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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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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启动公司解散之诉的法理根据在于“公司僵局”严重且无法化解。僵局产生的本质并非公司自身的问题,而是由于股东、董事等冲突所引发的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的一种纠纷状态。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裁判解散的困惑及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实践中的困惑,离不开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基本法理的探寻。德国和美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尽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从合同法乃至商法领域寻求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实践中,应当以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是否丧失,作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实质标准;股东是否先就其他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或章程规定等基础争端提起诉讼,并不是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但作为股东关系事实层面上的要素,将影响实体裁判结果;股东在形成公司僵局中的过错不妨碍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法院是否裁判解散公司,应考虑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动机正当与否。  相似文献   

3.
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李泫永  官欣荣 《法学》2004,(4):81-86
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形成的法律症结分析 ,提出公司僵局的解决之出路是增加可诉性法条的规定 ,即具体规定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小股东有依法请求公司解散的诉权 ,法院应秉承司法合理化的介入主义 ,对公司解散拥有裁判权 ,以及实行其它有效退出机制———强制股权收买的权力 ,以对小股东合法利益实施救济 ,达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之诉是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定性.即只有在法律特别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始得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且一般规定在公司法中,其目的在于维持法律的安定性。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形成权.诉讼提起的情形(诉的理由)等都须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设定,无论章程规定,亦或事后协议,均不能构成向法院诉请的依据,同时章程或协议也不能剥夺或限制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形成之诉,是改变法律关系之诉。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目的是追求实体法上的公司解散的效果。法院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是形成判决,具有创造性效力。  相似文献   

5.
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法中的确立为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和途径。笔者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出发,对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界定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股东解散公司诉讼适用范围界定的法律意义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以及应当如何对其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首先,就立法而言,合理界定其适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院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所持的过于保守的态度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程序效益之充分发挥。本文认为通过明确界定提起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建立恶意诉讼预防机制以及积极构建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体系,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将达致其程序效益之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公司僵局的产生,不仅是公司本身特性与公司治理机制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包括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和多元化的事后救济手段。为及时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股东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做出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借以预防公司僵局,亦可选择司法解散、强制股权置换等司法救济手段及各种替代性救济措施化解公司僵局。  相似文献   

8.
公司僵局一直是理论界热烈争论的一个问题,旧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况下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和法院的司法解散权,还增加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本文试全面分析公司僵局的原因及处理方法,探讨新公司法对该问题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公司僵局并非公司压迫,它是指公司运行出现阻碍、停滞,从而造成公司瘫痪。公司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而非公司压迫的制度需求。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公司僵局下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以价值的平衡与协调为其基本出发点。  相似文献   

10.
赖武 《中国审判》2009,(5):52-55
公司僵局,实践中也称公司“瘫痪”,是指因股东之间和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出现自身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包括解散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牌瘫痪。  相似文献   

11.
余波 《法制与社会》2012,(32):92-93
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危及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员工等的利益。公司司法解散为破解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干预的途径,但该方法有其先天不足。本文认为,不宜过分依赖公司司法解散的方式,应当引入强制股权转让。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特征的阐述,及对国外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认为法院应秉承司法合理化的介入主义,对公司解散拥有裁判权,以及实行其它有效退出机制以对股东利益实施救济达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之一,其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纠纷,从而及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纳入公司法范畴之内,但基于这一制度在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对粗陋,可操作性不强,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与细化,从而有助于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14.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以下对司法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从《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之规定来看,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打破公司僵局,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以强制股权置换和强制解散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6.
新《公司法》的颁布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公司僵局"类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解散的途径,但由于其中法条规定寥寥数语却又高度抽象,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则细化了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规定对打破公司僵局的救济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公司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途径,我国确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具有其价值考量。本文从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了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救济途径,并探讨了其在实务运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8.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和审结了根据新公司法183条规定解散公司的一些案件,但是从各地法院的操作程序来看,可谓五花八门,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公司解散之诉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无法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救济时而赋予的一种权利,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之巨不言而喻,本文遂就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非上市公司的几个程序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万国华  原俊婧 《河北法学》2007,25(4):120-125
公司僵局是公司尤其是封闭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固有矛盾与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结合作用的产物.公司僵局破坏了股东将资本投入公司时所持有的"合理预期",法律救济有助于僵局的尽快打破,也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但同时又会对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如何平衡的确是一个难题.新《公司法》虽改变了原有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公司治理机制富有较大弹性,但有关公司僵局破解之制度设计仍有过于简单或僵化之嫌,不能满足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日益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在破解公司僵局和保护少数股东权益问题上取得的重要立法成果,而理论的支撑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价值的衡量是各种具体方案设计的逻辑起点,因此本文深入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增进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从而为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提供一种利益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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