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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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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得见听得到的正义--论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模式大致可分为实质在场和形式在场两种类型.尽管由于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各国对于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都将其落实在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具有丰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理论和实践功能,确立该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在中国一步到位地建立该制度,无论从理念转换还是制度设计上来看都是非常困难的.鉴于律师在场权在侦查讯问时的积极作用和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制度性功能,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典再修改过程中应有步骤地建立这一制度,并通过立法技术等手段来克服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随着学界对确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研究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目的和模式显得尤为重要,而如何从操作层面上对律师在场权制度进行合理建构也成为确立该制度要思考的迫切问题,在建构该制度时必须从讯问前、讯问中、讯问后三个方面进行科学的设计,以期达到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衰.  相似文献   

3.
讯问是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必不可少的环节。对讯问活动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讯问活动进行适当监督和制约是规范办案行为,防范冤假错案的内在要求。本文通过梳理对比两大法系律师在场权的不同规定,提出现阶段我国应当初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对被追诉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这对未来正式确立律师在场权,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完善辩护制度,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律师在场权本质上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权,反映了刑事诉讼主体性理论、程序公正理论、多元价值平衡理论的客观要求。律师在场权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衡,许多国家及相关国际文件都确认了律师在场权。在我国尽快确立这项权利,有利于公正的侦查程序的建构,对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而我国在此方面没有相关立法规定 ,实践中律师和侦查机关常因此发生冲突。建议我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但同时应在法律中对调查取证权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6.
文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引进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现实可能性,并得出我国应采用渐进的方式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结论。最后,从适用界限、权利告知、行使方式、在场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讨论了构建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措施,并指出应当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律师豁免制度,以保障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7.
律师作为保障侦查法治化的重要力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制约违法侦查行为等方面举足轻重。但实践中,律师所享有的与辩护权运行态势和保障程度密切攸关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在场权的运行状况仍饱受诟病,这不仅与结构形态缺位、侦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律师职业素养滞后有关,还与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有关。为此,需从转变对抗观念、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转变辩护策略,确立律师刑事豁免制度、完善会见权的行使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以及设立讯问律师在场权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建立侦查程序中的律师在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社会,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侦查程序的公正是保证庭审程序的公正、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律师在场权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衡,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目前,大多数国家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在场权来保证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任意性和真实可靠性,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场制度。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应在侦查程序中建立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9.
以口供在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到目前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地位的转变为基点分析,起源于西方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所保护的法益:防止在侦查过程中过度的依赖口供,遏制刑讯逼供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不仅如此,我国现阶段还尚不具备设置律师在场权的基本法制环境,若急于设置将冲击口供普通证据地位。故主张目前我国不需要赋予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0.
律师在侦查讯问中的在场权与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世界各国对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大都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力图在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与价值间寻求平衡.该制度所固有的弊端和其在我国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决定了我们必须对其作出细致、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才能使其适应我国的国情和保持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是切实保证辩护权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基本前提。但我国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程序的立法现状存在一定缺陷及其司法实践存在一定障碍,以致该程序运行严重受阻。因此,有必要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聘请律师的时间、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完善此程序,并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机制、确立律师推荐机制,以促进此程序有序推行。  相似文献   

12.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增加了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并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进行了扩充。随着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已成为趋势,按照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相似文献   

13.
侦查工作在查获犯罪的同时又要注重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因而侦查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法律来规范侦查行为。通过分析当前侦查工作法制现状,指出我国侦查工作应加强对侦查监督机制、沉默权问题、律师侦查阶段介入问题以及秘密侦查适用制度四个方面的法制化建设。  相似文献   

14.
刑诉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现代诉法思想,指导思想上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都作了新的规定。因此,这势必对刑侦工作产生影响,涉及面较广:侦查阶段律师可介入刑事诉讼对刑侦工作的影响;在审判阶段将法庭举证改为公诉人举证对刑侦工作的影响。同时,这将引起对刑侦工作的新的思考:在观念上,全面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观念”;在思想上,全面培养刑侦人员的法律意识;在操作上,实现刑侦工作由量向质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为实现律师提前介入之立法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具体时间应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前 ,并应增加规定侦查人员有义务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之权利 ,同时将免费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引入侦查程序。  相似文献   

16.
新刑诉法扩大和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赋予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有效解决了此前律师所遇见的“三难”问题。同时,新刑诉法改变了检强律弱的传统格局,对于检律关系进行了重新塑造,检方优势地位逐渐减弱,公诉风险逐渐加大,检律双方从激烈的对抗也逐渐走向平衡与协作。如何理解新刑诉法对于检律关系的变化,如何应对这种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关注。  相似文献   

17.
刑事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权利规定的不完善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保障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完善其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的焦点之一。以现实的视角确立保障程序正义的基本权利与制度,对不同权利的作用进行体系性的定位,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是增强侦查程序辩方力量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由于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在结构上暴露出侦查权与辩护权相比过于强大、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难以保障、监督机制薄弱无力、犯罪嫌疑人承受被迫自证有罪的义务等诸多弊端,因而引发了侦查权的滥用、侦查手段的不节制、法外侦查手段的使用等一系列问题。建议采取建立民警出庭作证制、建立讯问等重大行动时律师在场制、建立侦审分立制等对策。  相似文献   

19.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并会见当事人。从实践情况看,侦查人员普遍担忧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会使部分甚至全部言词证据变得不稳定,从而导致职务犯罪办案难度的增大。对此,应转变思想,充分认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意义,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初查工作和证据固定等方式,切实维护律师的会见权。  相似文献   

20.
科学的侦查资源配置对于提高侦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当前的侦查体制模式下,侦查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导致了侦查效益的低下。较高的侦查效益必须建立于合理的侦查源配置的基础之上。当前我国侦查体制中警力资源配置的不足在于侦查机构设置不合理和警力资源投入上的缺乏理性。在刑事诉讼法治的语境下,侦查权力资源的配置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从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系来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的领导权力。从控辩关系来分析,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一定的辩护性调查权力。在现代社会里,要拓展侦查资源,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从而提高侦查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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