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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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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2.
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前 《河北法学》2007,25(6):158-163
初步裁决制度是欧盟法中的一项特殊的法律程序制度,适用初步裁决制度的案件占欧洲法院受理案件量的大多数.欧洲法院通过初步裁决制度对欧盟法进行解释,积极扩张其司法管辖的范围,促进了自身和成员国法院的合作,保证了欧盟法律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用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的统一适用,成为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就初步裁决的运行机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该制度的改革等进行了深入的探研,以期获得对欧盟法的这一重要制度的一个正确、客观、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存在着一些无法摆脱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行政干预等问题。我国部分法院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着手,试图以此为突破口实现行政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行,促进司法公正。考察行政审判组织的运行困境,通过研究其运行现状,以及部分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探索,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与行政审判组织运行改革的制度改良举措。  相似文献   

4.
应诉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中的意愿,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并最终服务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但是,受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应诉管辖制度可能异化为某些法院争夺或推诿管辖权的工具。为争取案件在其诉讼成本较低或者可以动员更多司法干预资源的法院审理,某些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促使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外观上得以成就。为防止被受诉法院强制适用应诉管辖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辖异议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虑采取不应诉策略。应诉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结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亟需对其司法嬗变情形进行类型归纳和理论反思,并在解释论上构建促使应诉管辖制度回归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22,(2):93-101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定位和分工。总体来看,本次改革内容较为庞杂,但通过“结构与功能”视角可以清晰窥见:表面上改革关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分工问题,实则改革注重于对“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司法功能如何实现的问题。上述两项司法功能需依赖司法结构得以实现——“熟人社会”关系中的四级法院结构和“先后顺位”天然特征中的两审终审结构。经过对四级法院改革所欲实现的功能和所依托的结构进行匹配,发现目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分工略差平衡。对此未来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改良提级管辖规则,去除上级法院对提级管辖的绝对决定权,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合理性;二是改良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规则,使最高人民法院“接地气”。  相似文献   

6.
<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提审有三种:一是一审案件管辖移送中的提审;二是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提审,三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提审。但由于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也不够完善,造成司法实践中理  相似文献   

7.
司法突发事件不同于一般应急机制中的突发事件。只有这些事件影响了司法权正常运行的才属于司法突发事件,如果没有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则不构成司法突发事件。司法应急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保持作为司法资源的法院、法官在审判程序当中与作为司法对象的案件之间的合理配置与平衡,其主要构造应包括四个方面:调整法院设置;调整法官岗位;调整审判程序;调整案件管辖。司法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必须以现有司法制度为基础,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补充或完善,而不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实质性变革。  相似文献   

8.
在当事人没有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一国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是否会造成司法管辖权冲突,如何理解专利权地域性、专属管辖与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关系,如何确定一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根据,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厘清和解决。纵观域外司法实践,主要司法辖区依据不同管辖根据确立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在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统一各类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民事案由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降低更密切联系的要求,修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审查标准和法律后果,以及完善管辖权异议规则,为实质性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贡献中国司法的理性和智慧。  相似文献   

9.
用行政办法管理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形成的案件审批制度已成为目前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对象,案件审批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体现维护司法公正的审判原则,违背了司法行为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案件审批制度应予废除,建立以审判长负责制的合议庭作为法院审判的基本组织,还审判权于合议庭。撤销法院审判机构的行政设置和法官的行政等级,实行院长下面便是法官的审判新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委负会在“决定疑难的复杂的或者重大的案件方面的行为方式使之符合现代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创设审委会与合议庭案件转移管辖制度,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合法、高效。  相似文献   

10.
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管辖案件类型集中、受案范围具有“动态性”、管辖方式具有灵活性、与基层法院涉网案件管辖存在包含关系。目前该制度存在现有管辖范围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管辖模式与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不适配、管辖案件的跨地域性与法定地域管辖规则相冲突、协议管辖规则适用泛化等问题。对此,应当将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转变为专门管辖、对现有案件管辖范围某些“特定类型”作“减法”、对现有案件管辖范围以“列举式”方法作“加法”、拓展部分类型案件的管辖连接点、优化互联网法院的意定管辖规则,以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1.
在西方司法界根据一位美国学者的界定: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其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在西方国家司法即指法院)。其二是诉讼的运行管理,“法院管理包括若干具体事项,诸如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法官的选任和任期以及法院中所有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训练和监督,以及例行文秘事务、诉讼的运行管理通常涉及案件审理的进程和花费以及建立法院运行的统一规则以减少  相似文献   

1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对于解决该制度司法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试行的审理程序缺少相应的理论支撑,尚不能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程序建构必须立足于制度本身的规范性目的,遵循基本的程序法理,同时配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完善的发展趋势和司法实践需求。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制度、审理及救济程序、诉的合并以及法律效果等具体程序安排的解释和重构能够促进其按照制度预设的功能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3.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14.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经过个别法院的实践探索,已作为改革经验在全国进行试点,并进入立法机关的视野,作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集中管辖最初的模式是地域集中,即在一个中级法院范围内,选定若干个基层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随着试点的扩展,又出现了案件类型集中模式,即按照案件类型确定管辖法院,将同类行政案件集中到相应法院审理。从两种集中管辖模式的运行情况来看,每一种模式都有一定的成效,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集中管辖,通过将案件集中到异地审理,减少了当地的干预,增强了审判的独立性,案件的质量得以提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节约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两种类型的集中管辖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均产生不利影响,诉讼的便利性下降,诉讼成本增加。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集中管辖两种模式的成效和问题,对集中管辖模式的选择和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秘明杰  戴文 《行政与法》2024,(3):107-116
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模式与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生态性、整体性、系统性相矛盾,而流域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可作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的关键路径。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长江流域所涉各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存在行政区划分离程度不高、法律规范依据不足、环境司法专门机构设置衔接不畅等制约因素。因此,要明确以流域治理所遵循的整体和系统理论为基础,确立长江流域地理单元为基础的整体环境治理理念,确保集中管辖实质效用得到发挥;确立与完善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管辖法律规范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遵循;坚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以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为基础框架发展完善专门管辖,以便破除行政区划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阻碍,增强流域集中管辖的规范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王舒  侯彦伟 《法制与社会》2011,(24):125-125,127
刑事指定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规定的抽象、简单和缺乏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的法律条款理解不一,适用比较随意。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典型类案——毒品案件的指,定管辖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借此剖析指定管辖立法不完善在类案司法实践中的影射,以及完善和规范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7.
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18.
张倩 《法制与社会》2010,(18):136-138
众所周知"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案件难打。原因在于现行行政法中规定行政案件大多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种模式往往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受到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所以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时,蹑手蹑脚,唯恐得罪了当地政府,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其最初设立的目标分道扬镳。正是鉴于这种司法实际,各地法院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希望可以改变这种现状。台州的异地管辖就是众多尝试中比较成功的一个,通过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切断了当地政府对行政案件审判的干扰。但是异地交叉管辖毕竟只是权宜之计,要实现行政诉讼的真正的归位,最根本的还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  相似文献   

19.
试点地区法院提级管辖案件存在范围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在守持普通管辖、界分指定管辖、区别案件请示、筛选示范案件、回应社会规则等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涉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新类型且疑难复杂、上一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需提级管辖案件的范围,并从建立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的识别发现机制、构建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审查机制、健全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的程序规范等方面对提级管辖程序作具体设计,从加强对下业务监督指导、建立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监测机制、健全审级衔接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完善提级管辖制度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0.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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