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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健全诉讼和解制度,可以满足当前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需要,它是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落实当事人处分权的具体体现。现阶段,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设计的缺失,以及法院调解制度的复兴与扩张对其产生的巨大冲击。完善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明确法官在诉讼和解中的地位、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诉讼和解的瑕疵救济程序以及明确诉讼和解的费用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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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7-19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已从初始制度均衡走向了制度非均衡状态,将调解制度作为非讼解决纠纷方式从审判方式中分离出来,并借鉴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改造我国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解,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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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贯穿诉讼始终,是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凸显了定纷止争、降低诉讼成本的效用。然而,诉讼调解中法官居于裁判者与调解员双重身份的矛盾,致使审判技能和调解技艺相互弱化。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亟需独立品格。故而,结合司法实际对诉讼调解进行改革是构筑司法独立、法治权威的要旨。 相似文献
4.
台湾法院调解制度的最新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以1999年修正后的台湾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介绍台湾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最新发展,包括起诉前的调解及诉讼上的和解.台湾法院调解制度观念先进,体系完整,规定具体,便于操作,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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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俊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4):78-83
诉讼调解复兴是和谐社会政治语境下司法政策的相应调整和过度反应,同时存在具体制度方面的趋动力.诉讼调解异化为一种方便审判权行使的手段,成为法官追求办案结果或效果的工具,因而导致当事人处分权的虚化.产生这种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审判权本位.当:事人处分权虚化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破坏了诉讼调解的公正.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弱化法官的调解职权,使审判权为处分权提供保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回归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恢复诉讼调解的灵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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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找准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切合点,先后与公安、卫生、民政、工会、保险以及劳动仲裁等部门协调。把诉讼调解机制与分散的社会调解进行有机的衔接。把分散的大调解格局与诉讼机制调解进行有机的融合,建立了包括解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拆迁补偿、涉农纠纷、赡养救助在内的诉调“六对接”机制。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年审结民事案件5546件。调解结案4359件.调解率达78.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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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调解促司法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玮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55-57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深入人心,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讼”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理念。诉讼调解具有定分止争、彻底消除矛盾、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在新时期,应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以此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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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全国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撤诉率极高,这与法院大量运用和解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笔者认为,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诉讼案件很有必要。行政诉讼案件中和解不等于调解。根据诉讼理论,调解与和解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调解主要是民事诉讼中的制度,是在法院主导下,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法官主宰、控制和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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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慧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39-41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与完善,不能仅仅基于旧有诉讼模式产生的司法实践问题而去怀疑法院调解的价值和现有的调审结构,而应当在转换诉讼模式、建构新的诉讼制度的前提背景下,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去思考和决定该制度的取舍、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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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诉讼外调解制度逐渐受到粤港澳大湾区各地政府重视,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并不断探索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跨境调解机制、网上调解、异地调解等新方式新方法,但诉讼外调解制度仍无法处理大湾区不同法系的制度差异和文化差异,政府主导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性强,不利于解决大湾区经济关联性的日益增强以及其政治文化、人员流动呈现扩大化趋势下所不断出现的纠纷难题。通过对澳门、珠海、中山、江门、佛山、肇庆六个城市的诉讼外调解制度现状进行考察,参考国际社会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大湾区可从引入港澳惯用的促进式调解、以法经济学视角来设计制度、制定商事调解示范法、以珠海横琴作为试点建设四方面来逐步建立健全大湾区诉讼外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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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洁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32-34
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诉讼调解以其便捷、高效等优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现行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强制调解”、“案结事未了”等一些问题,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应对诉讼调解有正确的认识,并在程序设计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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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2):26-29
司法调解制度被誉为“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沃土中的一枝奇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它的许多缺陷日益凸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与西方适用ADR制度时的背景相同,在这种纠纷多发、利益冲突激烈的情况下,国家既要通过诉讼来统一社会主体的行为,也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必然要求建立一个能与诉讼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而西方司法ADR正是建立这种解决纠纷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司法ADR对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重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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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反悔——上访——再调解——再反悔——再上访……很多简单的矛盾纠纷,就这样在周而复始的反复中一拖再拖,矛盾不断激化,最后成为信访重点督办案件。2007年1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法院联合定西市司法局创设了非诉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结束了当地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调而难结的历史。非诉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改革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同时也减少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讼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改革的先行者定西市中级法院,还是将定西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的最高人民法院,都面临着程序问题的瓶颈。改革者希望,非诉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推广,能够成为法院诉讼文书和司法统计改革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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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广泛应用于我国司法程序和民事审判实践中,成功解决了不少民事纠纷。由于调解制度是通过和解的途径来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因此被我国及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所推崇。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权益的复杂化,民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日益显露出了其局限性和弊端,本文旨在通过对调解制度概念及其实施现状进行分析,深入地指出调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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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制度在近些年来倍受我国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尤其是在实践中,广东、上海等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条例,小范围地实行证据交换制度。本文将从诉讼理念的角度出发,分析证据交换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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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藤县法院民商事案件同比下降13.26%.诉前联动调解走在梧州市前列,大量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这主要得益于藤县法院推行的诉讼联络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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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海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3):105-107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调解原则规定不合理、调解程序设定不健全等问题,可以实行调审分离制度,对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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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救济提供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多种途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求诉讼救济途径应发挥其应有的实效性,但现有的诉讼救济途径存在着诸多不顺畅因素,尤其农民工维权多以群体形式出现,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提高诉讼救济途径的关键所在。以农民工维权领域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突破口,在我国确立团体诉讼制度,区分工会、非政府组织的团体诉讼原告身份,厘清工会、非政府组织程序意义原告人与农民工实体意义原告人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