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即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通过告发或者其他途径,检察院一旦了解到有犯罪行为嫌疑时,应当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8.
孔璋 《人民检察》2005,(5):18-21
我国现行警检关系总体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和国情,不能用"检警一体化"取代现行的警检关系模式。完善警检关系的总体思路是,明确警检机关分工职责,限制与优化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与控制。  相似文献   

9.
“检警一体化”从基本含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检警一体化”是指:对司法实践中检、警出现的协调不足、侦查监督不严、控诉能力受到影响的现象,以及现行检、警关系中存在的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侦查程序出现失控状态等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思路。从业务角度上讲,它强调检察官对刑事警察侦查案件的指挥权,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检察引导侦查”的基础上,都在积极尝试和实践一种更为紧密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合作制度,即侦捕诉联动机制。该种机制与“警检一体化”制度是何种关系值得探讨。本组稿件前三篇文章论述了侦捕诉联动的工作机制,阐述了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建立“侦捕诉联动”机制的实践价值,建立联动机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作侦捕诉联动机制。最后一篇文章则对“检警一体化”的做法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1.
当前检察机关反腐机构设置引起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弱化、侦查资源浪费、内部侦查一体化减弱和背离侦防一体化等问题。本文通过比较中国、日本和香港反腐机构的设置,结合精简效能,侦查一体化等原则,建议融合目前的反贪、反渎、预防、控告(举报中心)、技术以及法警部门的工作职能,组建一个"大反贪局",强化侦查一体化,构建惩防一体系统,提高反腐能力。  相似文献   

12.
“检警一体化”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检警一体化”制度的理论误区基于加强对侦查程序的监督、保障人权、合法高效地完成侦查工作任务,在表现形式上似乎能够契合这一需求的检警一体化制度得到了相当一部分学者的支持。检察对于侦查,各种观点中有的表述为“领导”,有的表述为“引导”,有的表述为“一体化”,但  相似文献   

13.
警、检一体化模式的提出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检察对侦查的管理、领导、指挥和监督,与之相适应,应改革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并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警、检一体理论缺乏司法环境的现实基础,因而注定了其“空中楼阁”式的理论结局。针对当前警、检关系之间存在的冲突,可以从捕诉一体化改革、检察官提前介入“证据把关”、重设“预审员”等途径加强警、检之间的配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从建立立案、强制处分和撤案备案制度,以及畅通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促进侦查监督,以此确保侦查程序的公正。  相似文献   

14.
目前中国的侦查程序中不存在典型的“控、辩、裁三方相互制衡”的诉讼形态,带有极强的行政职权主义色彩。侦查程序与当事人主义、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目标难趋一致,成为刑事诉讼改革的焦点。实行检警一体化,实现两者职能的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5.
现代国家检警关系模式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合一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警分立模式两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检察机关作为形式上的侦查权主体,一般不直接进行侦查活动,而作为享有实质侦查权主体的警察机关,其侦查职能只是控诉职能的一部分,仅仅对控诉职能起辅助作用。本文指出检警关系的一般特征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勒芒凶杀案的调查程序鲜明地体现了法国检警关系的特点。法国实行检警一体模式,检察官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和指挥者。其优势体现在有利于加强对警察权的制约,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形成追诉合力,实现控诉目的等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检警一体模式的优点和经验,在坚持检警分立的前提下,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诉前主导作用,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17.
丹麦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丹麦司法部长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也是警察系统的最高领导。基层采取警检一体的原则,警察专员既有警察职能又有公诉职能。检察机关享有公诉权,实行起诉法定原则,但享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地区检察官对警察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8.
邓强 《河北法学》2004,22(6):86-89
两大法系国家在检警关系的设置上对保障充分地行使侦查权以有效地惩治犯罪和对侦查权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以保障人权这两方面的价值各有侧重,也因此各有优缺点。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检察机关既行使追诉权又行使侦查监督权,而在于侦查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因此,改革我国的检警关系主要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19.
目前基层检察院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方式有多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既不利于司法警 察职 能的发挥,背离了法警工作的定位,又不利于使检察官专注于法律监督工作。改革的方向是 ,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法警管理模式,确保法警工作保障性的实现,合理配置警 力,这对加强内部制约也有益处。  相似文献   

20.
一、侦诉一体的概念和特点 侦诉一体是指担负着代表国家和法律履行指控犯罪职能的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罪重证据工作的有机结合。其特点表现为: 第一,侦诉一体以主诉检察官为主体,以主诉检察官在立案时既对侦查活动予以监督、指导、调控为形式。 主诉检察官制是指以主诉检察官为主,以其他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为辅组成办案组;由主诉检察官对所承办的案件直接向检察长负责的一种办案模式,这种办案模式有一个特点:一是从案件管理体制上看,主诉检察官制改变了以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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