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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应不局限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可采用推 定故意说,其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行为人被责令说明但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司法机关无 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过轻,应予提高,以真正体现罪 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惩治腐败。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首先,刑法中“可以责令说…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论以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与以往财产“来源不明”法官就拿贪官没有办法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然而,这一罪名量刑上畸轻,贪官  相似文献   

4.
王昭耀.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今年1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相似文献   

5.
《时事资料手册》2009,(1):107-107
李大伦。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8年11月20日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查明,李大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李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相似文献   

6.
新闻视窗     
视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拟判10年8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相似文献   

7.
事件·人物     
《创造》2009,(6):22-22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二审5月25目在湖南省高院公开审理。曾锦春自1997年至2006年担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等方面,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151.84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因涉案金额之巨,他被网络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2008年11月,长沙市中院一审以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了惩治腐败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其理论上的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正确认识本罪的说明义务、法律依据、举证责任以及定罪判刑后又查明其真实来源问题,是处理本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委统战部原部长,曾任响水县委书记兼县长的李树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0年至1995年,李树春在响水县工作期间,大搞钱权交易,变相卖官鬻爵,受贿12.1万元,另有21.1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李树春是怎样走向犯罪深渊的?  相似文献   

10.
华洋 《今日海南》2007,(1):44-45
206年8月2日,原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覃志新受贿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据,指控覃志新非法收受25个单位或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17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3万元:而且还有人民币1726万元、港币184万元、美元66万元、英镑1.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共约4000万元。2006年9月15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覃志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1.
张晓晶 《政策》2004,(3):58-59
2003年12月29日上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济南一审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怀忠在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另有480.58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庭依法判决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2.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确立以来,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若干浅见。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14.
于国华,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长。5月19日,于国华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查明,2002年1月-2007年10月,于国华收受他人贿赂总计折合人民币745.2万元。案发后,查明于国华有折合人民币1075.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外,于国华从2001年起至案发非法持有枪支3支。  相似文献   

15.
对比中日遗弃罪的规定,探求在我国现有刑法语境下如何规制"见危不救"现象,并分析和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的可能性。借鉴日本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义务来源和遗弃罪内涵重构问题。针对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成立,需满足危险状态具有现实的侵害性与紧迫性、危险状态的解除对行为人具有排他性的依赖关系、行为人须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且不损害自己的较大利益、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发生了严重后果;并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入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见危不救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相关立法例不能说明见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既存困惑影响见危不救入刑等观点。  相似文献   

16.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是为更好地惩治腐败。但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了其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它与贪污贿赂罪其他各罪之间的不协调,并因此严重妨碍了本罪反腐功能的实现。本文拟在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过程中提出完善本罪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我表哥在某县人民政府外经委工作,十多年来,他工作一直认真负责、积极肯干,连续多年被评为该县先进工作者。可是,今年8月他突然被捕,说他在家盖了一座楼房有10多万元说不清来源,被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什么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此罪会判多少徒刑?我们不太清楚,特来信询问。 浙江省:卢晓玲  相似文献   

19.
特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在当今各国刑法理论中,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都普遍强调只能限于法律义务,而不包括道德义务,在此对法律义务的内涵进行了层层递进的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行为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加害性",从而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同时,在行为人未采取避免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上述情况下,虽采取了结果避免措施,但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时,亦成立该罪。本文从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观归责及定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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