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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刑法理论界对此有许多种说法,但都未能科学地解决必要限度问题;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然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一是把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无限防卫并非没有限度,它是指对特定形式的特定犯罪的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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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实施的,符合社会正义,因而它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通常被称之为正当防卫权。在现代法治社会,刑罚权由国家行使,原则上是不允许个人以实力来处置违法犯罪者的。但是,为何允许在紧急情况下由个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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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民法和刑法上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致的,都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危害)"为限。刑法修订时,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从而造成二者的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立法上选择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二元模式。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各有利弊。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与刑法相关条款相协调,避免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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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4):42-44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严谨,故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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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无限防卫权”的确立?肯定与否定各说均有。笔者持肯定说。现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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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4,(5)
编辑同志:我们在接受普法教育期间,对许多法律用语不那么理解,似懂非懂的,如对“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法律用语,就不甚明白。望贵刊能作一些解释。曹璐舟曹璐舟读者: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考虑到我国青少年身心状况、文化教育和智力发展程序而确定的。基于此,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划分为三个阶段: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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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我国97年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原刑法第17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所作的重大修改,也是对防卫过当的条件做出的比原刑法更为严格的限制。本文侧重于从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关系的不同观点出发,对防卫过当的转化性问题做了探讨,分析了防卫过当的性质和特征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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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10-12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防卫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还是具有违法性的危害行为.防卫过当的界定标准不是过当防卫行为与重大损害结果的统一,而是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的特性表现为,其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防卫性,但也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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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忠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6)
<正>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以下简称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上这样不负刑事责任的防卫权我们称之为无限防卫权。实施了以上防卫,我们称之为无过当防卫。这一条文是针对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文而制订的,它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这一法律条款的制订,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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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在讲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手段“正当防卫”时,引用了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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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2):71-76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一般防卫与特别防卫制度的结合。特别防卫制度是在法律规定的在针对正在进行的特定重大不法人身侵害等案件中的防卫人才有权实施的不受防卫限度、手段等限制的不承担防卫过当责任的一种特别防卫行为。我国防卫制度以一般防卫制度为基础,防卫过当的行为依然受一般防卫制度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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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1):36-39
防卫人对现实中并非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时,确实存在防卫行为的强度超出制止其假想的不法侵害所需限度的情形,即不法侵害事实的欠缺不是否定假想的防卫存在过当性的前提。假想防卫过当虽与假想防卫有诸多共同之处,但假想防卫过当中防卫行为超过防卫所需限度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并非被假想防卫所包容。对假想防卫过当概念的界定应注意其与防卫限度错误的关系以及行为人对过当性认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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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2)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对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了社会,构成犯罪的,属于防卫过当犯罪。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本身的复杂性,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故意或过失),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以致影响到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因此,有必要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加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首先,应明确正当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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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结果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看似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确实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由于正当防卫是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失为代价的,因此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必须有防卫意图——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刚满22岁的叶晓勇,是浙江省某市的农民,本是安分守己、老实巴交的他做梦也没想到,一场飞来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