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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签章的民法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签章是指某一自然人在民事法律性文件上签名或加盖印章或者签名并加盖印章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一是“要式”作用;二是证据作用。自然人签章会发生在不同的场合,并且,随着签章人担任的社会角色的变化,其法律上的身份不尽相同,签章的法律效力也因此而有区别。故对于签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结合签章行为人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身份才能加以界定。签名与盖章不能混为一谈,两者不能在法律上划等号,依据现行立法,一般而言,签名与盖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代替签名。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二者就有了严格的区别,不能相互替代。自然人签章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上的。二是法律适用上的。对于问题的解决,笔者的建议是:完善有关签章的相关立法,做好法律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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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是否有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告工贸公司将其经营范围中的服装营销部分发包给李某承包经营,并为李某在某城市信用社独立开设帐户,授权李某在票据上签章。嗣后,李某在承包经营中所使用的票据签章均为:被告单位的印章加上被告单位授权的代理人李某的签章。由于李某经营不善,被告与李某通过协议解除了承包合同,当被告要求李某交还全部已盖章的支票时,李某却谎称其中一张已遗失,拒绝交还。被告便到办理票据存款业务的城市信用社更改了预留印鉴。以后,李某用那张谎称被遗失的空白支票从某纺织厂购进大量布料,某纺织厂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某纺织机械厂,购进纺织机械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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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因而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要式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发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几十个方面的票据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严格的书面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又是严格的书面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意负责。当前,如何确定票据行为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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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票据法实行签名归责原则。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条规定表明:第一,票据行为人成为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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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章,是指被代理人在由代理人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包括事先在空白合同纸上的签章和事后在已经签订的合同上签章,被代理人亲自签章和代理人代行签章。本人签章的法律效力所涉及的中心问题是,它是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有效要件;如果不是,那么,它是否有其他方面的法律效力或者说法律效果。目前理论上往往认为,本人签章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有效要件,而司法实务上也常有将未经本人签章的合同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的做法,除非该合同已经履行或已开始履行。由此导致了企业界等为适应这种观点、做法的要求,在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常将本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交给代理人随身携带或事先在空白合同纸上签章后交给代理人用于签约,以便合同关系尽速确立。本文认为,将本人签章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有效要件对待,其实并不正确。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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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无权代理规定之评析季俊东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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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的证据效力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这三条明确规定了盖章笔录具有同签名笔录一样的证据效力。然而笔者认为盖章的证据效力值得商榷。“盖章”中所差之“章”,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分为个人名章和单位公章两种。就个人名章而言,由于名幸与该人没有任何本质的联系,不能当然反映出此章是否为该人的名幸,也反映不出此章是否为该人加盖,当然更反映不出该人是否在场、是否看过或听过笔录。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对盖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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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新规则。本期,我们聊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则。指印具有与签字、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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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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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比如某公司职员盗用公司印章签发支票、一票据拾得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背书等;票据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比如某持票人将票据金额由5万元改写为50万元、某人将他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由“山西”改为“陕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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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胡建成《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这就是说,法律规定受送达人在收到诉讼文书时只需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而无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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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一般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至少应具备3个形式要件,即票据记载、票据签章、票据交付,〔1〕而票据签章则为各种票据行为之共同方式,且属绝对不可欠缺之形式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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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票据贴现到期未获付款而引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由于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签章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但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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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从票据法律关系上讲,未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不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向票据非法处分人等相关责任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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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比较起来,我国关于利害关系人参与施封的规定尚有三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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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于1988年8月向B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做流动资金。B银行要求A公司提供资信可靠的法人为其担保,然后才能签订贷款合同。C公司表示愿意作A公司的担保人,并在AB双方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内签名盖章。之后又专门向B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以示郑重。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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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如下: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仅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特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