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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正>一、我国公安院校教官制度现状分析(一)公安院校教官制度发展概况当前,公安教育趋向职业化,同时课堂中实战应用教学的分量也在逐渐增加。如果公安院校在课堂中不能紧贴实战,那么就存在纸上谈兵的问题,培养出来的学生也不能符合警察部队的要求,而从公安单位邀请教官走进校园正是增加课堂实战内容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对于教官称谓的使用比较广泛,最早可追溯到1924年创立的黄埔军校。但是随着新  相似文献   

2.
公安院校教育训练质量影响着学员警务实战能力培养,警务实战教官是提高警务实战教学训练质量的关键。公安院校体育教师向警务实战专业教官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促进公安院校体育教师向警务实战专业教官转型,要制定与实施教官资格认定,分离设置体育教学与警务战术教学机构,公安院校与基层公安部门双向交流相关工作专业知识,开展警务技能培训与竞赛活动,开展“主讲制”协作教学,构建警务实战教学、科研团队。  相似文献   

3.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对公安院校教学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日益成为公安院校一项极为重要的教学任务和研究课题。公安院校实践性教学成效高低,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公安院校在实践性教学保障体系方面,面临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分析和研究,目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如下实践性教学保障体系:理顺公安院校实践性教学体制;健全公安院校实践性教学机制;科学地制定实践性教学培养方案:加强实习指导教官队伍建设;规范实践能力的精细化培养;加大实践性教学硬件投入;完善实习基地建设:实施科学的实践性教学考核等。  相似文献   

4.
随着公安机关“三个必训”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日益成为培养和提升民警队伍综合素质、思想理念、战斗力及执法能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同时也对担负教育训练任务的教官队伍提出了新要求。众所周知,目前教官队伍基本上由原公安院校教师、外聘专家学者及实战部门骨干组成,而其中作为原培训教育主力军的公安院校教师都面临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问题,在公安工作不断推陈出新、实战性不断加强等现状面前,诸多教师应对无方。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如何将原有公安院校教师铸造成适应在职民警训练需要的教官,是…  相似文献   

5.
<正>教官是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核心,没有素质过硬的教官团队就不会使教育训练工作上水平。我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正规化起步只有不到十年的时间,教官队伍建设大概也只有六、七年的时间,其中比较成熟的是上海市公安局依托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建立的教官制度。目前,全国多数省级训练基地和省属公安院校、较大城市公安机关的民警训练学校陆续实行教官制度,但是,从实质内容上看,从公安教育训练当前和今后的任务要求上看,多数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官制。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类特殊职业教育的承担者,公安院校教师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公安教育的应用性、实战型特点也对教师教官的实战阅历、实践经验有很高的要求,选聘具有丰富公安实战经验的兼职教师是公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必然选择.针对当前公安院校兼职教师管理中出现的观念落后、稳定性不强和制度缺失等问题,提出更新教育理念、拓宽选聘范围、更新教学模式和加强制度建设等意见建议,以期为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2010年9月10日至19日,第十五期全国公安机关警务技能战术教官培训班在辽宁譬专举办,来自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从事警务实战训练教学工作的15名任课教官和86名参训教官参加了培训。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  相似文献   

8.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公安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公安教育训练出现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民警警务技能与战术训练滞后等问题。为解决教育训练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教官制提上了议事日程。2002年3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选聘各级公安机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在职民警培训公安业务授课、警务技能训练和公安高等学历教育授课任务的在职人民警察担任教官的要求。实行教官制度是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努力实现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职能,着力…  相似文献   

9.
教官制的完善是公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高校从事管理工作的重点,没有一流的师资队伍,就不可能产生一流的学科;没有一流的学科,就不可能建设一流的大学。因此,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鍵,公安院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深化聘任制度、分配制度、教师教官个人业绩评估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强化竞争机制,促使教师教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调动广大教师教官从事教学和参与教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未来公安教育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  相似文献   

10.
<正>培养高素质的公安人才,发展公安教育训练事业,教官是关键。从2005年起,在辽宁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政治部的主导下,全省公安院校普遍探索试行教官制,突破了公安院校传统的师资身份管理,建立了能力本位、唯才是用的师资选拔录用机制,开创了教官队伍建设的先河。十年耕耘,十载收获。十年来,以教官制为先导,辽宁省教官队伍不断壮大,业务水平稳步提升,专业领域全面拓展,奏  相似文献   

11.
历史决定论的理解模式、历史主体本身的不成熟以及历史主体与实践主体的混同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主体被遮蔽的根本原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的主体性和马克思主义主体的历史性之间是一种逻辑互动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后者的力量源泉,而后者则是彰显前者的基础和保障;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主体有三种存在样态.即知性存在样态、意义存在样态和实残存在样态.  相似文献   

12.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行政三分制”这一新型行政管理模式的付诸实践。行政三分制在彰显其制度创新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行政法治契舍的难题,而这则关系到行政体制改革的成败。  相似文献   

13.
贪污犯罪数额的大小,是惩治贪污犯罪的主要依据。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贪污数额的认定相当复杂,既有共同贪污的数额,又有各人分赃所得的数额,还有因贪污的停止形态而未实际获取财产等情形。关于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人数额的认定,理论界存在着“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等不同的学说。笔者更倾向于“犯罪总额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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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业主委员会是城市住房私有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制度支撑.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之间利益关系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规定的不完善,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失当,业主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业主委员会在筹备设立和实际运行方面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出台<业主委员会法>,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范业主委员会各项基本制度;并且进一步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自治的关系,在物权法中明确居民的房屋物权;健全行政程序的有关制度.  相似文献   

15.
所有人抵押是指所有人于自己所有物上存在的抵押权 ,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确立所有人抵押制度可以防止后次序抵押权人获取不当得利 ,保护抵押物所有人的利益 ,有利于所有人进行融资 ,节省交易手续和费用 ,促进商品流通。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所有人抵押 ,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 ,从所有人抵押的思路选择、成立、变动等方面入手对此制度作出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6.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茂名市电白区中学生对传统类毒品的认知程度较高,对常见的合成类毒品有一定的了解,对伪装类毒品认知较低;当地学校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频率不高,方法缺乏创新,体系不健全等。对此,应加强对伪装类、液态类毒品的宣传;在宣传方式上要注意创新,应结合青少年规律特点,构建信息传播新平台;学校应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阶段各种合法职业劳动者的劳动都创造价值。这里的价值是指凝结在社会产品、服务 (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 )中的一般人类劳动 ,它体现劳动者对社会财富 (物质的、精神的 )增长乃至社会进步做出的贡献。在新时代 ,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概念作进一步的扩展是必要的。一种劳动只要它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或环节 ,那么 ,无论它的直接成果是否成为商品 ,都是创造价值的。在我国现阶段 ,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职能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 ,更多地从阶级统治转向发展经济 ,它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作用不可或缺且十分巨大 ,因而也是创造价值的。  相似文献   

18.
不作为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作为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研究不作为犯罪,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它包括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除此之外,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19.
监狱罪犯离监探亲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有利于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的刑事政策,专门系统地探讨这个问题具有重要价值。现行离监狱探亲制度在《监狱法》、司法部规定和监狱实践三个层面均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在对策方面,基于对监狱离监探亲决定权的行政执法权属性分析,从法律上赋予罪犯法定离监探亲权,要从《监狱法》及司法部的规定上加以完善,还要解决监狱办理上面临的实际困难,以促使这项制度得到常态化落实,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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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鉴于法条和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不完整性,需要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含义进行进一步解释。虚假诉讼罪是单一行为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也构成虚假诉讼罪。篡改部分民事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成立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隐瞒他人已经偿还债务的事实依然进行民事诉讼的,是积极地虚构事实,理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若捏造的事实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不能定性为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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