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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它同法定不起诉和轻罪不起诉一同构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40条第 4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 4条第 2款规定 ,无罪推定是指 :“凡受刑事控告者 ,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有权视为无罪。”无罪推定从证据证明来说 ,必然演绎出罪疑从无 ,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结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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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胡电杰因“杀人罪”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判处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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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效力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的理论,控方应当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特别是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这时是否允许重新起诉?这个问题涉及到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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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罪行不能证实也不能否定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惯用“存疑不起诉”的称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取代“存疑不起诉”更为科学、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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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有观点(详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第55页欧尧刚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文)认为该规定不够严谨,因为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故建议将该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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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对这种不起诉形式,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为相对不起诉,还有的学者称为不便于追究不起诉,等等。笔者将它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既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那么,这种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掌握?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我最权大小的问题,笔者试作如下阐述,以供参考,并与学界同仁共同磋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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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款是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疑不起诉的实质条件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2.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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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案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民事抗诉的法定条件有四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这里强调的是“主要证据不足”,因为“主要证据”是认定民事纠纷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或关键依据.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那么,该裁判就失去了足以可信的事实基础,检察机关对此可提出抗诉.至于什么叫“主要证据不足”,法条没有具体明文内容.笔者认为它有二层含义:一是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主要”的;二是“不足”含义是,认定事实的证据虽是“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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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现行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规定为两类,即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即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即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又分为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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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新刑诉法增加规定的一种不起诉形式。本文对不起诉的分类,对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表现,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对可以与不可以(可以不)的理解和掌握,证据不足不起诉权的行使,证据不足不起诉与不视为犯罪不起诉的异同等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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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其适用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认定存疑不起诉的关键是符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很笼统.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分歧较大.它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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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在终结程序上具有相对性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在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但未对具体操作流程予以规定。本文拟从重新启动权、不起诉决定撤销权的行使和时效规定等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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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能否再对其提起公诉?笔者认为,可以起诉,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行为结束时距又发现新的证据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二、如属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书送达后,被害人未自诉或自诉后法院未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宣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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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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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出的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对存疑案件应否赔偿,由于“两高”对存疑案件的刑事赔偿持不同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疑罪是否赔偿,目前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因已有的证据尚未达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捕后作存疑处理的案件应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疑案是否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薄弱不能认定存在犯罪事实的,应赔偿;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基本事实清楚,但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的则不应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将理由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