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随着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风险规制上升为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风险预防原则在实证法上的出现标志着立法者将风险规制纳入行政法规范体系之内的努力。但是,由于不得不决策于不确定性之中,风险规制实践对传统行政法治理念构成重大挑战。有必要发展"软法之治"和"参与型行政"等新的制度技术,以求得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治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挫折与修正:风险预防之下环境规制改革的进路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杜辉 《现代法学》2015,(1):90-101
风险预防作为基础性原则正在主宰着法律体系的变革路向和精神维度,引导着环境规制从危险规制向风险规制转变。在环境规制实践中,风险预防存在纲领规定模式、规范裁量模式和制度规范模式三种适用类型。环境规制的格局正围绕着它们不断地调整、改进,但也在规制立法和规制实施层面呈现出阶段性挫折的一面。这种挫折的根源在于当前的环境风险规制采取了一种封闭式的技术规范进路。对此,应借助商谈式程序进路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确立以"规制立法+规制决策+规制商谈"为主轴的环境风险规制新范式。在风险预防之下,这种双重复合进路对我国的环境规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闫海 《法学论坛》2016,(1):110-117
美国的规制理论与我国的经济法学存在一定的对应性.风险规制以"风险"为核心,对食品、安全、环境等领域的规制理论与实践予以系统整合和深度阐述,是社会性规制的范式革命.现代社会中风险发生变化,使建构于风险个人责任的私法和秩序行政的传统风险治理难以应对.现代国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既通过社会安全网建设对风险受害人承担责任,又以风险规制的积极行动在先消减风险.风险的二重性凸显科学、民主单一视角的困境,须区分风险事件中的价值与事实,并在协商民主框架中进行风险沟通,从而统合科学与民主.针对不确定、不可逆的风险,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并以比例原则对预防措施予以限制.风险预防原则下,国家可以降低证明标准举证预防措施的正当性,风险制造者举证责任予以反驳,但是无须强调绝对的无风险.我国处于风险频发期,经济法学在相关议题上的话语权取决于对风险规制范式的移植,以实现能够回应风险社会的自我革命.  相似文献   

4.
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制度文明,也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制度风险。诸如文化风险、生态风险、基因技术风险、网络风险等,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生性"风险。如何克服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先天性缺陷和潜在危机,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寻求风险治理机制,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法律治理必须秉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一、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统一、法律控制与技术规制统一等理念,并通过传统知识保护、公共领域保留、开放存取及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创新奖励等制度的替代和补充,形成一个应对风险社会的观念体系和制度系统。这是应对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法律举措,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的法律变革路径。  相似文献   

5.
基于预防科学不确定性带来的环境风险,以及对科学技术乐观主义的反思,在环境法中率先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虽然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性质与地位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但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其明确且统一的核心理念为规制环境风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铬鞣皮废料制备食用明胶专利"事件的分析,主张在专利法中确立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并通过专利审查中风险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避免发明专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从而促使专利法在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科学技术潜在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环境健康风险应对的政策探索正在引发环境法体系的变革,亟需厘清环境健康制度的价值定位并实现体系化完善。在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环境法体系对优先预防健康风险的价值追求日益清晰,包括公众健康利益较经济发展利益以及其他环境公益应具有相对优先地位,以及应对环境健康风险应树立预防理念等等。由于现行环境法在规制理念、规制模式、规制结构等方面不适应优先预防环境健康风险等需求,因此环境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难以克服的局限,需要借助环境法典编纂契机实现价值与制度的全面融合。为充分表达优先预防健康风险的价值,环境法典环境健康条款应当重点建立分类确定保护级别制度以及全过程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并采用“总则共通性规定+分则特殊性规定”结构,综合协调现行环境法制度的“目标—手段—执行”规制结构。  相似文献   

7.
数字时代应有效回应信息科技引发的新型信息风险。日益广泛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仅可能会给个人带来多种风险,影响个人人格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且可能会对社会与国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既需要公私主体消极不侵犯个人信息,又需要国家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治理信息风险。在风险治理组织上,宜吸收大部制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设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实施“一站式监管”。在风险预防措施上,应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以进行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风险预防,并以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为理念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执法裁量空间巨大,有必要努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处罚裁量基准,并探索执法和解机制以促进企业合规。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进行信息风险治理,应逐步放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8.
核灾害的应对重在预防,而气候变化改变了核灾害的成灾机理,强化和放大了灾害风险。适应气候变化的核灾害应对制度变革:立法理念必须从减轻灾害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内容创新必须重点突出核设施选址中夯实程序的完整性、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制度中补充发展权补偿内容、防灾规划在体系完善基础上"融入主流"等三个方面;运行机制改革应该在国际层面创建多中心的灾害风险治理框架,在国内层面推进"三元、三级"的统合与协调。  相似文献   

9.
李丹 《法学评论》2023,(2):177-186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风险的司法预防,其实施依据目前仅源于司法解释和政策导向。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要求出发,需要在预防性环境司法样本中提炼问题和总结经验,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规范构造。一是将其诉讼类型从民事公益诉讼拓展至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将其受案范围从危害控制型拓展至风险控制型;三是将其责任形式从程序救济拓展至实体防御。在积极拓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应当稳妥界分其演进路径,即细化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优化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构分工,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佳的环境风险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10.
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建构数字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公私部门一体调整的宣示性立法模式,目前既无法为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足够的规则指引,也未充分满足数字政府建设的需要。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建构,不仅需要考虑公共部门相对私人部门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特殊性,还要兼顾数字政府在技术和治理这两个层面的革新,进而制定专门规则。风险规制模式不仅是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为一体调整模式提供理论基础。通过风险预防原则的适当运用,对个人信息权利的风险化解释与调适,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和风险评价等风险规制机制的灵活运用,以及合作治理、独立规制机构、技术治理、回应治理、试验规制和软法之治等风险规制策略的共同配合,建构以风险规制为导向的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是我国未来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11.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海嵩 《法学研究》2014,36(3):62-81
"因雾霾状告环保局第一案"暴露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判断与社会认同的矛盾,需要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之根源——国家环境保护义务问题予以理论回应。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不能简单根据保障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体系进行演绎推理,而应从国家任务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归纳推理。环境基本国策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规范形态,是对所有国家权力构成约束的"国家目标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内涵上包括: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立法+行政"是我国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路径。现行宪法第26条和第9条第2款共同表述了环境基本国策,并具有"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任务,应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从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三个方面展开,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  相似文献   

13.
从福岛核电站事故到日本政府排海方案,存在核污染风险的法律规制问题。排海方案实施行为违背多项国际环境保护义务。日本环境法规制在福岛事故前后发生变化,《放射性污染特措法》对日本国内核污染进行系统法律规制。国内法规制体系相对严格使得日本政府将核废水从国内排放转移到海洋排放。核污染风险法律预防需要突破剩余风险的限制,不能够按照达标排污即合规的常规预防思路,而应当采取特别预防,从风险的内涵定位、判断要素、禁令诉讼等多方面对其规制路径进行整体建构。  相似文献   

14.
张永林 《行政与法》2020,(5):121-128,F0003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应完善包括地方公安立法在内的公安工作制度体系。目前,各地公安立法还存在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欠缺特色性规定、不能适应社会治安防范现实需要等问题。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有利于完善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有利于建设法治公安,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规范警务运行机制。为有效提高地方公安立法质量,必须树立社会治安治理立法理念,准确评估地方公安立法需求与效果,完善和规范地方公安立法程序,推进地方公安立法精细化。  相似文献   

15.
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关注法律作用于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动态化过程。作为法律机制的作用对象,流域是以水为核心要素和纽带形成的特殊空间。这一空间特质对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具有塑造作用,其具体表现在法律机制的维度、边界、组织结构和具体手段等四个方面。但是,囿于传统一元空间观下对流域的"水系空间"定位,法律机制的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存在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问题。当前,中外流域治理的最新发展经验表明,作为一个"社会--生态系统",流域应当升级为多元空间观下的"国土空间"。有鉴于此,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亦需相应地对上述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以实现流域治理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风险预防不同于危险防御,其适用于科学上不确定的风险行政领域,在我国具有法律原则的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基本权利,国家可以根据预防原则设计风险预防机制,并在特定条件下采取一定的风险预防措施。但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国家在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也容易侵害经营自由、科研自由或引发贸易纠纷。故而,如果某产品有潜在的负面效果,经风险评估判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方可决定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在采取措施时,国家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等要求,应当说明理由,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并根据情况变化在事后进行评估与调整,以提高措施的可接受性、充实风险信息。在风险预防措施的合法性引起争讼时,因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而难以适用客观性举证责任,应由双方主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举证说明,以帮助法院解明案情,适时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17.
数据已成为数据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和企业之间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当前数据法律规范体系正处在理论构建阶段,数据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数据产业的发展,并引发诸多的数据纠纷。理论上,依靠传统财产权路径,尤其是创设绝对权性质的数据财产权成为数据治理的主要选择,但此路径面临着诸多问题,新型数据财产权的构建仍前途未卜。数据治理合同路径更契合当前数据经济的发展,在实现数据流通与商业模式创新上更具灵活性,其本质是数据许可合同的规范问题,应成为数据治理的重要法律路径。我国数据治理合同路径应当构建以数据许可合同为一类典型合同作为数据时代的基础合同,并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实现此类合同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8.
In this article, I endeavour to examine concrete challenges that arise with regard to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the field of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GMOs). Developed by the European courts into a general legal principle, precaution requires EU regulators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scientific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when taking decisions on risk‐entailing products. Following this understanding, the current GMO legislation creates precautionary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at allow for a broad input into the authorisation process, not only of scientific, but also of ‘other legitimate factors’. At the same time, it can be criticised for narrowly defining precaution as a decision rule, which, if applied correctly, will lead the decision maker to the ‘right’ decision. I argue that this misconception is one of the reasons why, in the current authorisation practice, the EU institutions fail to apply the principle in a balanced way, falling into the extremes of either purely science‐based decision making or a highly politicised precautionary rhetoric. I suggest that in order not to be paralysing, precaution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a procedural principle that provides for precautionary governance, thus enabling regulators to make appropriate risk choices.  相似文献   

19.
广州市城中村扫黑除恶中存在问题与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闫雨 《政法学刊》2021,(1):52-6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州市公安局侦破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绝大多数在城中村.打击取得一定的成绩的同时,存在对核心骨干成员深挖不够,运动式打黑除恶的现象以及思想仍然存在,“打早打小”政策落实方面不到位等问题.应从治理与预防两方面入手.治理方面,除司法层面的治理措施以外,还需要综合治理.预防方面,总体层面要重构“打早打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