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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立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通过记录量刑过程,展示程序公正,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合法性原则的约束;通过论证量刑理由,彰显裁判理性,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合理性原则的约束;通过公之于众,展示透明理念,可以让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公众的有效监督,进而增强公众对量刑结果的信仰与服从。构建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首先应在制度设计上引入量刑答辩程序,以支撑裁判文书详尽展示量刑的全过程,其次应对现行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格局进行调整,以便充分论证量刑理由,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加大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和公开范围,以将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价值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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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说理是法官对量刑结论的正当性进行解释论证的一种诉讼活动.通过量刑说理,可以增加量刑的可接受性,有助于法官思考量刑的妥当性、认真对待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司法实务中,量刑说理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判决书中量刑说理不够全面、透彻,缺乏说服力,以致引发被告人和社会各界对量刑结论的质疑,影响了司法权威.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司法实践中应丰富说理内容、强化说理个性并完善配套措施,以提高判决书量刑说理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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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量刑中存在的说理格式化、形式化、公式化,幅度差异化、主观化、模糊化的问题,仅提高说理要求而不提供说理方法对于法官而言是过于严苛的,量刑说理是一项体系化工程,需要综合施策.在量刑中参照类案是量刑三段论推理的必然选择、自由裁量中平衡法官刑罚观念的需要及刑量尺度"普遍性"的合理来源,可以有效弥合量刑"程度"判断间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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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考察——以无锡市南长区、鹤岗市检察院试点为视界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量刑建议是国家公诉权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求刑权的外在表现,是诉讼原理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有利于明确控辩焦点,增强庭审的对抗性;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提高公诉质量.总结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实践和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序的量刑建议程序,构建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是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最终归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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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人民法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为思路的量刑独立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开展,但要想在中国大范围内推广,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还有很多的困境。本文从我国定罪量刑程序的现状和改革后的状况做出对比,分析改革在我国难以推行的外部原因,并从加强法官裁判权的独立性、自主性,逐步限制废除审判委员会;加强判决说理;提高当庭宣判,无罪判决的比例;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合理采用辩诉交易的理念;审在限定案件比例的前提下,对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分开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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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起到预防法官恣意,避免司法擅断,实现司法公正,培树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提高法官职业技能,造就精英法官等作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十分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目前,我国刑事裁判书说理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裁判书说理制度作出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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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 ,我国判决说理并没有被制度化 ,甚至长时间囿于是否需要制度化的讨论中。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在中国现有的司法语境中 ,判决说理具有急需正当化、制度化的内在需求。一是 ,判决说理是法官权力公开化的必然 ,同时也是一种法官自保的策略性选择 ;二是 ,判决说理是司法职能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力求通过判决说理达到当事人从内心“服判”的司法追求。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指出了说理主体、说理对象等判决说理的前提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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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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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 Zhi-peng 《河北法学》2012,30(4)
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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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说理场合不当,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修辞力度不够,有法无情,自言自语;案件难易不分,千篇一律,大同小异。这些问题都属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考察影响判决书说理的各种因素。除判例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影响判决书说理的一般因素外,我国行政化的审判管理体制、僵化的诉讼文书样式、判决书狭隘的法律意义和对判决书表达错误的容忍等一些细微的体制机制是导致当前的判决书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提高我国判决书制作水平的基本措施是:废除和改进约束法官的制度,保障法官审判的能动性;建立判例制度,鼓励法官有重点地当面说理和加强修辞;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制作中的重点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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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3)
单纯提出量刑建议并不等同于量刑监督,检察机关需要关注诉讼过程中一切可能影响公正量刑的因素和环节。量刑监督不是审判之上的监督,需要的是检察机关的深度参与。检察机关在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和保障被害方参与量刑过程上负有义务;同时,应当将对法院认定的辩护方量刑证据的真实性和量刑裁判的说理作为量刑监督的重点,只有将二者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的调查能力、加强知情权的建设,才能实现促进量刑公正、约束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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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永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39-46
量刑权属于德沃金言下的弱自由裁量权,具有实现个案事实与刑法规范无缝对接、彰显社会正义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量刑虽是一项具有浓郁能动司法色彩的活动,但量刑权的行使却不能简单地基于正当、合理的名义。而是首先应遵循一套实体规则,这个实体规则以责任刑法为价值基础,背靠法律人经验,思维步骤符合认知规律且历经实践检验;同时为确保实体规则得以一体遵循,还须设置和运行量刑程序,最终促使法官判罚说理,提高司法信度和效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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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沛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1):180-192
受现实主义法学和社会治理逻辑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并未实现规范化。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由于认知能力和人类语言局限性的限制,法律规范不可能将现实中的所有可能性都加以考量,只能为追求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而牺牲复杂现实世界的特殊性。具体到裁判文书说理方面,法官应当在遵从法律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个案的特殊性,运用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作出符合实质正义的判决结果。然而,形式主义是法律制度的根基,严格依法判决能最大限度保护法律的稳定性。过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以追求实质正义,难免会伤害法律的稳定性根基。在我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条件逐渐成熟的当下,应以严格遵循形式主义的“内部证成”为基础,设置强制性规范,推动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遵循法律的形式逻辑进行法律适用的说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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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与实物区别排除”,或者说,“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说理是整个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短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通过“补正”、“合理解释”被采纳,但缺乏“实质说理”。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说理”。这一完善过程是艰巨的,涉及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构一独立自洽的针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诉中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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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说理已实现繁简分流,但复杂刑事案件判决说理模式依然援用固定格式填充说理,经常出现有法无情、法官粗暴说理的现象,这种"行政式"的说理方式与裁判说理的开放性、建构性特征不符.于德水案判决书突破判决书的传统模式,法官以自己长期积累的审判经验,根据案件特点作出符合其价值判断和逻辑规律的订制式说理模式为传统说理难题指出了解困途径.可见,司法正义不仅是被平等地对待,更应被法官认真、充满人文情怀地平等对待.人文说理模式可以成为复杂案件裁判说理的新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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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法治社会,利用强大的制度记忆能力完善说理机制必须寻求定型量刑经验的制度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数易其稿,三度修正《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或者量刑指南)正是试图通过规范量刑步骤和方法重拾法律人的信心,重树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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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量刑宽泛等特点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实务中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的出现,如何规制量刑自由裁量权?除从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着手外,还可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及法官量刑展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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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法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在裁判理由部分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说理的司法活动。依宪裁判、直接依宪说理、间接依宪说理构成了法院依宪说理的三种实践样态。依宪说理是法院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路径,亦是法院通过合宪性解释发现、选择和续造个案规范的论证过程。依宪说理应遵循穷尽法律适用原则,排除非解释性依宪说理模式。在适用范围上,依宪说理应限定在回应当事人的宪法主张、法律规范不够明确、法律规范冲突及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等领域。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依宪说理应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衡平各方利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续造对当事人不利的个案规范,在刑事案件中不得通过依宪说理对被告人定罪或给予不利量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