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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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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  相似文献   

2.
<正>2017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正式实施。近期,随着各地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相继发布《分级》的适用办法,《分级》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已经开始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由于《分级》中涉及周围神经损伤的条款变化很大,笔者在本文中对周围神经损伤的鉴定条款、鉴定要求及相关重要原则加以梳理,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残疾程度评定的最新技术标准。但在实践中,当涉及标准内或标准外诸如关节置换,肘、腕关节部分缺损,脊柱损伤,骨不连,肾移植,排便障碍等情形时,对该标准相关条款在理解和把握上仍存在一些疑问或争议。  相似文献   

4.
体表皮肤是覆盖在人体表面的最大器官,与外界具有最大的接触面积。因此,体表皮肤损伤在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也是最为常见的损伤。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开始实施,其体表皮肤损伤的相关条款与既往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比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国内外其他伤残标准中体表皮肤损伤的相关内容,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内容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正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更加适应现代化法医学规范、现行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公安部及司法部分别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各省也相应出具一些针对性的解释文件或指导意见。但在一年多的检验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6.
正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相似文献   

7.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三年以来,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本标准中涉及女性性器官损伤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释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评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全面介绍,为原发损伤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8.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伤残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伤残分级》总则中没有采用"晋级原则".本文考证了国内现行有效的各伤残标准中关于"晋级"的适用情况、美国医学会制定的《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六版)》"晋级"的规定以及康复医学中的综合评定法.可以看出,"晋级原则"是国内外通行的伤残评定原则.晋级原则是伤残赔偿中的关键的技术问题,虽然《伤残分级》在具体条款(手功能)中有"晋级原则"的体现,但《伤残分级》在总则舍弃"晋级原则"可能会带来赔偿中的实务问题.笔者呼吁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多种损伤致残案件的伤残综合计算的"晋级方法",以解决实践中的迫切之需.  相似文献   

9.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已3年,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标准中涉及肾、输尿管、膀胱损伤的相关条款按照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以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鉴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了全面介绍,可以为原发残情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把握重点,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标准》)颁布实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相继编写出版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对标准条款进行了解释,使标准条文的适用得到了很大的统一。由于颅面骨骼本身的结构复杂,形状极其不规则且有诸如副鼻窦等特化结构及菲薄的边缘部分等,彼此间又以骨缝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有关下肢髋关节评定进行比较研究。从条款分布、评定方法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并以《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髋关节评定的残损值为参照,计算并分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肢髋条款致残率合理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修订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2.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释义》)。经过对《释义》与《标准》的实际应用,发现某些条款存在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此,本人就《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进行阐述,供法医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13.
生殖系统是人类繁衍后代,延续种族以及维持其性特征的重要器官.因此,生殖系统损害对个体造成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其生殖系统损害的相关条款与既往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比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国内外其他残疾标准中生殖系统损害的相关内容,探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优点及不足,并提出了完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内容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5.
<正>手部结构精细、复杂,评定时需兼顾解剖结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手功能评定是法医学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国内虽制定了评价手功能的标准,但缺乏具体、准确的指导性说明,实践操作性差,科学性难体现。笔者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伤残标准》)等标准,结合文献《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   

16.
目的本文通过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GEPI有关下肢足踝评定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修订提供建议。方法从条款分布、两个标准适用时的具体评定方法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并以GEPI足踝评定的残损值为参照,计算、分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肢条款致残率合理性。结果在跟骨骨折和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存在良好的对应性;在踝关节功能评定方面,除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的致残率略高于GEPI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他条款与GEPI均具有良好的对应性。而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对应性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的致残率明显高于GEPI。结论通过两个标准下肢足踝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目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不足之处,提示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   

18.
<正>四肢大关节假体置换的评残标准已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中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半关节、全关节、桡骨头、膝关节单髁、髌股关节等部分关节置换、关节表面置换、关节置换术后遗留严重功能障碍情形的评残存在困惑或分歧。  相似文献   

19.
吴军 《法医学杂志》2001,17(1):38-41
法(司)发 [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司发( 1990) 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颁布执行已有十余载,为准确处理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广大法医学工作者在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技术对人体损伤作出临床诊断,参照《标准》对损伤程度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执行《标准》过程中,由于对部分条文理解、执行不统一以及《标准》本身存在的某些不足,致使在司法鉴定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现在是修改完善《标准》的时候了。在未正式修改之前,提出适用《标准》部分条文的思考,祈…  相似文献   

20.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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