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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颁布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公司僵局"类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解散的途径,但由于其中法条规定寥寥数语却又高度抽象,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则细化了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规定对打破公司僵局的救济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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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之一,其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纠纷,从而及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纳入公司法范畴之内,但基于这一制度在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对粗陋,可操作性不强,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与细化,从而有助于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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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因新《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抽象,故于司法实践难以具体操作。本文通过对司法解散法律构成要件的评析,以期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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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在破解公司僵局和保护少数股东权益问题上取得的重要立法成果,而理论的支撑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价值的衡量是各种具体方案设计的逻辑起点,因此本文深入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增进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从而为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提供一种利益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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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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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从《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之规定来看,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打破公司僵局,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以强制股权置换和强制解散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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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以下对司法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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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程序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僵局的司法强制解散制度,但因对程序适用未作规定,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困惑.在法律历史、法律理论和法律比较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探讨司法强制解散程序指导思想和原则,设置具体适用程序,为该项新制度的具体实用操作提供践之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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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特征的阐述,及对国外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认为法院应秉承司法合理化的介入主义,对公司解散拥有裁判权,以及实行其它有效退出机制以对股东利益实施救济达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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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解散作为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当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压制等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消失的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最高人民法院8号指导案例对《公司法》第183条的适用条件问题作出了阐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解散适用条件模糊不清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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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操作运营中经常容易发生的一种经营困境,它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要求的差异等等因素,使得公司在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对抗性的局面,阻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运作,发展到极至就形成了公司僵局。本文将从公司法的原理和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发,来分析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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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公司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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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操作困难很大,尤其是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争议很大。本文以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8号"林方清诉凯莱公司、戴小明解散公司纠纷案"为视角,讨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为司法机关判断公司解散的条件提供指导,逐步完善公司僵局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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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司法裁判权与公司自治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订案,其中第183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公司解散问题,虽然国外公司立法也有关于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在理解与适用这一规定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与公司自治必然产生矛盾,如果法院应少数股东的要求解散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与利益也同样需要法律面对和考虑。如果公司在解散问题上的决议(该解散而不解散)对少数股东构成了不公平损害,法院是否只能通过强制公司解散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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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理论研究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该制度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包括解散事由的过分狭窄、前置条件的限制等。这将影响《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保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解散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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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股东之间背离初衷、拒不合作,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事实状态,是公司经营中虽不常见但确实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通常认为,《公司法》第183条是关于公司僵局司法处理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该条规定,尝试对公司僵局的认定及司法救济途径和方式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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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37-40
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 ,也是公司清算的前置性程序。公司清算是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急需借鉴各国立法的有关规定使之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