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事由。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又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属于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后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加害人也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三是第三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不明行为人高楼抛掷物伤害案在现代城市时有发生,法院根据现有法律面对这样的诉讼很难作出合理的判决.笔者主张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确需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话,只能是根据共同受益的原因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是受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责任承担者包括建筑物所在小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本身,而且他们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发现真相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发挥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居民小区流浪猫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及过错具体内容的不同,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也不同。如果受害人对自己所受的损失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则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果受害人对自己所受损失非出于故意过错,则需要由其他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现实生活中,在寻求原饲养人无果的情况下,一些爱猫的投喂者成为了被侵权人诉求的目标。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人的范畴,其行为是否构成特殊侵权或一般侵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既无原饲养人又无投喂者爱心投喂行为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也可能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保障小区环境清洁卫生和安保责任的行为,因此也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的案件本来与普通的侵权案件并无实质的区别,但是由于雇佣关系的存在,司法解释规定雇主应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将雇员的损失转嫁于雇主,再由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追偿权来弥补自身损失。此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雇员的损害得到及时的救济,但是却忽视了雇主的利益,使雇主承担了自己过错之外的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违社会公平,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已经失效,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6.
一、国家赔偿立法的缺陷1、关于国家赔偿的免责条件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对于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及由于第三人(受害人和国家机关以外的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2、关于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存在归责原则不明、被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不明确、缺乏侵权之因果关系、忽视监护人职责履行之条件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监护人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不明、过度保护受害人、未兼顾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和教育等。监护人责任的应然内涵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辨识能力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监护义务或者即使尽了监护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有别于现行民事立法上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对于此种侵权,侵权行为法的传统归责原则,无法提供合理的解决,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自然悬挂物附着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共同承担,但责任范围应有所区别。无论是为救济受害人还是出于遏制损害发生的考虑,都应当将该侵权纳入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   

9.
在王德祥案中,受害人王德祥的死亡可能由被告与不明第三人造成,但两人没有共同故意,亦无教唆或者帮助的情形,而且一方具体侵权人可以确定,因此,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同一损害”,但无法确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由于被告车辆保险可承担大量赔偿金,考虑公平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保险分担经济压力,则适用该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中有一方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虽无法确定具体份额,应当让该方承担较高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例外。因我国立法中没有责任能力的规定,没有区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亦有争议。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方面要保护被监护人,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受害人利益的平衡。家庭责任保险的引入和推广,能够有助于这一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11.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但对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却无由可归责。新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此责任,本文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构成条件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若赠与人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从而对受赠人的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赠与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受害人可选择要求赠与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者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侵权责任形态 ,是作者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行为法概念 ,使用这个概念所概括的是 ,侵权责任构成之后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 ,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加害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的责任就是直接责任 ,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行为人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由与其有特定关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是单独责任 ,而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是双方责任 ;加害人为一人的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 ,而多数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共同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王春云 《工会论坛》2005,11(5):137-138
在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以及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的特殊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在现有的法制框架内很难得到及时、合理的损害赔偿。而让受害人单方面承受特殊环境侵权的不利后果,显然与法理公平价值相违背,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不相符合。特殊环境侵权的性质和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决定了国家在此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却的救助义务。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一种国家责任形式,以弥补传统救济方式的不足。  相似文献   

15.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损害十分普遍,且情况极其复杂,千差万别。就一般情况而言,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因加害人的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并造成财产上的损害,依照民法规定,对受害人负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或者  相似文献   

16.
我国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利益衡平等基本价值理念,我国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正.把高危险原因作为承担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唯一要件,并且应当将高危险原因标准化.高危险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或者均没有过错,仍应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应当适度扩大,应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和特殊条件下的自冒风险.另外,高危险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应确定赔偿限额;如果原告愿意并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受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产品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我国民事立法拟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笔者仅对产品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述: 一、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电视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显像管爆炸,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坏;制造和出售伪劣药品,造成服用者病情恶化等等,对此,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民法上所说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并非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而产品责任则是一种合同外的侵权责任,它侵害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和生命健康  相似文献   

18.
专家责任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社会专业分工精细化到达一定程度的产物。而现代社会对专家责任关注的焦点发生了转变:其不仅仅是专家对委托人责任的问题,而是向第三人责任发展,即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第三人责任涉及合同相对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救济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专家职业利益的平衡问题,实有深入研究之必要。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关于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学说、判例加以比较,分析其利弊得失,从而对我国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建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9.
过失相抵是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时 ,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其构成要件有三 :受害人具有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受害人行为是不当行为。审判实践中 ,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应注意积极、慎重适用该制度 ,注意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注重过失相低的方法。互殴案件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法草案规定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实质上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了一种对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随时举证证明的义务。这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负担,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施的抛物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人不明,受害人就无法按照侵权法获得赔偿。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监督义务和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乃公法上的义务;以此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违反了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原理。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推定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违背了违法行为不能推定的侵权法原理。所以该条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