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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立宪技术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宪技术的完善是我国现行宪法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立宪技术的完善又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我国宪法的频繁修改固然与许多因素有关 ,但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立宪技术的不完善。这种不完善集中表现在立宪目标、立宪导向、立宪语言 ,以及立宪附带技术等方面。从我国实际情况而言 ,立宪技术的完善应当着眼于明确立宪目标和任务 ,协调政治任务与宪政目标之间的关系 ;对于涉及宪法根本性的问题应作具体规定 ,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完善立宪附带技术 ,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及正确处理好政策与立宪的关系 ,实现政策指导与制度完善的有机结合等方面 ,并通过立宪技术的完善 ,使我国宪法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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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政治系统的内生结构,司法能力建设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权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点,因此,司法能力的建设必然遵循着其固有的逻辑。本文拟结合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就作为司法合法性基础的司法能力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一、合法性:司法能力的政治之维当下,作为与执政能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对司法能力概念的解读,极有可能因为泛政治化,而只局限于党政政策实施的层面。其实,司法能力(ju-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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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本质而言,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之关系属于政治与司法的关系问题。由于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存在所追求合法性内容的不同,其关系存在紧张乃至抵牾的可能。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由于党对合法性资源的追求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在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方面出现了"泛政治化"、"去政治化"两种不良趋向。在法治框架下,构建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自主之良性关系,需要同时进行政治法治化、司法技术化,使得司法在党的领导下复归其本源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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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学术问题,不宜政治化在《民主与法制》杂志2008年第9期刊登《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一文之后(该文对法院援引宪法的夸大报道在很大程度上是导致齐玉苓案批复废止的直接原因),有关部门内部发文认为推行宪法司法化是搞三权分立,是改变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要求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不得引用宪法,甚至不能对宪法司法化问题进行理论阐述。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们不敢谈宪法,深怕惹上政治上的麻烦。在很大程度上,宪法司法化问题已经有些政治化。我们认为,法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是一个学术问题,不宜政治化,更不宜进行政治上的审判和行政上的干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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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宪法逻辑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宪法原则。涉及了宪法原则的三个法理特征,即宪法原则的正当性、确定性和有效性。作者认为,宪法原则是一个典型的价值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此,解释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宪法原则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应当是“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而不是“宪法原则是什么”。作者主张,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形式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宪法原则的功能在于“反对特权现象”,宪法原则源于立宪主义的实践和对宪法功能与普通法律功能的区分。宪法制度必须以“反对特权”为目的来设计相应的手段性措施。这是宪法制度构造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产生“目的性宪法原则”与“手段性宪法原则”两类互为因果的宪法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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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引言民主政治要求公权力机关最终需对人民负责,而在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下,非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官却可以审查民意机关的立法,如此构成了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的一个悖论。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是美国宪法保障制度的一大特色,但美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司法审查的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审查在宪法秩序中究竟如何定位,一直是美国宪法学界所争论不休的议题。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拉里·D·克莱默(Larry D.Kramer)教授的新作《人民自己:民粹立宪主义与司法审查》一书就是从人民与司法关系的角度论述司法审查宪法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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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论争所造成的司法审查正当性困窘,堪称司法审查乃"知难行易"。辩解和诘难司法审查的两种立场,无不从民主、分权、人权与司法审查之关联以证立或驳斥司法审查,其中又内在地勾连着宪法的性质、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宪法解释的方法。此种理论上的分异乃至对立,端在于司法审查的正当性问题已非一般意义的司法的正当性问题,而是因司法审查内含修宪,遂转成为政治正当性问题。民主、分权、人权正是关联着司法审查权的依据、方式和目标三个方面,从而成为证立或驳斥司法审查所必然涉及者。而对民主、分权、人权的理解和判定,又往往人言人殊,由此造成理论上的各执一词、分庭抗礼。然而,在证立与驳斥司法审查之间,逻辑上的要求是不对等的。此所以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困难重重,在实践上却大行其道。此亦所谓"知行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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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刑法之威慑和惩罚功能,古代国家法律将没收罪犯之全部财产作为刑罚适用。近代以来,虽然基于惩罚犯罪之必要,依照刑法规定之情形,可以适用没收罪犯财产之一部分,但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适用没收罪犯之全部财产。由于近代以来的立宪主义宪法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首要价值,宪法对生命、自由和财产加以严格保护,因此,宪法往往规定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将宪法的价值植入刑事法之中,如宪法规定废除或者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禁止刑讯逼供、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宪法明确禁止适用没收罪犯全部财产的刑罚,其正当性首先表现在透过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彰显对财产权以及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其次,表现在不以没收全部财产作为惩罚罪犯之手段,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避免适用报复性酷刑,以达到尊重个人人格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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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社会权及其司法救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社会权的正当性及其直接司法救济的可行性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同国家在不同情况下对于该问题采取了不同态度,有的国家仅把宪法社会权作为不可直接司法救济的宣示性权利;有的则采取了“弱救济”的方式,更多尊重立法与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也有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强救济”的方式,直接判决强制实现宪法社会权。实际上,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转化适用“弱救济”与“强救济”。在宪法社会权领域,不可过分依赖司法救济,而应更多地由政府根据人民的需要来具体实现。排除了直接司法救济这一必要条件,宪法社会权的正当性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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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不仅具有知识累积的意义,而且具有改进中国宪法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依托中国宪法常识,可以认为中国宪法的真实性在于:在宪法性质上乃为去政治化的政治法;在宪法权力结构上乃为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二元权力架构;在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方式上乃为以阶层宪法权利为核心、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政治化保障与实现方式;在宪法监督制度上乃为政治主权者基于使命——规律型代表而存在的垄断性与政治化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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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一种以应然性价值共识为指导,再返回到实然性的规范宪法主义,从而为当前政治治理的正当性提供证立与阐释,是规范宪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国概念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兼具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的内涵。从形式上看,包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要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仍然体现普遍法治的基本要义,须强调法治与宪法、人权的内在关系。站在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对宪法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分析,有利于为当下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提供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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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原则上不能被当作“私法”适用,其原因是:避免不同性质的宪法权利在被“私”用时产生冲突;宪法权利的公法性质和“领域界定”功能决定了它不适合于私法适用。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宪法的“私法”适用提出了内在的要求,主要因素包括:国家职能的结构性转移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团体的出现使私人团体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立法不作为导致了宪法权利的虚置。在宪法权利的传统定位和现实社会的内在需求冲击下,各国相继出现了宪法“私法”适用的理论及辅助性机制,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宪法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和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国家行为理论”。中国应建构自己的宪法“私法”适用理论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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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在发端之初就走上了移植外来法的道路,从宪法制定到宪政实践,均受到苏联宪政模式的广泛影响.在苏联宪法理论于中国大陆全面传播之时,刘少奇作为苏、中法律嫁接的桥梁,将苏联的制宪建议、宪政精神和选举制度等传入中国;通过移植苏联宪法,主持和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为“五四宪法”的诞生作出了卓越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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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自由权之逻辑终点,可分为内外两面:所有自由中自主性最高的那一个,可谓自由之内在极限;而在整体法秩序中,宪法实定法所能给出的最边界自由,可谓自由之外在极限。当代国家所面临的同性恋者权利问题,正是自由这两个面向结合最为紧密的法律难题之一。面对这样一个临界权利的难题,2003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公认是持保守主义观点的大法官占多数的格局下,却通过劳伦斯案判决,对当今人类实定宪法上的最为极限的自由,做出了一个颇为激进的自由主义宣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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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的三个要素为出发点,可以将行政所依之法分为组织性法律、事务性法律和程序性法律。宪政视角下的依法行政,强调行政机关依宪法、组织性法律和程序性法律办事,其含义的准确表达应为由法定的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法律规定的事务。“下级服从上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提法都不是对依法行政的正确表达。要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加强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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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治意识生成因素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方的法治意识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社会思想意识,是西方社会经济、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而中国的法治意识是在对西方法治的传入与"移植"过程中,在外力的作用下逐步形成的.考察西方法治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法治是西方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理性选择,是融合了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的产物.与法治相适应的法治意识的培育,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础.在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西方法治意识的生成因素做深入的分析和法理思考,从而获得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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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我党的执政水平,这是我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要树立起新的执政理念、完善执政方式,就要立足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三大基石之上;科学执政,要求执政党应在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民执好政、谋好利;民主执政,要求执政党在建设民主政治的过程中,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积极执政、为民掌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