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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且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无法有效防范,因而具有刑事规制的必要性.但当前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制该行为,而是采取"被动性附随打击"进路,以期通过惩处关联犯罪而取得打击非法利用行为的附属效果.这种进路具有未单独评价非法利用行为、过度依赖关联犯罪、部分情况下导致罪刑失衡的固有缺陷,因而需要...  相似文献   

2.
“套路贷”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之实的新型犯罪,具有犯罪意图的侵财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团伙的组织性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我国对“套路贷”犯罪的立法规制,总体上契合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情势与实际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对“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规制呈现民多刑少的格局,规制的主要罪名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规制的核心标准是划清“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非法讨债行为的界限。改进“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应确立“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增设套路贷诈骗罪,健全“套路贷”案件的刑民衔接机制,探索“套路贷”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积极推行“套路贷”犯罪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著作权犯罪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发现,我国以往灭火式被动回应的刑法规制存在着过度扩张解释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滞后的立法无法实现著作权的全面保护等弊端。数字时代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理念应进行从被动回应到主动预防的范式转换,保护范围应从关注核心到覆盖边缘。完善路径是在司法层面上,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在立法层面上,应对商业性提供规避手段的“预备行为”进行犯罪化,增设“向他人提供非法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服务罪”。  相似文献   

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253条之一是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该条文由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全,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结合上海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收买与收受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并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当前《刑法》所规定的数据犯罪主要源于前数字经济时代,所保护的数据类型及对侵害行为的规制皆无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要,对既有规范的刑法解释亦无法实现对数据法益的妥善保护,立法断层与司法瓶颈并存。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为刑法介入数据保护划定了合理界限,值得刑法保护的数据应被限定为《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所特别保护的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不宜过早地被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承载私法益的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能够通过《刑法》所确立的关联犯罪得到妥善保护,没有必要通过增设新罪予以重复保护。基于对数据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考察,建议增设非法处理重要数据罪,以衔接《数据安全法》等,弥补对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的保护空隙,同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必要的立法扩容,以回应实现全流程规制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数据行为的实践期待。  相似文献   

6.
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传统的“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传播管理机制之下,“体制外”的自媒体比较能够获得民众认可,这是形成“网络大V”被视为“意见领袖”的深层根源,也是我国对新媒体行为缺乏规制并引发较多问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刑法体系对于滥用媒体自由行为的规制具有明显不足,司法适用中对滥用媒体自由行为的入罪解释也存在不当扩张的问题,因而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均需要完善。在适当保持对媒体自由行为予以宽容的前提下,应同时加强对严重滥用媒体自由行为的处罚制裁,但不能主要依赖于刑法,而应通过加强和完善包括刑法和行政法等在内的法律体系的全面完善,当前宜将行政法的立法完善和刑法司法的审慎克制作为重点.以恰当权衡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与维护网络秩序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当前,偷渡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形式不断变化,要求司法规制理念与之调整适应。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司法解释的延伸与展开,反映出偷渡犯罪的规制理念正在发生调适。具体而言,规制重心由“非法出境”调整为“非法出入境”,规制关键由“逃避接受边防检查”调整为“证件偷渡”,规制策略由“严惩偷渡环节”调整为“全链条惩治”。以此为基础,秉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将组织在边防检查时骗取核准出入境、组织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等行为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徒步带领他人偷越的行为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就偷越国(边)境罪而言,规制适用由“以内为主”转向“内外并重”,兼顾国境卫生防疫的法益保护要求,但应当妥当认定偷越次数和“结伙偷越”,实现罪刑均衡。基于全链条惩治的要求,当前对偷渡后续环节的迂回规制尚有不足,未来应考虑增设非法用工罪,以补全规制链条。  相似文献   

9.
孙毅 《中国律师》2023,(10):80-81
<正>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术语解释,导致其适用相对保守;直到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该罪名的适用开始出现明显的增加趋势,其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行为方式,同时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多样性、敏感性、精准性、高价值等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理论、相关制度与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能力都带来了挑战.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需要被重新定义,即金融法实际上是包括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管理、共享与利用之法.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需要转型升级.法律需要明确信息和数据的权属,对个人金融信息实行特别保护,完善事中和事后保护机制,完善保密规则的例外情况.我国应发展数字信誉评分业务,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相似文献   

11.
“世纪医学之巅”的器官移植技术为无数饱受病痛折磨的人带来了希望,但这也为器官移植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刑法修正案(八)》采用新增独立罪名和援用其他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以及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及建立科学器官捐赠体系等是阻却器官移植犯罪日益猖獗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2.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13.
焦艳鹏 《法学》2012,(9):140-147
水上交通肇事的危害远远超出了道路交通肇事,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论和实践关注。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严重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细致的刑法规制十分必要。现行《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但关于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的司法解释在水上交通肇事中存在不适应。应根据水上交通肇事的特点及法益保护的需要,优化设置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标准。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之一,严重的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4.
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行为在定罪、量刑、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条文,凸显了行政行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对同一个行为之主观心态认定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产生的悖论,这要求刑事司法认定不能以行政确认为前提。行政处罚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更有准严格责任适用之意味,这会导致取消该罪本身成立的既有刑法标准。在量刑上,行政处罚作为刑罚从重处罚的依据是时无关之已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当评价的结果。基于常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明事实也是没有必要的,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的行政处理是违法司法解释的产物。基于此,对入罪和量刑之行政行为必须建立一般司法审查机制,这是控制大肆扩张之行政行为以及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5.
合成毒品中间体是合成毒品制造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不法分子为规避刑法适用细化分 工进行分段生产,这是毒品斗争面临的新形势,也对毒品刑法理论和刑事治理提出了新考验。在当前 法律框架下,合成毒品中间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司法实践中定性困难、同种行为不同罪或同罪不同罚、 罚不当其罪等现象时有发生。应首先依照法定程序将其作为制毒物品列入管制,对此类犯罪以非法生 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或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从长远看,应通过修改相关刑法规范、增设新罪 名加以有效规制,阻断可能引发的新型毒品犯罪蔓延。  相似文献   

16.
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相似文献   

17.
诉讼证明的困境与金融诈骗罪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沈丙友 《法学研究》2003,(3):132-145
刑法所规定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是个在司法实践中常令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的问题。对此 ,司法解释与各种学理解释都未能提供合理的解决办法。为彻底、有效地摆脱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证明困境 ,应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修改 ,以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行为也能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8.
民间金融活动是指民间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位或个人为经济经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现阶段应加强金融行政立法,以规范相关活动,不能让刑法冲锋陷阵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从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社会公众的资金(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对其认定应强调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另一类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类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目前刑法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介入的焦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界限,其中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规定内容。  相似文献   

19.
现阶段,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仅依靠行政处罚难以从根本上震慑违法人员,而应当进一步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明确非法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标准。笔者通过对刑法相关罪名和司法解释的研读,结合办案实际,论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伪基站案件中遭遇的困难、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定标准差异等问题,以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伪基站犯罪提供一些意见和参考。  相似文献   

20.
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阴建峰 《法律科学》2008,26(4):151-159
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在赛搏空间(Cyberspace)中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为了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法规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立法、司法途径寻求规制措施。从立法方面来看,首先要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规制;当现行法律对于相关行为存在立法漏洞时,则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严密法网而将之纳入调整范畴。而从司法角度来说,则需要在不违背现行立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从而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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