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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是公益法人执行机构.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在公益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复杂,既可能是执行机构,也可能是决策机构.两类公益法人董事会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决定了社团式公益法人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内容差别,更导致了公益法人董事会与其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关系的不同.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既是对营利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借鉴的结果,又体现了对其自身特点的兼顾.  相似文献   

2.
论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既未明确概括民办高校的公法地位,对其私法地位的界定也与学说和制度不洽,致使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不明,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多有不利。本法理论,民办高校应当既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享有法人的经营权;同时也行使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公法地位。倘若将民办高校的公法地位概括为依法律授权实施教学行政管理的教育机构,将其私法地位界定为社团法人、准公益法人,并特别地将其界定为民办学校法人,则上述问题将能得到相应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法人分为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人分类方法。而作为私法法人的再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分类,以成立基础为标准。本文将从财团法人的起源、财团法人的功用、财团法人的概念、有权利能力的财团的成立要件以及捐助财产的归属和财团的消灭等方面介绍财团法人。  相似文献   

4.
王志诚 《北方法学》2017,11(4):96-108
《民法总则》第85条对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法律或章程作出决议被法院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第170条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执行工作任务人员的行为后果进行规定,但对这两条规定的适用进行系统整理,仍存在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决议内容违反法令、决议不成立以及执行人员职务范围外事项所为行为,且相对人善意时无法通过解释得出合理答案的法律漏洞。通过整理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和学界对公司法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所为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的梳理,并对绝对无效说、相对无效说和无权代理说等不同见解的法理基础和源由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利益衡量说。在面对相关案件时,应综合考量法律规定需经董事会决议的规范目的、交易安全、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等因素,来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确保个案处理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应当建立财团法人制度。财团法人的目的,不应仅限于公益。在公益财团之外,还须承认中间财团和私益财团的存在。对于公益性财团,亦应当允许其从事营利性活动。对公益性财团和非公益性财团分别设计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对公益目的的界定,应采用"概括+列举"的折中模式。  相似文献   

6.
法人     
<正> “自然人”的对称。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根据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规定,法人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这种划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已无意义)、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其特  相似文献   

7.
《法学》1991,(6)
本文所称捐助法人,即西方民法中之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在西方法律中,与社团法人对称,是指以实现一定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为基础而设立的法人,此与以人的、即成员的联合为基础而设立的社团法人迥然不同。财团法人,自古至今,多以慈善、文化、教育、医疗等事业为本,其进步的社会意义世所公  相似文献   

8.
在公司法原理中,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应保持独立性,即无论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具体职权划分上均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保持互相分离且互相制衡的态势。在我国,监事会虽然在法律上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但是在具体的机构组成上及职权上却严重弱于董事会,使得其对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1.在监事会法律地位上,公司法必须明确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及高级经理人员共同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及高层经理是在公司经营业务上代表公司,而监事会则是从法律上保证董事会及高层经理的经营代表权有效的机构。例如:《联邦德…  相似文献   

9.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重要现实意义,而明确并落实董事会职权是其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同时,实务中董事会运作还存在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对此,应从落实董事会法定职权、明确股东授权制度、理顺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上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  相似文献   

10.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目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法律规定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本文通过介绍英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完善我国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1.
汪跃平 《政法学刊》2007,24(2):75-79
先要澄清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的概念范畴,依据我国立法,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在外延上不是一致的,法人在我国可以成为他物权主体,但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这种状况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另外要澄清私人与自然人的概念,私人这个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它的内涵虽然意为“私”,但是“私”与“公”的比较从来是相对的,有一定参照前提的,法人中的成员相对于法人是“私”,法人是“公”;而法人相对与国家是“私”,所以用私人所有权取代自然人所有权不科学。应该根据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打破原来的所有权“三分法”,建立新“三分法”。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相似文献   

13.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言论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 ,出版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新闻自由的主体是法人。法律应当对言论区别不同类型给以相应的保护 ;对出版自由 ,法律既要保护 ,又要限制 ,但二者的界限尚有待明确 ;法律对新闻自由在保护的同时 ,要注意它与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与公众人物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不同的调整手段。  相似文献   

14.
美国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制度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个人参与公益执法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美国的法院具有解决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的诉讼职能,《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规则以及制定法对个人进行公益执法的法律授权和程序规定,又为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用转移制度的设立,以及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公益执法提供的援助又为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5.
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即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法人的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 ;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该是精神利益的赔偿  相似文献   

16.
祝之舟 《法律科学》2013,31(2):72-81
我国的农地是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但同时却承载着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经济安全、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因此,农地征收内含着目的公益与客体公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鉴于我国现行农地征收制度与实践对农地公益保护的不足,建议未来的集体土地征收立法改进农地公益保护模式,提高农地征收的公益标准,仅将重大公益作为农地征收的目的要件,严格控制重大公益的范围,并健全公益审查程序,以实现农地公益与征收公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法人主体相对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团体拟人主体化是民法二元主体结构形成的基础,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概念在大陆法系学术和立法语言中占据统治地位。作为集合体的法人团体经法技术的整体化抽象和个体化拟制,已然取得了同自然人一样的基础主体地位,掩盖了其群体性和社会性本质,危害甚巨。法人主体相对性思想揭示了法人主体的技术性、非基础性和难以同自然人类比的形式意义;分析了法人本质的集体性和技术智能工具性,并以公司法人为例阐释了法人的"生死"相对性、独立相对性和本质上的技术智能工具性,为深入解读法人的主体形式化、交易控制客体化和关联非独立化现实,实质性反思和完善法人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原理性指南。  相似文献   

18.
公益诉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单锋 《河北法学》2007,25(3):141-145
公益诉权是公民、社会团体等依法所享有的基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这种侵害的危险中而得以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公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公益诉权至少在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和诉权功能三个方面对传统诉权进行了质的突破,公益诉权作为一种公民权,是一种特殊性的人权,是积极性权利,是行动性权利,或者更透彻地说,这种权利的行使毋宁是一种政治行动.公益诉权的主体是多元的,除公民个人外,社会团体亦可以团体诉讼的方式行使,当下中国的检察机关式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赋予其公益诉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但从长远来看,"还权于民"是必然趋势,检察机关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的保护、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是较为适宜的.  相似文献   

19.
布勒的公权理论可谓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应当立足于其历史脉络与整体结构来理解。在布勒的保护规范理论中,法规的强行性排除了裁量规范,但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规范仍具有强行性。私益保护目的以公私益的划分为基础,构成了布勒保护规范理论的核心要义。援用可能性不同于诉讼可能性,是指受保护的私人可以援用法规范请求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只要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即可承认援用可能性的存在。经由布勒保护规范理论所得出的公权具有严格的法规从属性,但也使公权受立法者的宰制。此外,布勒所讨论的公权仅指以特定实体决定为内容的实体性公权,程序性公权被排除在外。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应对布勒的旧保护规范理论保持警觉,合理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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