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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7 毫秒
1.
批捕部门作为刑检部门的主要办案业务科室,在刑事诉讼中担任着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角色。与起诉部门的办案要求相比,审查批捕案件就是要做到“抓快讲唯”,这里,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就批捕案件的质量要求及其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批捕案件的质量要求质量是案件的第一生命,因为审查案件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有力地打击犯罪,同时也涉及到能否保护嫌疑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追求审查案件的高质量。而批捕案件的高质量标准又是什么呢?是否准确率达100%就是“高”了呢?其实这只是…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我区检察机关把“控制不捕率”作为考核审查批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使不捕率下降,但面对慎用“批捕权”的执法观念,“控制”不批捕率的作法是否合理?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3.
一、批捕延伸的概念和内涵 批捕延伸,是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本院自侦部门移送逮捕的案件时,在决定逮捕前适时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批捕后跟踪监督至起诉判刑,以确保自侦案件办案质量的工作方法。自侦案件批捕延伸内涵为: 1、批捕前延伸至自侦案件立案阶段。即自侦案件初查后,在进入立案时,邀请批捕部门人员介入或参加检察长办公会议对案件的研究,介入人员从批捕的角度上,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及立案后能否批捕,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局在执法质量建设中,充分运用网络科技化的手段,实施网上执法监督,促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局执法工作从整体上呈现出批捕率、起诉率、行政处罚准确率和行政处罚执行率上升;行政复议案件、公安信访案件、退查案件、执法过错案件和执法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下降的“四升五降”的可喜局面,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信任度明显提高。特别是在2004年底省公安厅组织的执法质量考评中,全市10个县级公安机关中有4个达到优秀等级,优秀率达25%,无法达标单位;局机关在全省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连续两年名列前茅。这些成绩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了“公安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俗称办案通)”以及由此实现的网上执法监督。  相似文献   

5.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些地方把不批捕率作为考核目标中的一项内容,要求把不批捕率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这样做对于促进严格执法,防止应捕不捕、打击不力问题的发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通过实践看来,将不捕率作为目标考核,弊大于利,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不符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客观要求。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是否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定…  相似文献   

6.
批捕与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紧密衔接批捕与起诉工作,将会实现批捕、起诉案件不超时限;批捕、不批捕、起诉、不起诉准确率百分之百;准确、及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全面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  相似文献   

7.
公诉案件的“四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起诉书 (不起诉决定书 )以及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刑罚执行通知书。刑事诉讼法对“四书”是否由办案单位在向主送部门送达的同时也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未作规定。笔者认为 ,办案单位将“四书”同时送达监所部门有三大好处。第一 ,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超期羁押 ,预防超时限办案现象发生 ,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批捕 (或不批捕 )决定是否立即执行或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办案单位在逮捕后24小时内是否对犯…  相似文献   

8.
“批捕率”一般是指批准和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数占已审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总数的百分比。近年来,对“批捕率”的议论较多,而且把“批捕率”与打击是否有力联系在一起,把“批捕率”的高低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如果通过考察“批捕率”来研究有关工作,提高批捕质量,无可厚非。但如果把“批捕率”作为一个目标来追求,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因为: 一、片面追求“批捕率”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误解  相似文献   

9.
案管部门的设立是一项新生事物,设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在于提升案件质量,不是事务性综合管理。案管部门提升案件质量的直接手段是事中审查和事后评查;间接手段是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和运用好业务考核权。提升案件质量的前提是树立案管部门的权威性、软件设置的科学性、业务培训的及时性。  相似文献   

10.
首先批捕与起诉两机构应合并。现在多数检察院实行批捕与起诉两机构分开,少数合并的也多是一个机构两套人马。分开的好处在于,对同一个案件,加强制约,但也有弊端。其一,不便于侦查监督的完整一贯。批捕与起诉分开,尽管可以加强联系,但批捕时的所有情况起诉阶段是无法全部掌握的。比如:实践中有时遇到公安机关将部分移请批捕的案卷材料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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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来,广东省各级刑侦部门按照厅党委统一部署,围绕工作规范、行为规范、装备规范等方面大力开展警务规范化建设。最近,笔者对全省刑侦系统执法办案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重点了解了群众对刑侦执法办案中反映的热点问题。现将主要情况综合如下: 刑事执法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办案质量不高这是人民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也是公安部门首当其冲应该研究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办案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破案率、刑拘转捕率、移送起诉率偏低,案件退查率偏高。调查发现,因为证据不够或办案程序不合法等因素导致不批捕和移送起诉案卷退回补充侦查的比例较高:据统计,2002年全省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为35.7%,破案抓获的113838名犯罪嫌疑人中,逮捕仅66759名,占58.6%。  相似文献   

12.
目前,个别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部分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是依法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而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按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处理结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另一种情况是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处理结果,如果抛开上述情况,另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处理,显然有违刑诉法的规定。而且,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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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纵横》2013,(17):33-33
今年以来,浙江杭州两起发生在十多年前的错案相继被纠正,引发广泛关注。浙江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近期反思时表示,今后将取消全省打防控考核和在综合考评,不再搞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排名通报,要把更多精力放到优化执法质量考核和强化民警能力素质上来。  相似文献   

14.
文章通过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09年呈捕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侦查机关在案件呈捕后到移送审查起诉这段时间的侦查活动往往处于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均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批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以及不批捕案件的执行和后续处理缺乏监督。同时,笔者又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09年不起诉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部分未经呈捕程序的直诉案件在适用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捕诉在取证指引、法律监督方面缺乏衔接导致捕后不起诉,特别是捕后存疑不起诉率较高。笔者对上述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后,提出要加强捕诉衔接,全面建立呈捕案件后续处理监督机制的设想,重点利用案管系统数据监控功能加强呈捕案件后续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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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需把好的重点关口肖桂胜诸城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抓住重点案件,注意把好五关,做到既不放纵罪犯,又不冤枉无辜。1993年以来,共受理提请逮捕案件391件573人,经审查批捕374件552人,不捕11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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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不批捕决定只应进行书面审查金恺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下级检察机关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案件(人犯已拘留)时,必须根据下级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时的案件原始卷宗中提供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情况进行审查。如果下级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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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 《天津检察》2009,(3):42-42
一、司法实践中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用撤销(撤回)案件建议代替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侦查机关有权撤销案件。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部门却变相行使该项应由侦查部门行使的权力。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中,不捕率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考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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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众说纷纭到落实改革,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至今已经实行两年多,并且在一步步扎实地推进完善.本文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效分析入手,找寻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目前面临的问题,并尝试着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9.
检察权的运行虽然有内外监督多种方式,但总的来说缺乏一种贯穿检察权运行全过程,对执法质量、执法程序进行全程监督,能有效预防、发现和纠正问题的机制.在这一背景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应运而生.本文认为通过设立案管件监督管理部门控制案件的进出口,对案件的进展及流向实时跟踪,以及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从办案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动态的监管,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效能的一个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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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将省级以下(不合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这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改变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自提、自请、自审、自决”的批捕及监督模式,对强化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无疑有着重大意义。本期《中国检察官》“案说检察”栏目以北京和重庆两地的两级基层人民检察院对该制度的运行情况为实例,解读该规定,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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