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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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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确立以来,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若干浅见。  相似文献   

2.
阿计 《民主与法制》2008,(20):10-14
今年8月26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对1997年新刑法的第七次修改。与以往历次修改相比,此次刑法修正虽然涉及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多项内容,但最引人注目的还数反腐败制度的改进。无论是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还是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  相似文献   

3.
德永健 《中国人大》2008,(19):28-30
在中国贪污受贿案中越来越多出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8年迎来了变动一刻。8月25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4.
计伟民 《人大建设》2008,(12):33-35
2008年8月26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是将官员“身边人”和离职官员列为受贿罪主体;二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至10年。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社会各界对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呼声很高。2009年初,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虽然对本罪进行了一些修改,也加重了刑罚处罚,但是笔者认为仍不够科学、严谨,不能很好地适应反腐败工作需要。本文试就一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审议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笔者仅就草案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简称"该罪")修改的问题及完善谈以下浅见.  相似文献   

7.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以来,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通过对该条款争议颇多的一些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以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推动我国刑法学界对该条款的研究趋向更深层次。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9.
为了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现行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其立法及前置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而必须从刑法理论上加以完善,以满足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是其实行行为,该罪成立的实质性根据是行为人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刑法赋予的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1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7年 3月 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八章 ,即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12.
《今日中国论坛》2009,(5):86-90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了我们的课题立项申请,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研究》这一课题交给我们。由辽宁省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辽宁大学的教授和检察院的同志组成了课题组,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2003年至20074五年间,已有判决结果的16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早期的1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同类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力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有一个科学的总结,力求对反腐败的法制建设能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首先,刑法中“可以责令说…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 ,对打击犯罪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 ,腐败分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刑法规定的该罪的量刑幅度畸轻。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放纵了犯罪 ,而且为执法者徇私枉法开了方便之门。建议立法机构比照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进行修改 ,提高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15.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了我们的课题立项申请,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研究》这一课题交给我们。由辽宁省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辽宁大学的教授和检察院的同志组成了课题组,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已有判决结果的16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早期的1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同类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力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有一个科学的总结,力求对反腐败的法制建设能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6.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了我们的课题立项申请,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研究》这一课题交给我们。由辽宁省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辽宁大学的教授和检察院的同志组成了课题组,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已有判决结果的16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早期的1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同类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力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有一个科学的总结,力求对反腐败的法制建设能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7.
新闻视窗     
视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拟判10年8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之初就被期待以实现惩治腐败的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达到设立的初衷,二十多年来备受关注与争议。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本罪的修改为视角,回顾立法历程,探讨立法价值,并结合对本罪犯罪构成和刑罚设置的评析,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论以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与以往财产“来源不明”法官就拿贪官没有办法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然而,这一罪名量刑上畸轻,贪官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三个典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例入手 ,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历程 ,以及我国的立法发展和依法定刑审判实践中所遭遇的尴尬。最后 ,吸取借鉴了实践中的教训和各国的立法经验 ,探讨了在机制和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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