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相对人善意时越权担保行为有效,但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当不存在公司决议时,通常认定相对人是恶意的,但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不存在公司决议符合交易习惯或者满足《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当存在公司决议时,相对人如果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就应当认定其是善意的。相对人恶意时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待定,但该法律效果的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探究。越权担保行为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视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而定。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50条为规范基础的规范路径只能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代表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表的法律后果构成法律漏洞,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制度进行漏洞填补。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违反《合同法》52条第2项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公司可基于共同侵权向相对人和法定代表人就其造成的损失主张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形包括明知和过失两种,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效力待定,相对人原则上不享有撤销权。公司拒绝追认的,相对人可主张由法定代表人替代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人和法定代表人均有过错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款的规定,他们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 探望权仅是权利吗?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另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探望并与之团聚或相聚在一起的权利。我国新《婚姻法》(即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女子的权利”。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  相似文献   

4.
贾凌 《民主与法制》2011,(31):39-40
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5.
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国家机构对父母责任的监督义务,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德国家庭法院在青少年局的协助下监督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并采取干预措施,对父母代理权和离婚后的照顾权分配可以主动干预。当未成年子女在身体上、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最大利益受到危害,或者财产利益受到危害时,德国家庭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1666条采取干预措施。干预措施不仅对父母有约束力,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青少年局可以直接提出诉讼,要求法院采取干预措施排除对子女最佳利益的侵害,还可以不经法院直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6.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制度是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主要特征 ,但不转移占有则使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缺乏为外部所知的表征 ,使第三人无法知悉抵押物的权利设定情况 ,因此常会导致当事人特别是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善意第三取得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对此冲突 ,各国均以抵押登记制度来解决。但各国对登记的效力问题规定却不尽相同 ,本文是想通过比较各国抵押登记制度 ,来探讨及完善我国的房地…  相似文献   

7.
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相似文献   

8.
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国家机构对父母责任的监督义务,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德国家庭法院在青少年局的协助下监督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并采取干预措施,对父母代理权和离婚后的照顾权分配可以主动干预。当未成年子女在身体上、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最大利益受到危害,或者财产利益受到危害时,德国家庭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1666条采取干预措施。干预措施不仅对父母有约束力,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青少年局可以直接提出诉讼,要求法院采取干预措施排除对子女最佳利益的侵害,还可以不经法院直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9.
蒋晴 《新东方》2007,(1):42-46
一、抵押权及其效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动产的占有,同时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称为抵押。抵押权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用以担保债权受偿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物的交换价值,即债务人届期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担保物,以其价金偿付债权。  相似文献   

10.
唐珊 《长江论坛》2021,(5):85-92
公司非关联性担保作为公司行为,有着区别于传统民事担保的商事特征.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基于公司行为本身之特性,从商事特别法的角度出发对该类公司担保行为予以特别规范.然而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基于相对固化的民法思维去理解和适用该条款,由此引发的巨大争议实际已落入单一适用民法的窠臼,并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相悖.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应当首先从商法出发,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判断公司担保行为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认定担保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只有明晰了《公司法》涉及公司担保能力、内部审议程序条款之规范性质及规制对象,才可能为公司对外担保尤其是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判定奠定认定依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为效力性强制规范,第3款为取缔性强制规范。《公司法》第16条规制的对象为公司内部决议而非担保合同,二者为各自独立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又在第95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此却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物权法》亦规定了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金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但《物权法》第189条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受到该条保护之买受人的条件缺少具体性规定,以至导致法律适用之困难。对其不足,应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企业担保,英美法称之为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设定抵押,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于特定情事发生后,设押财产结晶为固定抵押以偿还债权的抵押。近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建立了这一制度。而我国现行担保法尚未提及。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第七章抵押权第四节中增加规定企业担保说明企业担保目前已在理论上得到承认,必将进入司法实践。但“草案”对企业担保权人的权利规定不尽完善。笔者认为弥补的方法是在法律中严格企业担保的设定,赋予企业担保权人相应的权利,明确规定各债权人的受偿次序。  相似文献   

15.
小保信箱     
<正>小保: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三年期满后婚育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夏小燕夏小燕: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女职工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补办登记的婚姻,笔者认为是指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对于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的效力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婚姻(借鉴《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效力待定的有关规定),如补办登记后,则婚姻有效,效力从开始符合婚登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1、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借鉴《合同法》中有关效力待定的规定。2、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夫妻)关系只有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8.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  相似文献   

19.
民事公益诉讼视野下格式条款之司法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格式条款争议确认为公益诉讼适用对象。该诉讼机制因不受"主观权利"和"意思自治"的束缚,而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具有"提升程序启动频率""扩大个案裁判辐射面"等独特优势。然上述突破并未获得相关实体法的及时策应,由此衍生出"格式条款无效溯及力困惑"。建议将《民法总则》第155条修改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就民事公益诉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在以《合同法》第40条为代表的格式条款无效规范原有内容中增加"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所作无效判决无溯及力"的表述。  相似文献   

20.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人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现就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