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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由商业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而开发的新型的动产担保模式。根据业务实践,归纳出三种类型的质押监管模式,重点对输出质押监管合法性及内在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物流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物流企业的身份是委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代表银行占有质物,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在输出监管模式下,物流企业通过"共同控制、共同占有"的方式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保管义务是物流企业所承接的质权人——银行的法定义务,仅存在于自营仓库内的质押监管业务;物流企业对银行承担监管、受托义务,并对因其过错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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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是物流与金融双重创新的产物,通过这项业务物流公司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摆脱了对不动产抵押贷款单一模式的依赖,共同繁荣着供应链金融的新时代。创新的环节也是脆弱的环节,自2013年下半年动产质押监管纠纷及相应厂商银业务项下借款纠纷案件屡有出现。如何认识质押监管的法律关系,判定监管人对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判定质权的效力,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难题。鉴于动产质押监管在融资中的重要性与脆弱性并存,本文从厂商银业务的模式入手,通过对动产质押监管在合同和物权上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就审判实践中涉及动产质押监管的合同案件处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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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机动车为质物的动产质权实现,如果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同时又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将质押车辆折价的协议,那么,质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即此时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车辆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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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动产质押贷款中质物的交付与监管——从一项动产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的法律审查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银行一项动产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的法律审查,结合该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金融机构动产质押担保贷款中质物交付和监管的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并针对存在风险提出防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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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典当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周文海张德山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交付于典当商行,从后者借得短期现金,于当期届满时还本付息,而取回质物的制度;当事人基于此而设立的合同即为典当合同。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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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凭典当公司出具的代保管单能否提取被保管质物?王云龙,刘鹏在质押法律关系中,质权人得到出质人一张由典当公司出具的质物代保管单。质权人能否以此向典当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典当公司应否依此代保管单向质权人移交(交付)质物?最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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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本文分析了票据作为票面权利的代表和有价值的物的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票据设立的法律效力。在票据以其票据权利设定质押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质押字样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在票据作为有价值的物设定质押时,其应适用动产质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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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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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所以,动产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担保形式逐渐取代传统物权法中以转移占有为基础的动产质押。由于现代企业的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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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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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良春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2):55-58
电费收费权质押属于一般债权质押。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或债权证书交付问题,因而无法保证债权的优先权,这将给质权的实现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可考虑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负有告知电力销售情况和交付债权证书的义务,并争取与电费给付义务人签订三方质押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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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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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一般债权质的定义及特征 债权质权是指以债权为客体的权利质权”债权质权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权利质权。其客体仅限于债权,即以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为标的的一种权利。由于债权又可分为证券性债权与一般指名债权两种,当债权质的标的为一般的指名债权时,该质权即成为一般债权质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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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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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 ,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 ,但不可能因对占有的信赖经受让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