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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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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应全面准确地解读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独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 ,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2.
根据促进土地流转的动因,可以将土地流转模式区分为政府推动型和市场引导型。两种模式的经验教训,为我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是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导作用;二是规范政府和村民组织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引导作用;三是制订《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明确流转程序,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方式。  相似文献   

3.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不依法、不自愿、强行流转和自发流转的现象,应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性质,依法、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尽管政策和立法均在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受制于各种原因,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然处于非常低级的阶段。日渐兴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则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尽快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立法规制,并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5.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体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我国《物权法》明确将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类型中的用益物权,明确了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文章阐述了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农民,而现实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并不完善,侵犯农民流转主体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影响农民流转主体利益的原因作深层分析,在制度上切实尊重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具体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8.
“入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只有入股合作社或公司才有讨论流转法律性质之意义。债权流转说所提出的避免农民失去农地、促进农民收入最大化、现行立法支持等理由均难以成立。物权流转说更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真正独立的用益物权。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物权利用形式,实现更加灵活和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适应农业国际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之要求。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土地经营权:一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设立的去除身份属性的次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但无身份属性的农地用益物权。从设立规则看,两种权利所依据的权利来源虽不同,但都是直接支配农用地的权利。《民法典》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条件,只在第342条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的条件,再流转的限制条件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后果。两种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担保物权均属于抵押权,公示的效力分别为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相似文献   

10.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逐步加强,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着性质模糊,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完全回归民法,行政权力过分介入,流转所需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从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回归民法,减少行政权力介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入手,着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铺平道路,以期健康、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相似文献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应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将有条件的抵押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方式,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3.
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界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健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有利于保护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权利人权益。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草案》中的立法,需要科学设计《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章节体例,强制施行当事人登记制度,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消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列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及其消灭情形。  相似文献   

15.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精神,正确解读是基础。当前关于三中全会《决定》土地制度改革理解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宅基地流转四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长久不变就是指土地承包期的长久不变,但不是永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对承包经营权本身的抵押,而不是经营权抵押,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立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律实现途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应结合征地制度改革等动态把握;宅基地流转需要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推进,但不应谨小慎微。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长期而稳健的发展。但是由于兵团的特殊体制,使得团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物权的保护。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必须建立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物权权利;依法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最大限度地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费用,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相似文献   

17.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发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则是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关系,具有更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法律关系上当无疑义,但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则无必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则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从法理上或实务上都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则是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应在制度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今后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缺陷,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纠纷解决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急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数学者主张将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承包方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或者将这两项权利同时转让.但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单拆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不仅对承包权、经营权的定性于理于法无据,也混淆了权利与权能,还存在着社会与政治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具有"谁占有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特征,因此,承包方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经营权.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正式构造。但该项制度仍有诸多方面需要加以改进、完善,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应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转让中发包方的同意权应加以限制,取消对承包经营权抵押、继承的限制,规定股份合作权的流转方式,建立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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