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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6 毫秒
1.
遗嘱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立遗嘱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遗嘱公证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对遗嘱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要求对相关事项具有实质性且与真实情况一致的审查,然而登记机构自身能力存在限制,又受制于一定的房率权限,因此这就要求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引入强制公证,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首先需要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其次再有登记机构对公证的文书予以形式审查,从而实现不动产登记顺利完成。  相似文献   

3.
自不动产登记制度创设以来,登记机构便面临着这样的困惑:面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究竟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才能给予登记,而审查的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就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形式审查主义,另一是实质审查主义.两种观点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4.
实践中.公证员遇到把握不大或者有风险的公证时。往往喜欢用两大“法宝”,一种方法是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另一种方法则是证明签字或印鉴属实。这种间接的证明方式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不作审查.只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进行证明。与形式审查相对应的是实质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它是一种直接的证明方式。  相似文献   

5.
从不动产登记行为自身的性质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宜采实质审查模式;基于实证的考察,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模式,以体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要求;基于转变政府职能角度考察和比较法的考察,我国不动产登记应分流实质审查功能而采形式审查模式,将实质审查功能分流给逐步转型为社会权力者的公证机构行使。  相似文献   

6.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岩 《法学杂志》2006,27(6):106-109
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相似文献   

7.
陈小翠 《法制与社会》2014,(16):186-187
本文通过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进行对比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公证证明形式包括实质审查公证以及形式审查公证的现状、该现状存在对我国公证发展的影响利弊等方面的阐述,提出我国今后在公证证明形式方面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应在成文法中明确区分实质审查公证与形式审查公证,确立以实质审查的公证为主、形式审查的公证为辅的证明形式。  相似文献   

8.
认真研究公证机构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公证法律规范,提高公证队伍的专业素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公证执业风险,排除纠纷隐患,确保公证质量,维护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公司登记案件审查标准的确立,应综合考虑登记制度的功能、法理与登记机关的法定职权和职务能力,从而定位于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意义上的合法性标准较为妥帖。要以形式审查标准为原则,实质审查标准为补充,形式审查标准应贯穿公司登记案件审查的始终,发挥司法审查的导向性作用,鼓励和倡导登记机关严格遵循审慎的形式审查标准。实质审查标准应在确实存在登记错误时发挥其矫正正义之功效,对相对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采用法律的恢复性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0.
就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实质审查,另一种主张形式审查.在界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内涵基础上,对<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分析可知,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但实质审查的程度因登记类别不同存在一定区别.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但从其规范中可以解读出存在着适用于不同情形的两种标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工商企业许可登记审查中,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自己的行政立法权解除了实质审查义务,以规避由此可能引发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在因工商企业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却采用了实质审查的标准。基于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考虑以及中国当下的具体国情,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不宜简单地采用形式审查或者实质审查标准,而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2.
公证审查方式新探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公证机构为确保公证书具备其应有的效力,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公证法》第28条、第29条明确规定公证员负有审查义务,但对于公证员履行审查义务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还是实质审查方式,《公证法》未明文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采用何种审查方式由“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来确定。那么公证员如何进行审查才是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者说公证审查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学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根据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在我国,公证人进行公证大部分是实质审查,只有少部分是进行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13.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相似文献   

14.
冲突法规则直接用于审查婚姻的有效性,分别审查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利于调和婚姻缔结地国与当事人属人法国各自的利益要求。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其功能在于向社会公示物权的真实状态和变动情况,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还是形式审查主义则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命题,也是确保物权登记公信力和真实性的重要工具。因此,探讨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对建立运作良好实效突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魏森 《河北法学》2008,26(2):103-108
颜色商标是指用于指示不同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受固定的外在轮廓限制的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颜色商标的形式审查应特别关注申请人是否明确申请将纯粹的颜色注册为商标,以及在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时,是否说明了不同颜色的比例和分布方式。实质审查的重点是显著性审查和功能性审查。  相似文献   

17.
李力 《中国公证》2014,(6):58-60
正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提供的证据,是公证机构判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以及出具公证书的主要依据。即,公证员只有对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了  相似文献   

18.
钮立新 《法制与社会》2012,(27):159+161
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首先要明确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这就对公证员提出了严格审查的责任要求,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相关规定.鉴于审查明确公证申请人身份的重要性,本文拟从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出发,探讨公证申请人身份审查应当遵循的标准,暨对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不予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男女,有的是为追求时髦、不追求结婚形式的单身青年男女,有的是在解放前婚姻登记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无法办理登记的老年伴侣,还有的是为规避婚姻法中缔结婚姻所需的实质要件而不主动申请登记……总之,情形多种多样。对于这样的男女同居生活,在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从公证的角度如何向当事人进行全面的告知、如何审查以及如何办理呢?  相似文献   

20.
杨左杰  吴晶 《法制与社会》2012,(17):105-106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诉讼中如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为申请登记而提交给行政机关的几种典型证据材料进行司法审查,分析对体现行政机关调查审核过程的几种典型证据材料的司法审查,以及分析如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在申请登记时未提交给行政机关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表明了对程序严格审查,对实质适度审查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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