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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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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璐玲 《法学杂志》2013,34(1):116-124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借鉴《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以解决相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2.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由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尤其是在责任限制方面的法律缺失,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司法判决,损害了司法的威信和统一。本文拟分析处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港口经营人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介绍《鹿特丹规则》对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而探索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4.
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造成损失,承运人原本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直接关乎船货双方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评价《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豁免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我国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5.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是影响《鹿特丹规则》最终生效的关键性问题。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概念长期被混淆,而《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法律冲突。由于未能很好地解决与国内法衔接的问题,《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强制性的规定,可能成为最终影响中国接受该公约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6.
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以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汉堡规则》的规定和国际航运实践做法,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种类等。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对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性质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也未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最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是以海运履约方这一制度代替了实际承运人制度,这一新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完善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解释上看,《汉堡规则》、《海商法》、《鹿特丹规则》都没有赋予货方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海运履约方)任意选择诉因的权利。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只有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时才会出现侵权与违约的普通诉因竞合,这一竞合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适用我国《海商法》时,基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定性,货方对其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经营人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以及承担船舶责任,并反向划定了船舶经营入的外延,从而将无船承运人排除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之外。该条规定明确了船舶经营人的含义,便于确认相关海事制度的权利主体,值得肯定,但仍有可完善之处:要求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责任”会引起认定的混乱,且其并非船舶经营人的必备要素,可考虑删除之。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大会2008年12月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引入了全新的主体制度,即履约方制度。在面对困扰中国海事司法实践已久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时,有学者认为履约方制度恰能解决该问题;在当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背景下,海商法学界也出现了呼吁将履约方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观点。但是,履约方制度并不能解决港口经营人的全部问题,解决《海商法》现有问题也并非只能依赖履约方制度的引入。  相似文献   

11.
探讨民法责任限制制度的一般原理,并对学界所主张的给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各种理由予以分析,指出这些理由难以成立,港口经营人不应享有责任限制权利,应对此在立法中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规定。  相似文献   

12.
“私代履行人”的理论定位及规范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给私人,但是在代履行中,却存在着"私代履行人"参与公法任务的空间。"私代履行人"理应被定位为行政助手。然而,作为公私协力的模式之一,行政助手理论制度存在一系列争议,需要对委托机关与"私代履行人"的法律关系性质、"私代履行人"的代理权行使及其侵权的行政救济等问题消除歧见。在此基础上,对"私代履行人"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诉讼途径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建议。  相似文献   

13.
在分析留置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上,结合集装箱批准牌照和证书管理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集装箱不能作为特殊动产而适用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综合论述,并得出"在不知船公司无权处分集装箱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人有权对其合法占有的集装箱行使留置权"的结论,同时建议设立集装箱物权登记和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集装箱担保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登记公约》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国柱 《河北法学》2007,25(7):152-157
1976年《登记公约》确定了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闯物体的登记义务,从而建立了空间物体的强制登记制度.随着空间科学的进步和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发展,《登记公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缔约国数量偏少、未登记空间物体数量较多、登记信息不统一等缺陷,严重影响了其实施的效果.因此,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对公约加以修订,完善公约的内容,以使其适应空间活动的现状.  相似文献   

16.
《鹿特丹规则》的条文变化,表面上看是船方与货方权利与义务的再分配,但最终影响的还是船货双方背后的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各种保险,以及保险人之间风险和利益的分配。从保险人角度出发,对货运险和保赔险在新的公约体系下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中国涉台海事案件类比涉外案件处理。当中国为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时,公约在涉台海事案件中有直接适用之余地。国际海事公约的直接适用以该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冲突或者国内法缺失相关规定为前提,当公约与国内法规定相一致时,则适用国内法。同时,应区分私法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私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能够直接适用,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以技术条款为限。当中国为非公约缔约国之时,因国际海事公约的效力及于非缔约国,因此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国际海事公约也可以适用于涉台海事案件。  相似文献   

18.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章武生 《法学研究》2006,28(3):53-62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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