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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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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属于物权,本身并无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的适用,但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时间的经过对于主债权的影响必然及于抵押权。主债权因罹于时效而效力减损,抵押权随之效力减损,抵押人自可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权利主张。此时,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人既可自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可与抵押权人达成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抵押人并不得事后反悔。不过,抵押登记的持续存在,导致抵押权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权利现状不一致,滞碍了抵押财产的转让、出租和再融资。为固化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效果,赋予抵押人注销登记请求权,既有利于维护交易相对人对登记外观的合理信赖,又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第419条的规范目的。《民法典》第419条还可类推适用于其他担保物权,使得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同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相似文献   

3.
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内容最为丰富的一种物权请求权,其适用的范围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但不包括地役权和抵押权。返还请求权以物权人失却占有但原物尚存为构成要件,请求权人既可以是物权人本人,也可以是物权人的财产代管人、破产管理人、代理人以及代位权人等。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返还、孳息的返还、返还费用的负担等;为防止物权人滥用返还请求权,相对人可以动产善意取得、取得时效、消灭时效、给付不能以及权利失效等事由进行抗辩。  相似文献   

4.
高圣平  王琪 《法律科学》2011,(5):116-121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叶名怡 《法学家》2022,(1):172-190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6.
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上述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抵押动产转让后如何保全抵押权,《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存在两种解释路径:“价金物上代位”和“转让价款请求权”,这两种解释路径均难以调和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买受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引入收益延伸规则,配以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改革,既必要也可行。收益延伸规则的理论基础是当事人的明示约定和收益的描述及公示。收益可以概括描述,也可具体描述;收益的公示包括首次公示和补充公示,补充公示因担保物类型而异,凡不能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公示者,皆应在收益产生后10日宽限期内办理补充公示,以防突袭损害。收益延伸规则的“命脉”在于识别与追踪,应区分现金收益与非现金收益设置不同追踪方法,方可收抵押保全之实效。然收益延伸的功能不应被过分夸大,在收益和原始抵押财产均无法追及时,抵押权人还需借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增担保请求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以获得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8.
房地产分别抵押情形中抵押权优先效力之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第182条对房地产"视为一同抵押"的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抵押权的效力扩张应受到严格限制,《物权法》第182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因此,抵押权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分别抵押时抵押权各得就其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9.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诉讼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极大地增加了债权实现的成本,加重了债务人、抵押人的负担,因而广受批评。《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10.
武亦文 《法学家》2023,(3):175-189+196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相似文献   

11.
传统物权法中由于没有动产抵押,所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仅仅限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因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说法是正确的。而我国担保法既规定了不动产抵押,又规定了动产抵押,在这样的背景下,笼统地说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就不妥了,我们只能说不动产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2.
因为我国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未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立场,故当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兼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这一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权利人请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在返还标的物属于普通动产或未登记特殊动产时,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空间。基于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的第三人,且不论第三人所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未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宜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1,(6):44-59
基于"抗辩权发生说",《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是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当然后果,而是抵押人援引主债务时效抗辩权的效力体现。该条中"主债权诉讼时效"包括执行时效。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行为,对主债权诉讼时效可构成"提出履行请求"等中断事由。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形式在实现抵押权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和订立实现抵押权协议等场合下有所不同。抵押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包括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抵押财产、有权请求注销抵押登记等。抵押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包括抵押人不得再主张原时效抗辩权、抵押人不得请求返还、抵押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应视债务人自身是否弃权而定。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对抵押权的影响,区分抵押人是物上保证人还是债务人本人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的突出特征在于抵押财产的可变性。与此相适应,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即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购买人。但物权法未就与浮动抵押同样密切相关且更具实践价值的购买价金担保权的效力作出规定,对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的植入也并非周到、科学。为此,须借鉴他国经验予以补充完善,构建统一而明晰的动产担保物权受偿次序规则。  相似文献   

15.
夏勇 《律师世界》2001,(11):23-24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均源于《合同法》。所谓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有…  相似文献   

16.
一、抵押权追及力的适用条件抵押权是物权,在性质上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在债权届期而不能实现时,随时可以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6,24(1):7-11
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相似文献   

19.
陆青 《北方法学》2012,(6):72-86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罗思荣  梅瑞琦 《法学家》2006,24(2):146-153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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