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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学刊》2016,(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缩小集体土地征收范围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中之重。鉴于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将征收作为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唯一合法方式,一旦国家法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集体土地经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将共同成为集体土地入市的途径。如此,征收和流转所指向的农村土地的客体范围则会出现重叠,这将导致两种行为在利益追逐中极易产生冲突,在实施方式上极易混同,进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实施困境。为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应当协调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征收的关系,坚持流转为主、征收为辅的原则;理清流转与征收的范围;限制地方政府征地权;协调流转与征收补偿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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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创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权属及权能内涵,允许其依法出让、租赁、入股;二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做到合法合规、公开公正、运行有序;三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机制,明确分配主体、控制分配比例、监管收益用途;四要建立城乡统一、平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定级评估制度和价格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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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稳慎推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需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抓手,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为城乡统筹建设发展提供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注重保护好农民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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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意义出发,在公平与效率原则指导下,利用法理学的原理,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的制度变迁、现行法律态度与集体土地流转实践存在的矛盾、集体土地流转的可行性等问题作出思考和分析,并提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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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具体体现在流转方式和收益分配、监管制度建立等方面。通过分析上海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发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中,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公开出让复垦土地、出让指标并就地落地和出让指标异地落地三种,流转模式按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指标不同划分为"宅基地置换"、"建设公共租赁房"、"征地留用"等十种。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面临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流转收益分配及监管制度不完善、流转程序和机制不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矛盾和盲区等问题。反思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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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城乡土地资源合理流动,湖南省大力推进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以浏阳市为例,在总结归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及做法的基础上,从市场体制机制、收益分配制度以及产权归属三个方面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机制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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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驱动因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已作为一种普遍现象融入社会经济活动之中。但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流转无法可依、管理无法可循,造成流转混乱和管理混乱。目前,对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到底应如何流转,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然而,处于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农村发展,使得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带有某种合理性,并呈现出扩大化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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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租赁房是积极响应党的十九大提出“以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具体措施。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租赁住房不仅可以拓宽居住用地的供给来源,实现多元主体供地,补足住房租赁市场的“短板”,还能显化集体土地资产属性,让集体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助力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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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4)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宁政发[201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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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流失情况严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农地违法流转成建设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究其根源,一是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确权前提,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如何破解这两方面的难题是有效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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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国城镇化迅猛发展,大中城市周边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成为城镇化的主要区域。全国各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验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转变增长方式、完善土地管理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该文在总结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验基础上,提出在大中城市周边区域率先建立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促进城市周边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目标,并就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引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鼓励、扶持产业支撑,深化城镇社会保障和就业体制改革,加快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和城乡综合管理体制创新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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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城乡接合部是城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最大的区域,建议进一步破解土地利用中的制度障碍,加快推进城乡接合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统筹。首先,要构建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土地货币化为基础,将各村参加统筹的集体土地面积、利用现状和规划性质等折算为股份,建立乡镇一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股份为主要依据分配经营收益。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方案需经各村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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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1财新峰会上提出,城乡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迫于眉睫,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而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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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尝试性改革肇始于1988年,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以来,在安徽芜湖、江苏苏州、浙江湖州等地进行了多处试点,结合理论调研与试点运行,许多地方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市级政府规章。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施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作为中国首部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的省级政府规章,其实施5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遭遇许多障碍,使得全省流转整体进展缓慢,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度的探析,通过对一省改革之探索,为将来全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全面开展提取重要的经验和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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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关系到农地产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造成其主体虚位;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