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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13,(1):101-111
海峡两岸的刑法在关于犯罪既遂的规定方面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而在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规定方面则存在极大的差异。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而台湾地区"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可供借鉴之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祖国大陆刑法应当在总则中增补关于犯罪既遂的专条规定,并且应当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含义和处罚范围、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不能犯和共同正犯或共犯的中止犯作出修改或增补。  相似文献   

2.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之间极易混淆,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两类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中的两个概念,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而能够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正>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为了鼓励那些开始犯罪的人悬岩勒马而予以宽大处理的一项专门规定。犯罪中止有它特定的含义,并非任何犯罪的停止进行都属于犯罪中止。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中止是一种犯罪未遂;有的同志以打伤人后伤残不重而认定为中止犯罪。这些理解都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精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相似文献   

5.
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学界对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研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而疏漏了其他三种类型;二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性质的三种学说(犯罪中止说、犯罪未遂说与折中说),均有失偏颇,既不能与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论相衔接,也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该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的性质问题,应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并通过立法途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自动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未遂阶段,也就是既遂以前;第二,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不是暂时中断,第三,自动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胡建龙几次停车,企图强奸,是在犯罪过程中的未遂阶段。他虽然几次企图强奸,但由于受害人的反抗、说服和马、刘二人的劝说,最后放弃了强奸邪念,停止了已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之后,胡建龙还开车送受害人回家,把抢劫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现代刑法理论中,有一种几乎是公认的观点,即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主要根据有二:一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有的认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或形态)是各自独立、互相并列或排斥的,是这个犯罪阶段(或形态),就不可能是另一个犯罪阶段(或形态);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之后实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刑法结构中,未遂和中止是在总则中陈述的.危险犯,作为犯罪分类中重要的犯罪类型,是不是也像其他犯罪类型一样存在未遂和中止形态?刑法传统理论并没有给很明确的答案.  相似文献   

9.
韩哲  张津 《中国检察官》2012,(24):49-51
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10.
内地与澳门都对犯罪未遂在刑法一般理论中进行专门研究,但因两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观念都有不同,两地对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犯罪未遂的视角也不同。均属大陆法系的内地刑法以及澳门刑法,对实行着手的认定以及未遂都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内地刑法学学者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但在澳门刑法中就没有犯罪停止形态这一概念,而是把它放在不完整的犯罪中来探究。本文主要从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未遂的认定、处罚几个方面,对内地与澳门刑法作一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1.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2.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属于既遂犯,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但有人认为该说不利于鼓励中止犯罪,从而认为危险犯结果发生之前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本文从立法者的角度,肯定了刑法分则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观点,从而得出危险犯属既遂犯,其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但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
余岚 《法制与社会》2010,(23):234-235
中止犯,又有称中止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阻止犯罪完成的情况。本文从中止未遂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出发比较了德日刑法中关于中止未遂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额的立法形式比较多,种类多样。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关数额的实体法规定,在入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把刑法中所有的定量因素都理解为数额犯,数额犯是指法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量上的表现。要论证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数额为什么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没有认识的情形下,如何成立数额犯的故意犯罪?(3)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推理结论是:数额是犯罪成立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5.
危险犯中止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其最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危险犯有独立的既遂状态(完成形态);二是构成这一既遂的标志是祛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学界已有许多研究。与此相反,对于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特别是危险犯的中止犯却很少研究。本文主要对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犯等司法实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危险犯的中止犯的分类所谓危险犯的中止犯,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危险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  相似文献   

16.
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中止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的停止形态各国的立法规定多有不同 ,这不仅直接造成理论上对停止形态的认识大相径庭 ,而且 ,有的理论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法的态度 ,即对犯罪的停止形态有无规定以及如何规定。本文在对主要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的规定以及理论上犯罪未遂与中止形态一般问题的研究基础上 ,就我国刑法的规定 ,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的未遂与中止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17.
按照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式。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所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形态,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成立犯罪中止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谓自动?却是众说纷经,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争,①至今尚无普遍接受的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追根溯源,回到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规定中,或许可以探寻出两者不同的“法的性格”,即本质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  相似文献   

19.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相似文献   

20.
正确理解刑法分则罪状与犯罪成立的关系,实则牵涉到刑法学界长期争议的分则“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主张,刑法分则个罪罪状中,有关犯罪构成的数额规定、结果规定等,都是关系到特定犯罪成立与否的特别规范。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看,这一结论似乎并无不妥。但从严格意义看,这一结论分析不免失诸笼统。因为,在罪过形式为“故意”的数额犯、结果犯的场合,犯罪的“成立”其实可以表现为下述几种模式, 即:①犯罪成立(既遂);②犯罪成立(未遂);③犯罪成立(预备)。反过来,也就是说,一项行为即便尚处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形态,该行为仍属“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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