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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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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新债法概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导言 争论现已结束.有关<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准备工作于1978年既已开始,经过细致审慎的准备工作和激烈的、有时甚至都不惜人身攻击的争论[1]之后,立法者终于宣布:<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2]该法尤其转化了欧盟关于消费物买卖的指令,并且从根本上修改了原德国民法有关时效和给付障碍的主要内容.另外,在实践方面,整个消费者保护法还被吸纳到<德国民法典>中,其中有些内容还首次予以强调了新的内容.如果除去婚姻法方面的修改,则此次修改工作将是自<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以来最广泛的一次.[3]  相似文献   

2.
附随义务是德国债法发展的产物,经由德国法院和学者的努力,这一义务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修订中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定债务类型.附随义务是与主给付义务相对称的概念,可分为与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和与履行不相关的附随义务(保护义务),前者又与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给付义务.对于从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的区分标准,德国学者提出了众多学说,而所谓的保护义务又与德国侵权法中的交易安全义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相似文献   

3.
吴越 《法学家》2003,(2):111-122
一、民法典债法改革之目的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这次债法改革根本性地改变了已经有100年历史的德国《民法典》的面貌.尽管这次由德国司法部掀起的改革遭到了法学界的部分批评,但是这次改革注定是必然的……  相似文献   

4.
德国新债法中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德国百多年的旧有债法体系给予了实质和巨大的修改.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德国立法者吸收学说和判例解释,明确规定了债的关系中当事人相互间的附随义务及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实现了附随义务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5.
一、引言 德国联邦司法部于2000年8月4日在IN-TERNET上公布了关于德国债法修订的《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以下简称《草案》)①,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原因是,如果这部计划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债法现代化法获得通过,即意味着现行《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债法编的理论基础和结构体系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次修订事关一场深刻的改革,将是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对债法的最大一次修改。②” 《民法典》的债法编(第241条—第853条)自1900年施行以来虽经历过近40次的改动.…  相似文献   

6.
围绕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第94条第2款以及第108条的适用,国内学者对应如何理解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就在我国1999年合同法实施不久,德国立法者以<债法现代化法>的形式对其实施100多年的旧有债法体系进行了实质性和重大的修改,其中亦包括对不安抗辩权的修改,这为我们理解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比较法视野.  相似文献   

7.
欧共体于1980年通过的<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称<罗马公约>或<公约>),统一了各成员国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由当李人作法院选择的几率.但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公约>本身的立法形式及一些具体条款已表现出诸多不足.本文拟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将1980年<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转换为共同体立法及其现代化的绿皮书>(以下称<绿皮书>)和<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议案>(以下称<罗马条例I议案>)这两个重要文件,对<公约>各条款的不适应性进行分析,并介绍其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8.
德国新债法给付障碍体系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在 2 0 0 2年初随《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生效而发生了变动。虽然德国民法债编至今为止已经经历了大约 40次的修正 ,但 2 0 0 2年的修正无疑是《德国民法典》自从上个世纪初生效以来最为深刻、最为重大的变动。而德国新债法中的给付障碍法更是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动。在这一背景下 ,我们有必要对《德国民法典》中的新给付障碍法的体系结构进行重新认识。一、给付障碍的概念、意义及类型  在德国法上 ,给付障碍 (Leistungsstoerungen) 〔 1〕是指债务人不依债之本旨履行债法上的义务。换个角度也可以这样说 ,给付…  相似文献   

9.
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10.
本文评析了2007年通过的关于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罗马Ⅱ规则>的主要内容,揭示了欧共体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肯定了<罗马Ⅱ规则>的可取之处主要在于增加了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确定方面的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在立法技术上顺应了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文章还将中国现行制定法中关于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国际私法规则与<罗马Ⅱ规则>进行了对比,指出了我国现有国际私法条文的不足之处.作者认为,对于正在进行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来说,有必要从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中获取养分和受到启发.具体而言,在完善我国关于非合同之债的冲突规则的过程中,<罗马Ⅱ规则>可以在立法技术上提供可资借鉴的成功范例.  相似文献   

11.
针对如何理解行政法上客观法与主观法的关系,存在三种基本立场。主客观法分离立场认为维护公益的行政法与公民个人权利形成对峙。该立场存在无法关联违法性与侵权性、抱持无视宪法的行政法观等疑问。主客观法结合立场主张从客观法中分出一部分请求权对应行政主体法定义务。该立场存在宪法与行政法平台错位、公益与私益纵向割裂等局限。主客观法统一立场将客观法当作主观法的全部集合,权利由客观法分解得来。该立场是理解行政法主客观法关系的妥当见解。在分配行政与利害调整观念下,特定或不特定复数私人主体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利益与不利益冲突、对立并交织而成的利害关系网才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本质,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应当由此导出。遵循“利害关系→合法权益”而非“合法权益→利害关系”的逻辑顺序才是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12.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 ,是多个研究项目的共同成果 ,也是近年来我的学术思想转变过程的记录。一1 996年当我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申请《比较法社会学 :框架和方法》这一项目时 ,我的基本思路是 :“是否能通过某些法律指标来衡量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发达程度。如果能 ,通过哪些法律指标 ,这些指标之间的关系如何。”大家知道 ,在经济学中经常使用一系列的经济指标 ,如人均国民经济产值 ,人均消耗石油的数量 ,居住在城市的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等来衡量和比较不同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工业化水平和都市化程度。在法学研究中 ,比如我们在衡量和比…  相似文献   

13.
蔡从燕 《法学研究》2009,(1):178-193
国际法包括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法和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法。近现代国际法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与复杂必然要求建立某种形式的等级制与集中化架构,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法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后发的法律秩序,国际法受到较为成熟的国内法的影响是很自然的。在借鉴国内公法发展国际法时面临某些重要的障碍,也会产生不可忽视的风险,应该予以充分的注意。国内公法日益影响国际法的趋势对于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宪法的法律属性是宪政制度的价值所在,宪法的一切价值及其制度设计都以宪法的法律属性为基础和中介。本文从价值、规范和实践三个层面上剖析和回答了宪法的法律属性所关涉的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16.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法律优先要求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优越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时还要求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的直接效力和违反法律优先原则的审查.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包括行政立法,相对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是授权法.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已经从干预行政扩大到给付行政、内部行政等领域,重要性理论是判断法律保留范围的主要根据.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得以确立,但是还有需要加强之处,法律保留原则的实现也同样需要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机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普法、法盲与法治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特点。中国已经从“变法型”法治阶段进入“普法型”法治阶段 ,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已经从“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问题变为“送法下乡”的问题 ,普法及法治不是民众与国家权力之间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它必须走群众路线 ,必须尊重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及能动作用。为此 ,必须反对脱离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精英主义 ,同时需要一种全新的法理学。  相似文献   

18.
纯粹法学是当今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思潮,它坚持主张将国家实在法律之外的一切规范、道德伦理或价值因素排除出法学的研究范围——这也是其核心命题。那么,怎样评价纯粹法学的这一核心主张才较为恰切?这至少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它的理论源流;它的纯粹工作本身;它的问题意识;它的理论限度以及它的哲学基础。  相似文献   

19.
~~从唐律到日本律——关于日本律成立的几个问题@郑显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1〕黑板胜美主编:国史大系《日本书纪·后篇》卷22,吉川宏文馆平成12年8月出版,第143页。~~  相似文献   

20.
"法治"(Rule of Law)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政治理想之一,但它同时也是最具争议的政治和法律概念。法治的吸引力和法治的概念问题应当同步解决,因此必须仔细考虑"法律的价值为何"的问题。由于价值存在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分,因此强调法治的吸引力,必须将法治与内在价值的概念联系起来。同时,由于内在价值可以被划分为固有的内在价值与构成性的内在价值,并且后一种内在价值才是法治的基础,因此一种形式主义的法治主张必然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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