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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一)作为法治现代化主体的法官道德现代化 中国社会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作为现阶段中国时代课题的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具有多重目标的标准体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而且还有“价值观念”、“生活准则体系的”现代化。当然,任何社会实践都离不开社会主体,法治现代化是中国人民追求进步的社会变革的实践活动,故而也决定了法治现代化首先是中华民族自身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思想、行为以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  相似文献   

2.
刘贻石 《法制与社会》2012,(24):237-238
我国传统上缺乏法治文化,儒家忠孝等级伦理和乡土社会的人情关系无法为现代化的中国提供制度支撑和文化底蕴.法治文化构建应成为当代中国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法治文化构建面临诸多障碍,如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素薄弱,熟人社会与人情关系阻滞法治文化生成,社会生活中法律权威尚未形成等.因此构建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应明确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政府守法是法治文化构建的关键;第二,法律规则成为社会生活准则是基础;第三,法治精神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归宿.  相似文献   

3.
吕志兴 《政府法制》2012,(17):24-24
在中国古代,白战国时起即形成“以法治国”的观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否则以“失刑罪”(处刑不当,有失轻重)、“不直罪”(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纵冈罪”(故意枉法,使罪犯逃脱罪责)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问题预先作出合理的规定。因此,对有些案情特殊的案件,如果严格依法论处,其结果会严重乖戾人情,致人心不服,积怨会引发新的事端。  相似文献   

4.
试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元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社会学派认为法是由一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构成的,不但包括国家法,还包括日常生活规则等等行为规范,即认为法律是多元的;同时认为法律是在人们法律观念支配下实施的社会行为,即认为法律是行动中的法。本文试图以法律社会学派理论为指导,从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过程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元化现象实质。一、多元的法概念中国古代法观念包括“人情”、“天理”、“国法”三个部分。其中人情乃人之常情。天理乃“伦理纲常”。国法,即当权者制定的法律条文。在这三者中,以人情最重要,天理次之,国法排在最后。只有情理法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5.
郭惠芳 《中国监察》2008,(13):49-49
中华民族素以“礼仪之邦”而著称于世,讲“人情”、讲“礼节”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中,广大领导干部同样要时时处处面临各种人情,承受着比一般人大得多的人情压力。因此怎样正确对待人情压力,能否顶住人情压力,对每一个领导干部来说都是一个严峻考验。四川省成都市原市委常委、  相似文献   

6.
伍德志 《法学》2023,(1):17-31
“关系”具有情境中心主义的特征,其运作以情感为铺垫谋求工具性目的,并且容易形成超制度的义务性压力。“关系”本质上是私人性的,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容易导致公私不分。“关系”以人情与脸面为影响法律运作的核心机制,人情能够产生超法律的义务压力,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正当化;脸面不仅可能对法律权力进行正向与逆向再生产,还有可能将法律权威异化为脸面的维护。“关系”不仅导致了合法与非法区分的情境化,也导致了法律与私德之间界限的模糊化,并最终使法律运作在结构形象上呈现为表里不一的双层交往系统。为克服“关系”对法律运作的不当影响,需要对法律领域的“关系”实践进行全面规范与限制,确立“关系”实践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制度屏障,以及树立对于法律运作“表里如一”的制度信任。  相似文献   

7.
强化法制观念的宏观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实现现代化离不开改革、发展、稳定,改革、发展、稳定有横于法治。因此,现代化同时意味着法治化。而实行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制观念。因为法治的主体是人,人的行为又是由特定的思想观念支配的,如果仅仅有完善的法律.而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的人却没有与其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那么再完善的法律也会在实际生活中扭曲和变形。党的十四大的报告明确提出:“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乔石同志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教…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当今社会的管理没有法律是不可思议的。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人们越来越多地将目光投向了法律。这既反射了人们对人治习惯的深刻反省,同时也表达了在社会进步中人们对法治的企盼。人们希望用法律来保证社会的现代化,更多的人则希望通过法律的现代化来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因此,在理论研究上,法律现代化已成为一个热点;在实践上,许多被认为有益于我国社会的发达国家的法律被吸纳进来,并得到中国化的组装,尽管它在中国法治之路上的行使还是颠颠簸簸,步履维艰,但人们已是很陶醉于每年立…  相似文献   

9.
人是感情动物。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人与人之间为什么能够交往、交际,就是因为人情使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提倡,人与人之间多几分情,多几分爱。没有情就没有社会,就没有世界。然而情的作用不是无限制的,在原则问题上,“情”应该退避三舍,而“理”应该首当其冲。不可让情遮住眼睛、遮住理智。总之,情可助人,亦可误人。比如某人违了法或犯了罪,让情介入其间,就会出现偏差。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情大还是法大?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所以才有法律是无情的说法。在我国封建社会,舍弃亲情秉公执法之事屡有记载。…  相似文献   

10.
临近二十世纪末.中国人民历经百年奋斗.终于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口号.这是当代我国法制创新乃至现代化的目标。法制现代化不仅意味着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而且意味着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等巨大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场深刻的革命。 由于我国历史上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在法律传统中“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要厉行“法治”.要实现法制现代化.必须处理好现实与传统的关系;在向西方先进国家学习、借鉴优秀的法律成果时,又必须处理好“中”、“洋”…  相似文献   

11.
在职业法律服务队伍加剧了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距离的时候,目前在中国一些乡村存在的“赤脚律师”铺设了一条“接近正义”的桥梁。赤脚律师主动的“迎法入乡”,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在农村法律服务体制中发挥拾遗补缺的功能,而且是在乡村社会重建了“法律服务”的概念,即以长远的人情交换而非现时的金钱交易为基础的法律服务。因此,赤脚律师与单求经济利益的黑律师有着本质的差别,他们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以及公民社会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方式与乡村社会自生自发的利益表达方式之间面临着冲突,所以,赤脚律师还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困惑,也即所谓“周广立式的困惑”。  相似文献   

12.
环境法的效率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①它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中主观需要与客观属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法律作为人类创造物,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事实和社会现象,当然与价值密切相关。法的价值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以法的客观属性为基础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由于法律自身对利益调整的状态具有复杂性,加上法律所满足的人的需求的多层次性,法律具有一个包含不同价值观的复杂而多层次的价值体系。效率价值正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地位在于“帮助人们分析,采用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外一个法律规则产生的收…  相似文献   

13.
《政府法制》2013,(26):10-10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用“差序格局”这一术语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结构和伦理关系。他说:“在差序格局中,礼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  相似文献   

14.
透过人情看中国的熟人社会和市民社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而人情是熟人社会最大的特点。中国今天正在进行法治建设进程,法治社会是典型的市民社会。那么中国社会该如何看待和协调人情关系,就成了一个问题。本文从人情关系出发,讨论了中国熟人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一系列关系和价值分析,并试图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建设指引一条途径。  相似文献   

15.
许春华 《检察风云》2013,(20):10-13
中国是“礼义之邦”,讲究人睛往来、礼尚往来,这自然无可厚非,也属于人之常情。但不幸的是,在历史的演变中,人情和礼义也常常出现“基因变异”,导致人睛变味,礼义变质。当下,尤其要警惕的是人睛往来中“夹带”礼尚往来中“掩藏”着的腐败。通常,人情往来中的腐败,主要发生在传统佳节,因为这往往是国人传统中礼尚往来的高峰,一些人以过年过节人情所需这种传统习俗为借口送礼,  相似文献   

16.
顾权 《广东法学》2002,(2):41-42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永远的主题,尤其在今日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凸显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法律职业化发展的法社会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走向,可归结为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发生利害对立或社会关系紧张,从而需要法律予以调整,这正是职业法律家为社会提供法律眼务的源泉之所在。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对职业法律家的需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程度是成正比例关系的。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对法律服务的潜在需求与实际需求之间总是有偏差的。在中国,这种偏差虽呈渐趋缩小趋势,但二者之间仍不协调。这不能不使我们考虑,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是否存在着使社会对职业法律家服务的潜在需求不易表现出来的某种社…  相似文献   

18.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人是有感情的高级动物,正常的人情是必要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种标志。尤其我们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人与人之间更重感情。长辈、师长间有培育之情;父母、兄弟、子女间有血缘之情;同事、部属、战友问有亲近之情。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名成员,也有自己的人情。由于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能够主宰一些人的命运,有些人会打着“正常人情”的幌子,利用领导干部易被感情溶化的弱点,把领导干部拉“下水”。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执法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在行政法上,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同于“法律”。“法”是先于或独立于“法律”之外而存在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存在、社会法则或习惯规则,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则“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相似文献   

20.
法律是一定社会的法律,它以生活在一定社会的人以及由这些人构成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法律上的人是现实中的人的反映,是法律对社会实践中的人的认可。从法哲学上说,只有独立的意志存在才是人,也才是法律上的人。对此,我们可以从罗马法上得到印证:奴隶是主人的财产,奴隶的意志受奴隶主意志的支配,奴隶不能作独立的意志存在,因而奴隶不具有人格,不是法律上的人。那么,“植物人”没有意志,没有了人的思维,为何他仍是法律上的人?这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观念上仍把“植物人”看作是人,并认为其具有与常人同样的目的和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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